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永州市第七中学共青团员学习资料本套资料编者:何斌(永州市第七中学第21届学生会主席)希望广大共青团员、团干部认真学习,不断加深对共青团组织的认识!一、基础概念团员证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团籍的证明。它的全称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二、管理条例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现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印发你们,请在实行团员证制度的工作中参照执行。各地可以依据这个暂行条例的基本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团员证制度的工作细则。同时,要注意了解这个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团中央组织部报告,以便在适当的时候对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一章团员证及其实施范围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分公开的、法定的证明。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员证内容包括:团员自然情况、团籍注册、团的组织关系转接、团员荣誉记载、超龄离团、备注等栏目,并附有团费收缴卡。第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功能:(一)证明团员政治身份;(二)转接团员组织关系;(三)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四)记载团员获得的团内奖励;(五)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六)作为团员参加团内民主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七)作为团员超龄离团后的永久纪念。第三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制度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共青团组织。共青团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机关,以及共青团在工厂、商店、学校、街道、农(林、牧)场、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武警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建立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经济文化机构,留学生,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共青团组织不实行团员证制度;国内人口稀少的边远牧区、交通十分不便的山区中的共青团组织,如有实际困难,可暂缓实行团员证制度。第二章团员证颁发第四条团的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普通中学和地方以上机关等)委员会为团员证颁发单位。第五条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可以授权下属团的基层委员会和独立团总支办理颁发团员证的具体事宜。第六条团员证须经团的组织统一编号,贴有团员本人照片,加盖骑缝钢印方为有效。第七条团员证编号由团的县级委员会统一编排。团员证编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前三位数表示基层团委(独立总支),后五位数是该单位团员证的顺序号。团员证编号一经确定,在转移组织关系时不再变动。第八条团员证的颁发对象必须具有团籍。根据团章第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具有团籍:(一)履行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二)担任团的各级领导职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三)在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干部。(四)被团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正确认为该级团的委员会候选人,或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五)由党委派到团组织中工作,或经团的各级代表大会或县级以上委员会批准认定,具有团员资格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另外,对于热心支持共青团工作的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和老团干部,也可以发给荣誉团员证。第九条新团员被上级团委批准入团后,团的组织应通过郑重方式向其颁发团员证。第十条向团的中央、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及基层党员团干部颁发团员证,由同级团委组织部门办理。第三章团员组织关系及档案转移团徽团旗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第十一条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在全国范围内,各机关、企事业、乡(镇)、学校等基层团委及地方各级团委,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均可以通过团员证直接相互转接团员组织关系。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基层独立团支部,团总支均可通过团员证相互转接组织关系。第十二条团员在工作、学习单位或居住地区变更时,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应按自行脱团处理。第十三条转出接收团员组织关系,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第十四条团员临时外出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分。第十五条团员因公、因私出国,团员证不得携带出境。团员因公出国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派出部委或单位将其团员身分通知到使、领馆或其他驻外机构中的党团组织;团员因私出国团员证应交由所在团的基层委员会保存,回国后,经审查仍符合团员条件者,可恢复其团的组织生活,将团员证发还本人。第十六条团员凭团员证转接组织关系时,其团员档案(入团志愿书)可根据不同情况随之转移或由原团组织保存。(一)凡在建有人事档案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机关、部队入团的团员,因调工作、毕业、复员转业需转移组织关系时,其入团志愿书应与人事档案一并转移。(二)凡在未建有人事档案的农村(包括农村中学、乡镇企业)入团的团员,其入团志愿书一般存所在基层团委,保存期限为十五年。这类团员因升学、参军、招工、招干需转移组织关系时,入团志愿书应随之转移。第四章团员持证参加团内及有关社会活动第十七条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分的证明。团员在参加需要证明团员身分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应出示团员证。第十八条团员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要问题表决时,应携带团员证。需要时,由团组织凭团员证认定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十九条团员在上级团组织规定的范围内,持团员证可优先参加团内的政治、文化、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的学习和活动。第二十条临时外出团员凭团员证与所到地区或单位的团组织取得联系,并申请参加团的活动,经同意后可到指定的团组织参加活动。第二十一条外出流动团员在一个地区或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在其所生活的团组织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向该团组织缴纳团费。第五章年度团籍注册第二十二条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团员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团组织申请注册。每年注册时间为上年度第四季度至本年度第一季度。