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差异及国家审计实务主讲:黄龙一社会审计与国家审计差异比较社会审计与国家审计属于不同的审计体系,前者为中介服务,后者为行政执法。前者主要功能为为委托人提供鉴证服务,以第三者的姿态提供公允的证明或作出相关鉴定。后者主要功能为维护财经秩序、监督违法犯罪、提高国家资金使用效率。前者的审计结果由委托人参考利用,其结果执行无强制性,后者的审计结果由法律保障强制执行。审计体系的差异,必然导致二者审计思想的不同。审计思想的不同,必然带来审计目标、审计思路、审计方法、审计手段、审计证据、审计报告等诸多差异。(一)审计目标的差异。社会审计的目标主要为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发表公允的意见,对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不高,强调真实性的主要责任在资料提供方。而国家审计的目标主要对建设单位建设管理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审查。审计固然以业主提供的资料为基础,但更要求对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调查与核实,绝不允许仅仅停留在资料的层面上。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能一味信任,必须持谨慎的怀疑态度。比如对隐蔽工程签证的审查,社会审计审查的重点是资料是否2齐全、程序是否完备、有无相关人员签字,对于存在是否舞弊可能,则基本不予深入。而国家审计除对其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关注外,对其签证的得当性和合理性也要进行关注。若签证不当,就得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如某某道路土石方淤泥换填(案例)————。同时,对于结果的不同运用,也导致了社会审计与国家审计对证据不同的取舍与运用态度不同。比如对某场平工程进行审计,审计复核的结果,发现测绘结果有重大出入。对此,社会审计的目标主要是审减工程量,工程量审减了,工程款减少了,审计就成功了。而国家审计,在审减工程量之外,还得补充证据,需要查明:为什么出现出入?是工作失误还是有意为之?谁的责任?该事件属于什么性质?怎么追究责任?(举案例一个)。(二)审计思路的差异。社会审计对审查事项的思考,主要审查路径为:量的计算是否正确—签证手续是否完备——组价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规定,部分机构和人员可能会延伸到相关技术规范。而国家审计思路除上述路径外,还应考虑:签证是否合乎情理——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重大利益输送——是否违背招投标条件与结果——责任人应负什么相关责任等。所以,参与国家审计项目,就不能只追问是不是,还应进一步追问:是什么、为什么、该不该、谁的责任。总之,社会审计的思路是对事不对人,而国家审计的思路,不但要考虑对事,也要考虑到对人。(三)审计方法与手段的差异。社会审计的基本方法主要是计3算和复核。国家审计除此之外,还广泛运用调查、询问、现场踏勘、技术检测等方法。而手段上,社会审计只能商情委托人配合,而国家审计有一定的强制手段,比如查询银行存款账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强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中作了很多强制性规定,比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等。(举案例一至二例)(四)审计范围的差异。对于投资审计,国家审计既是一种真实性审计,也是一种绩效审计和管理审计。社会审计的核心是审计结果,因此审计的范围重点在于结算过程和结果,其目光主要停留在结算书和合同上。而国家审计除了关注结算过程和结果外,对于工程管理和决策评价同样重视。因此,国家审计的范围应拓展到地勘、设计、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现场管理及质量监督等环节,部分项目还应延伸到交付使用后的质量效果或使用效果。而对地勘、设计的审查结果又往往影响着对结算事项的认知(此处以案例简单阐述上述环节对4结算事项认知的影响)。(五)审计证据的差异。社会审计和国家审计因为审计性质的不同,对审计证据的要求差异较大。社会审计因其审计结果主要用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事项,只要当事人认可,均无较大法律风险,因此审计结果要考虑到双方意志的平衡,其对结果的看重更重于对审计证据的看重。而国家审计作为一种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审计对象大部分都不是主动要求接受审计监督的,因此,分歧和矛盾比社会审计大得多。而审计作为一种行政监督,妥协和平衡的余地也小得多,审计结果和审计对象的期望值往往相差较远,因此法律风险也相对较大。从举证责任来说,社会审计作为普通民事行为,举证责任双方对等,而国家审计作为行政执法范畴,《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对行政被讼对象明确要求“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意味着,若在审计阶段不能巩固证据,则对方一旦提出诉讼,审计机关只能用现有证据进行应诉,其证据的风险性将大大增加。为了应对这种证据风险,审计机关内部设置了较为严谨的证据要求,要求审计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强调一下客观性和审计人员主观判断的界限和分寸)。而对审计证据的形式要求,审计机关内部也设置了原始资料(或相关复印资料)、审5计取证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汇总底稿等不同类型(具体讲解一下不同形式证据之间的关系)。总之,国家审计机关对审计证据的重视程度要大大超过社会审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对此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六)审计报告的差异(口头阐述)。二、克服社会审计短板,更好地参与国家审计(一)关于对签证资料的运用。签证资料是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证明建设事项的重要凭据,也是投资审计的基本依据,但作为国家审计,应对签证资料抱谨慎的怀疑态度。1、从合理性方面进行分析。(案例)2、从资料之间的关系进行推敲。(举例)3、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案例)4、从其他领域、其他角度进行分析。(案例)5、利用监理记录。6、以审计经验进行分析。(案例)7、结合建设单位内控制度进行分析。当然,审计也要避免走极端,不能怀疑一切,一切怀疑,也不能本本主义。(二)对前期资料的审查。1、地勘成果与设计变更对比分析;2、对测绘资料的审查与分析;3、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合理6性分析。各举案例一个。(三)招投标审查。招投标的违规主要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舞弊、投标人之间串通舞弊、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串通舞弊等三种类型。主要舞弊形式则有:变通处理规避招投标、明招暗定、招标文件量身定做、评标舞弊、围标中标等。要揭露舞弊事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投标文件分析;2、招标文件及资格审查情况分析;3、评标情况分析;调查及借用外部手段查证。(四)合同审查。1、正确理解合同法和审计法的关系;2、审查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关系;举长江大桥北引道及李渡环西案例。3、正确理解和处理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的关系。(五)关于隐蔽工程。1、从合理性进行分析;2、从现场情况进行分析;3、用资料相互印证分析;4、确定疑点后大胆采用技术检测手段。(六)质量审计。1、正确理解质量审计含义及其与结算审计的关系;2、质量审计的要点:(1)直观性;(2)简单性;(3)重要性;(4)效益性。(七)内控制度审查。1、明确结算审计内控制度审查范畴;2、重点环节评价;3、找出薄弱环节分析其舞弊的可能性及舞弊方式;4、正确划分问题性质及明确责任。(八)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的种类有: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7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2、以实物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3、以录音录像或者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口头证据;5、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6、其他证据。审计证据的取得方法有: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从我局实际情况来看,中介机构的证据意识进步很大,但仍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充分利用外部查证手段获取有力证据(案例几个);2、要明确审计证据的级次和具体要求;3、要及时取得审计证据;4、要正确处理相关人员签字盖章问题。审计证据中,最重要的、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审计取证记录,审计取证记录应做到以下几点:1、繁简适当。2、叙述得法。(1)客观性。(2)准确性。(3)分寸性。(九)审计报告。要明确审计机关报告要求:1、必须是详细式审计报告;2、事项必须清楚,叙述必须得当;3、问题应有恰当的证据支撑;4、正确处理审减和管理问题披露。(十)与审计机关的配合。1、及时报告问题及疑点;2、借用审计机关手段,将资料分析、复核与外围调查相结合;3、工程审查与财务审查及时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