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一、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销售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店的卫生管理,同时要保持场所室内外卫生环境整洁。二、远离污染源、有毒、有害场所,食品销售经营场所周围二十五米内无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场(堆)等污染源,场地平整、坚实,便于清扫、冲洗。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食品不得与非食品混放。四、食品分类、分区,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五、食品销售经营场所要有存放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六、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七、销售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八、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存放与食品销售经营无关的物品,不贮存或者兼营有毒有害产品。九、食品销售和仓储场所要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