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项目方案广州市执信中学天河校区征拆服务项目GDDAAN201705226-C99实施方案招标单位:广州市天河区土地开发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单位:广州市铭成发展有限公司联系人及电话:黎达亨15918672292投标日期:2017年06月23日目录类型名称序号文件名称页码备注技术部分一编制依据102二指导思想102三项目概况102四工作内容及要求102-103五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程序103-106六征收补偿安置办法106-108七征收安置中的难题与对策108-109八工作计划109九土地征收工作的各个阶段110-112十土地征收实施流程113-114十一管理规定114-119十二监督与奖励119十三土地征收人员安排情况119-121组织实施方案一、编制依据根据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广东省城市房屋征收管理规定》及《广州市城市房屋征收管理规定》、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穗扩[2001]82号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56号文、穗扩[2003]183号文、广州市物价局穗价[2000]77号文等相关的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结合实际编制。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做好征地征收户思想工作为重点,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征地征收政策,为工程建设提供无障碍用地,维护良好施工环境。三、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广州市执信中学天河校区征拆服务项目(二)采购人:广州市天河区土地开发中心(三)项目背景:根据天河区政府工作安排,由天河区土地开中心负责实施执信中学天河校区地块土地征收和房屋拆卸工作,现该项目已完成立项。(四)概况:执信中学天河校区拟选址地块位于天河、黄埔交界处,沈海高速与广园快速路之间,珠吉路东侧。选址范围东至吉山村油制汽厂西北地段,南至天河区儿童公园北侧绿化带,西至珠吉路,北至岐岗路。征收土地总面积约为379.39亩,主要涉及吉山村、珠村的集体土地和部分国有土地。四、工作内容及要求(一)工作范围1、本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征收项目。2、项目业主以书面形式委托的除第1条范围外的征收项目。(二)工作内容1、房屋征收(1)办理土地征收、征收安置房屋的前期摸查、编制概算,并以书面的形式向项目业主提交;(2)根据项目业主提供的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地预公告》等相关资料,办理查册、地籍测量、查户籍、协助项目业主办理用地报批手续;(3)协助办理房屋评估、测绘、房屋鉴定,根据项目业主确认的补偿标准上门征收、协助项目业主与被征收地单位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办理产权交换手续;(4)协助项目业主核定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属物、树木等;(5)负责督促被征地单位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按时搬迁,按时交出土地;(6)办理征收房屋内的水电尾数清结和水电表移交手续;(7)必要时申请或参与行政裁决或仲裁、诉讼;(8)办理结案、结算,负责按项目分别整理归类征收土地和安置的测量、摸查、补偿等有关资料,并移交给项目业主;(三)加强业务培训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明确征地工作的职责和任务,使征地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工作方法,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五、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程序1、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审查上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2、项目业主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3、区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4、项目业主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5、项目业主拟定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包括补助与奖励措施),上报区人民政府。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依据、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签约期限、房屋补偿与安置费用测算等。6、项目业主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国土部门,市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项目业主将审核通过的补偿与安置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7、项目业主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8、项目业主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国土部门备案。9、项目业主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国土部门审核:(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7)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10、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区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给予批复。审核通过的,项目业主经区政府同意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附经审定的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区国土部门征收集体土地决定同时一并公告。11、房屋补偿与安置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房屋补偿与安置,不得挪作它用。项目业主在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监督下负责对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统一管理,统一结算。12、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则由项目业主在报名的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项目业主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1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被收购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14、被征收人选择补偿与安置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15、项目业主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补偿与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途径等事项。16、项目业主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补偿的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17、补偿与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按合同约定)。18、项目业主应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19、项目业主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六、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一)基本规定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征收人、评估机构和测量单位等单位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评估机构、测量单位现场查勘。2、根据改造区域的实际,持有如下材料原件的,如在规定征收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完全产权进行评估补偿:(1)有权机关批准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2)有权机关批准的文书(如土地房产所有证、批准用地文件、土地动用证、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等)。(3)市人民政府、区政府、街道出具的非法占地建房清理凭证及相应的缴费凭证。3、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清晰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作货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项目业主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征收。4、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按现行国家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5、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评估。如被征收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征收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6、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补偿标准按规定征收文件。7、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后,由征收人一次性付给全部征收补偿费。8、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未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者,项目业主依法申请行政裁决,并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征收。(二)经营性店面的补偿安置办法1、经营性店面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2、根据改造区域的实际情况,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商业、服务业用房,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认定为经营性店面。3、经营性店面面积以房屋第一层第一自然间的开间×进深计算。4、经营性店面,如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同地段经营性店面的用途,评估其土地价格。具体补偿安置根据已批准图纸上载明的店面间数和店面面积,补偿标准按征收规定文件。(三)住宅的补偿安置办法1、持有完全产权的住宅房屋,按评估结果补偿。(四)文物和寺庙的补偿安置办法1、征收范围内的文物古迹需要征收或迁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报经原批准的机关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另行妥善处理。2、宗教活动场所应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1)经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寺庙,由项目业主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合理补偿,并协助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宗教团体,对寺庙进行妥善处理安置。(2)未经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寺庙,由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五)特困户的补偿安置办法1、特困户的认定办法:在征收范围内属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审查并公示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批后确定。2、补偿安置办法:参照《广州市城市房屋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或优惠进行安置。七、征收安置中的难题与对策近年来,各地因征地征收而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其主要特点如下:1、规模逐渐扩大,造成较大影响。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以及“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投诉,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2、行为容易过激,事态难以控制。个别群众情绪偏激,容易冲动,常常表现为谩骂工作人员,堵路堵门,并造成众人围观,使事态扩大,给处置工作带来难度。3、一些部门重视不够,解决问题办法不多。有的同志在征收过程中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思想上出现偏差,片面强调加快进度,对做好被征收人思想工作研究不够,思考不深,在事件初露端倪时缺乏敏感性。目前,征收遗留问题引发信访重复率高,也与有的群众对政策一知半解有关,总认为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问题层层加码,又不愿听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解释,三番五次到多个部门重复信访,牵涉领导精力,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地保护群众合法的财产权,规范征收安置行为,这是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深化依法治理,推进依法征收。1、当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维护征地征收工作的公正性。要公开征收许可证审批程序、征收管理收费标准以及征收投诉渠道。对征收项目要规范管理,建立动态档案,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和监督。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要求,加强征收安置工作的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处理,维护征地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2、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行政,先要依法治权,征收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并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