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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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合同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关系适用范围4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确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7条)劳动关系的确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劳动关系调节的手段: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工大会或职代会;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管理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等5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概念:企业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为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并使之稳定运行,合理组织劳动,进行劳动管理而制定的办法、规定的总称。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内容:(多项选择题)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纪律(考勤、请假等)劳动定员、定额规则(人员编制、工时、产量等)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岗位职责、标准等)其他制度(培训、考核、福利等)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制定程序职工参与:劳动者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企业应当听取员工意见正式公布:以合法有效的形式公布,让全体员工和各个部门都了解。例如,以企业法人代表签署、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6劳动合同法概述——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劳动者民办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劳动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务员非公务员工勤人员其他劳动者事业企业化管理比照公务员制度劳动者√√×√√非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非工作人员×√各种类型企业劳动者√√7劳动合同法适用——适用范围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外国人经商的农民企业职工务农的农民√×××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企业就业的√√8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赔偿责任新旧法连接问题10订立——订立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合法(主体、内容、程序、形式)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补充:亲自、当面11订立——签订时间(《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补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处理:12用人单位不签劳动者拒签订立——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法》第82条)应当:用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满一个月不满一年,从第2个月开始支付2倍工资,补订合同;满一年,视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规定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支付2倍工资•补充:《实施条例》第6-7条13订立——劳动者拒签(《实施条例》第5-7条)用人单位书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情形的处理:141个月内满1个月,不满1年满1年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给予2倍工资补偿后,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视作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即补订劳动合同,不再支付2倍工资订立——合同种类(《劳动合同法》第12-15条)固定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单十”条款: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无需单位同意)“双十”条款: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10年《实施条例》第九条: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续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无效转无限”条款: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实施条例》第22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5订立——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法》第17-25条)法定条款(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可备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密协议16订立——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法》第17条)法定条款(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17订立——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21条)试用期期限3个月<合同期≤1年试用期≤1个月1年<合同期≤3年试用期≤2个月3年<合同期(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只能有一次;包含在合同期内,不能单独设立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岗位最低档工资/80%正式工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解除:说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违法约定(《劳动合同法》第83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令改正(取消);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按照试用期满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部分,支付赔偿金。18订立——培训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2条)培训协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实施条例》第16条)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培训费、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的附加条件:服务期较长的,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19订立——培训条款(《实施条例》第26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数额上限:以培训费用原则:实行分摊递减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服务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企业有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有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20订立——培训条款(《实施条例》第26条)有以下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实施条例》第2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21订立——竞业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3条)什么是商业秘密?能够带来营利不为公众知悉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设定脱密期。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2订立——竞业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什么是竞业限制?相关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如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2年23订立——竞业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用人单位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前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和合同后,一定期间内变更岗位,但不降低待遇。竞业限制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责任:遵守保密条款或竞业限制协议。违反约定的,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违约金双方约定。造成损失的,按实际赔偿。24订立——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条)条件培训竞业限制金额封顶自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25订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合同法》第7条)如实告知员工公司的情况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户籍地址和现住地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劳动标准: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合同履行地与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按合同履行地有关规定执行。有利于劳动者原则:单位注册地标准高于合同履行地的,且双方约定以单位注册地标准执行的,从其约定。(《实施条例》第14条)26订立——无效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6--28条)无效或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以欺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违反平等自愿原则),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引发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确认补偿对已付出劳动的给予劳动报酬(与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27履行(《劳动合同法》第29-34条)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有拖欠或未足额,可申请支付令)劳动标准执行(《实施条例》第14条)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合同履行地与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按合同履行地有关规定执行。有利于劳动者原则:单位注册地标准高于合同履行地的,且双方约定以单位注册地标准执行的,从其约定。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平时晚上加班加班费≥150%工资基数双休日加班(可补休)加班费≥200%工资基数法定假日加班加班费≥300%工资基数28履行(《劳动合同法》第29-34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实施条例》第10条)29变更(《劳动合同法》第35条)劳动合同变更的种类协商变更法定变更(程序)劳动合同变更的要求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30解除——分类(《劳动合同法》第36-43条)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不得解除31解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2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7-38条)通知解除:(无需任何理由)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3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7-38条)及时解除:(用人单位过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34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立即解除,无需补偿(劳动者过错)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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