第二十三条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或团总支为单位进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组织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下年度团费收缴卡。第二十四条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缴纳团费,应予以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第二十五条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的,经帮助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主动要求参加团籍注册的。可予以注册。对其中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团章第十一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除组织上的原因外,团员没有按时办理团籍注册手续,团的组织应及时提醒。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第二十七条外出流动团员和临时外出团员可持团员证在所到地区团组织注册,也可回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注册。党员团干部参加基层团组织注册。第二十八条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要根据注册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团的基层委员会要根据各支部团籍注册报告修订《团员登记册》。第六章团员团内奖励记载第二十九条团员证记载的团内奖励为授予“优秀团员”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分别由团的中央、省、地(市)、县委员会和相当于县级的基层团委授予。第三十条团员获奖后,由授予团委发给“团员奖励标记”,直接粘贴在团员证“团员荣誉记载”栏内。“团员奖励标记”由团的组织部门统一设计、制作,按表彰决定下发。第七章团员入党和超龄离团第三十一条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有团籍,工作调动时应持团员证转接团的组织关系。第三十二条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后,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不再保留团籍。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其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时间,并加盖公章。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第三十三条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办理超龄离团手续时,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其团员证“团员超龄离团”栏内注明该同志的超龄离团时间,并加盖公章。第三十四条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或团员超龄离团,团员证可以留作永久性纪念,由本人妥为保存,但不得继续使用。第八章团员证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条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登记册》,以掌握团员的变化和团员证颁发、转移、注销情况。团的支部和总支,也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花名册》。第三十六条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应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第三十七条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的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团的基层委员会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加以说明。第九章团员证制作、发行及颁证经费第三十八条团员证的样式由团中央组织部制订。团员证除统一使用全国通用的汉字外,还有蒙文、维文、藏文、朝鲜文与汉文对照文版。第三十九条团中央委托中国青年出版社全面负责团员证的制作与发行,由团中央组织部监制。未经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自行制作、发行和销售团员证。第四十条团组织须以县级或县级以上团委为单位,向中国青年出版社统一订购团员证。任何团组织不得向中国青年出版社以外的企业或个人订购团员证。第四十一条团员证所需工本费,一般应由团员个人支付。第十章团员证专用钢印的制作、编号与使用第四十二条团员证专用钢印由省级团委指定厂家统一制作,并到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团员证专用钢印以省级团委为单位统一编号,并报团中央组织部备案。钢印编号排列以团组织的隶属关系为序,即:省份或系统简称,简称后前两位数为团省委直属团委编号,后两位数字或三位数为团的县级委员会或厂矿、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团委编号。第四十四条凡经团员证颁发单位授权办理颁发团员证具体事宜的基层团委,可按授权单位钢印编号配制相同钢印。第四十五条团员证专用钢印只能用于颁发团员证,不能作为其他证件、证书的印章。三、附则信息第一条在全团颁发团员证过程中,团员凭团员证或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均为有效。第二条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实行团员证制度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武警总部政治部另行规定。第三条本条列的解释、修订权属团中央组织部。四、配套用品团旗、团徽、团歌、团员证的使用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团旗是什么时候公布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是毛泽东、周恩来等同志亲自审定,并经党中央批准,于1950年5月4日由团中央委员会公布的。2.团旗的象征意义是什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周围环绕黄色圆圈,象征着中国青年一代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3.团旗的通用尺度有哪几种?团旗为长方形,它的长与高之比为3:2,通用的尺度有三种:(1)长288厘米,高192厘米;(2)长192厘米,高128厘米;(3)长96厘米,高64厘米。4.如何制作团旗团旗的制作方法是:黄圈围着的黄色星,缀在旗面左上方,制旗时,先将旗面对分为4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它的反面为右)上角长方形上下分为12等分,再以左上角长方形中心点为圆心,3等分及4等分长为半径画两圆周,两圆周之间就是黄色圆圈。再在内圆周上定出5个等距离的点,其中一点位于圆周正上方。将此5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成直线,此5直线之外轮廓线就是黄色五角星之外沿。5.怎样使用团旗?团章第三十条规定:“团的重要会议以及团日活动可以使用团旗。”其具体使用方法是:(1)团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团员大会、举行新团员入团宣誓仪式的会场,可以悬挂团旗,也可以同时悬挂党旗。团旗和党旗同时悬挂时,党旗应挂在面向的左方,团旗挂在面向的右方。(2)团日活动可以使用团旗。在重大节日期间,共青团各级机关门口,只悬挂国旗,不悬挂团旗。6.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团徽是什么时候颁布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是经党中央审定批准,于1959年5月4日由共青团中央颁布的。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7.团徽的象征意义是什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标志。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各族青年,朝着党所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8.团徽包括哪些内容团徽的内容为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