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2019/10/7Page2第一章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的发展及其法律框架Page3我国职业卫生发展简史初创时期(1949-1966年)坚守时期(1966-1980年)属于“工业卫生与职业病学”阶段,本阶段主要是照搬苏联的模式和做法,以学术讨论和积累经验为主。1950年《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试行)》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6年《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阶段,该时期一项重要工作是制订有害物质的卫生标准。1967年《磷化氢急性中毒和溴甲烷中毒诊断治疗草案》1979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Page4我国职业卫生发展简史发展时期(1980-2002年)加强时期(2002-至今)“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学”阶段,随着工业现代化的加速和自然科学的发展,为了囊括所有因职业活动引起的伤害,改劳动卫生为职业卫生。1983年职业病报告办法》1987年《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了职业病的管理,法定职业病名单扩大到九大类99种。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终于在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此后十年间,设计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方面17个相关配套规定实施,修订职业卫生标准660多项。Page5世界职业卫生发展简史1948年联合国全体会议通过的《全球人权宣言》确认,所有人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1996年第14届世界劳动安全卫生大会上达成共识:劳动者在享受就业权利的同时,应享有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1997年联合国秘书长发表文告指出:各国政府决策者和企业家应将保证安全和卫生的作业环境作为一切投资和生产决策的关键加以考虑,职业卫生和安全是一项全球、国际和国家议事日程中的优先任务。Page6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Page7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标准······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相关卫生标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伤保险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社会保险法Page8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职业病防治中有关法律关系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保护健康权利政府监管部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劳动者Page9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规范用人单位放射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标准作业场所要求放射防护标准个人接触剂量放射疾病诊断监测规范放射卫生防护……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接触限值诊断标准警示标识标准检侧方法采样规范听力保护规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分类危害项目申报高毒物品目录职业病目录作业场所管理作业管理……Page10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规范执法行为事故处理监督程序处罚办法……健康监护管理职业病目录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危害评价规范职业卫生监测管理规范……规范技术服务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Page11第二章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Page12《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职业卫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Page13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于2011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2016年7月2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Page14内容共7章,8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Page15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Page16职业病的范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Page17职业病的范围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劳动者职业史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四个要件任缺其一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Page18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分类及目录: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九大类99种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2013年3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的职业病目录为10类132种十类132种Page19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分类及目录: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石棉肺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职业性化学中毒(60)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等其他职业病(3)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职业性皮肤病(9)职业性眼病(3)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等职业性肿瘤(11)职业性传染病(5)Page20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Page21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五个主要关口2第二关口34第四关口5第五关口第一关口1第三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前期预防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权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Page22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措施适用范围适用时间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Page23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可行性论证批准建设设计施工立项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Page24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放射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Page25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配套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1号令)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放射-其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Page26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Page27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申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48号令Page28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职业病危害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配套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0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Page29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0号令Page30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立法意图Page31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Page32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责任制(职防法第五条、47号令第34条);制度(47号令第11条):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1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配套规章(责任制、制度、操作规程)Page33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的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套规章(设置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Page34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