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投资协议书【篇一:三人合伙投资协议书】贝之元保健院分店合伙投资协议书一、共同投资人资料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丙方:身份证号: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三方共同出资贝之元保健院分店,达成如下协议。二、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三方一致同意甲方拥有出资总额_________的股权作为管理股份。三、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贝之元保健院店承担责任。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4、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四、事务执行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贝之元保健院店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贝之元保健院店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贝之元保健院店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贝之元保健院店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方协商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为一季度一次);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投票决定。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所有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五、投资的转让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六、其他权利和义务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贝之元保健院分店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贝之元保健院分店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贝之元保健院分店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5.甲方一个季度必须出具一次共同投资人在银行的存款证明、贝之元保健院分店货物盘点单、固定财产清点单、员工工资发放清单、杂项支出清单甲方在处理对外事务时,如若涉及经济支出,应问询共同投资方,征得一致意见后,由甲方全权处理。七、违约责任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八、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年____月____日丙方(签字):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篇二:二人合伙经营协议书】《二人合伙经营协议书》《二人合伙经营协议书》简介:《二人合伙经营协议书》正文开始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一)合伙期满;(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一)合伙期满;(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篇三: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书(lg基金发起e.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合伙企业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协议,以资遵守。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地及经营范围1.1企业名称:深圳xxxx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2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xxxx1.3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成长企业的股权投融资,股权托管及相关咨询第二条合伙的目的2.1为了响应中央提出全国支持新疆的号召,依法合伙成立基金公司募集资金专对新疆项目进行股权投资。2.2通过有限合伙制度充分调动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增强专业理财人士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者和投资专家的最佳结合,通过对基金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基金财产的最大化增值。第三条合伙人及其出资3.1普通合伙人名称:住所:3.1.1深圳市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人)3.1.2新疆xxxx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3.1.3xxxx(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3.2有限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出资方式认缴金额3.2.1自治区xxxxxxxxxx公司货币2,000万元(出资期两年)3.2.2xxxx公司货币1,000万元(出资期两年)3.2.3xxx货币500万元(出资期两年)??????????????有限合伙人及出资数额出现新的增加,在到资后一个月内,管理人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3.3出资的缴付3.3.1合伙人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缴付出资:(1)一次性缴清。(2)本基金成立时,先支付认缴出资额的2%作为保证金。其余出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通知有限合伙人缴纳。合伙人有义务在收到执行事务合伙人交付通知时,缴纳认缴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必须在本基金成立后的2年内缴清。3.4认缴期限届满合伙人未缴清出资的处理3.4.1普通合伙人违背出资承诺,缴付期限届满仍拖欠或者拒绝缴纳已认缴的出资额的,丧失基金收益的分配资格,其应得的基金收益由其余所有基金合伙人平均分享。3.4.2有限合伙人违背出资承诺,缴付期限届满仍拖欠或者拒绝缴纳已认缴的出资额的,已缴付的保证金予以没收,作为基金财产,不予退还。扣除保证金以外的部分,按实际缴付金额分享投资收益。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4.1普通合伙人4.1.1按照约定执行合伙事务。4.1.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4.1.3在基金存续期间,未经执行事务小组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资份额,亦不得将出资份额出质。4.1.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取报酬和收益。4.1.5有权督促有限合伙人及时缴纳出资。4.2有限合伙人4.2.1有权了解基金财产的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查询、抄录基金账目及处理基金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对了解的基金所有情况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4.2.2不参与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4.2.3有权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同本基金进行交易。4.2.4可以转让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但如果向本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4.2.5有权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4.2.6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2.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缴付认缴金额,获取基金收益。第五条经营管理机构5.1管理人5.1.1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深圳市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1.2管理人的责任、权利义务: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和本协议规定执行。5.2基金顾问:是由基金管理团队聘请的、在股权投资基金业界享有高度声誉的资本运作专家。基金顾问仅对基金管理、运用和发展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不参与基金日常事务,不属于基金合伙人范围,基金顾问以领取顾问津贴的方式取酬。5.3执行事务合伙人5.3.1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如下其中符合一项条件的机构或个人担任:(1)认缴基金出资的普通合伙人。(2)具有法定受托管理股权基金的专业机构。(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5.3.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与管理人一致。5.4执行事务小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设立执行事务小组作为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执行事务小组由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组成。5.4.1执行事务小组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1)确立基金业务理念、基金业务原则和基金业务目标。(2)制定基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基金的各项重大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项目的开展。(3)监督、检查基金执行事务人、基金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4)对外代表基金开展经营范围许可的各项业务,全权代表基金对外订立合同。(5)审议与核准基金投资或退出、转让等事项,审议与批准基金挂牌方案。(6)合伙人向本基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退伙、以及对未实际认缴出资的合伙人进行除名、增加新的合伙人等合伙人变更事项。(7)改变基金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动议并决定是否延迟基金期限,动议并决定是否修改合伙协议。(8)决定执行事务小组成员、执行事务人的薪酬待遇。(9)提名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财务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10)聘任基金执行事务人以外的基金高级经理、基金顾问、其他工作人员,并决定其薪酬待遇。(11)组织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严格按照规章披露基金信息。(12)基金经营管理的其他事务。执行事务小组对以上事宜作出决定,须经执行事务小组过半数成员同意,并由执行事务小组全体成员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5.4.2执行事务小组的义务:(1)按照本协议和基金管理计划,执行合伙事务。(2)执行事务小组必须保存处理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必须依据基金文件规定,于基金管理计划终止时将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所有合伙人及其收益人。(3)执行事务小组对合伙人及其受益人的情况,以及处理基金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基金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4)执行事务小组成员违反基金目的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5)执行事务小组成员辞任的,必须征得过半数合伙人的同意,并在新执行事务小组成员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基金事务的职责。5.4.3执行事务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