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大唐新能源制〔2010〕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新能源公司的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本公司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公司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直接雇佣劳务用工。第三条新能源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必须由各分子公司统一管理,发包给具有安全资质和条件的单位,严禁发包给任何个人,严禁以风场、班组或职能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包工程。第四条对外发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对外发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到位,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第五条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基本要求:谁发包、谁负责安全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监护;为谁服务,谁负责安全监督。第六条对外发包工程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人员不得2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材料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措施不准审批实施;有安全隐患的区域不准开放施工。第七条未经新能源公司批准,任何分子公司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有关单位(企业)提供劳务,否则发生的责任事故及人身伤害,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各单位。第九条定义和术语(一)电力生产工作指发电、输变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筑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二)工程发包指建设单位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采用公告或邀请书等方式提出项目内容及其条件和要求,约请有兴趣参与竞争的单位按规定条件提出实施计划、方案和价格等,再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择优选定承包单位,最后以合同形式委托其完成指定工作的活动。(三)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3(四)分包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五)发包方指将我公司生产或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某一个或几个环节,以合同约定方式委托给其他专门或专业公司来完成的单位。(六)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直接签订施工(劳务)合同的专门或专业公司。(七)分包方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独立承担工程施工的某一部分,并与承包方直接签订施工合同专门队伍或专业公司。(八)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九)项目监护单位指发包方指定的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具体负责单位。(十)工程安全协议书指工程的业主(发包人)与施工的承包人之间达成的以实施工程为合同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章职责4第十条发包方的(安全)职责(一)发包承办部门的职责:1.审查承包方的业务资质和条件;2.与承包方签订工程合同并附带《工程安全协议书》;3.审批承包方制定的“三项措施”(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对重大施工项目需经发包方总工程师或生产副职审批;4.负责向承包方负责人、工程安全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审查承包方人员、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施工(改为国家)的要求;6.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承包方办理工作票手续,或指派现场监护人;7.解决和协调发包工程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8.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施工情况,查禁违章;9.组织(改为配合)有关单位对发包工程进行验收,并办理(改为在字)工程结算手续上签字(增加);10.发生事故后,组织调查和分析,填报相关的事故报告表;11.监督检查承包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二)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1.负责发包工程的生产、基建、扩建、改建等安全管理;2.编制和修订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审查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和条件;4.与承包方签订《工程安全协议书》,作为工程合同附件;55.负责向承包方负责人、工程安全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6.审查承包方人员、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施工的要求;7.审核承包方制定安全施工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8.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并考试;9.负责审批安全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手续;10.负责(改为配合)办理开工申请单手续;11.负责办理《生产现场准入证》手续;12.负责审批承包方施工人员的工作票负责人;13.解决和协调发包工程的重大安全问题;14.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施工情况,查禁违章;15.参加发包工程的验收工作;16.发生事故后,组织调查和分析,填报相关的事故报告表;17.监督检查发包工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18.负责办理《生产现场准入证》,建立发放档案;(三)风场的职责:1.负责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2.负责向承包方施工人员交待现场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3.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4.负责布置、检查、监督(增加)现场安全措施,确保落实到位;5.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施工情况,查禁违章行为;66.解决和协调现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四)工作监护(负责)人的职责:1.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2.组织分析危险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并监督落实;3.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现场措施布置到位;4.负责办理开工许可、竣工验收手续;5.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具体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待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安全措施、注意事项等;6.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施工情况,查禁违章;7.监督检查每日开工会和收工会,掌握施工进度及存在的问题,总结安全施工情况。第十二条承包方的职责(一)接受发包方审查安全资质和条件;(二)负责提供发包方所需审查的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负责施工人员条件应符合本管理规定,并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四)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满足发包方提出的要求;(五)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安全协议书》和工程承包合同;(六)负责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七)负责制定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相关预案,并贯彻落实;7(八)负责对承包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规程、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和考试;(九)负责交纳安全保证金,办理开工申请、现场准入证等手续;(十)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施工情况,查禁违章;(十一)负责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十二)解决和协调现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十三)发生事故后,与发包方一起进行调查和分析,填报相关的事故报告表;(十四)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三条工作负责人的职责(一)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程及本管理规定,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二)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明确分工和职责,正确组织施工,对施工的安全负全责;(三)组织施工人员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四)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布置到位;(五)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详细交待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停电范围、带电部位、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六)始终在现场监督施工安全情况,查禁违章;8(七)组织开好每日的开工会和收工会;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向全体施工人员传达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事故通报,总结、分析一周安全施工过程中的好人好事和不安全事件,制订整改、防范措施等。第三章发包程序第十四条确定工程承包方。发包工程必须经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进行,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或者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第十五条审查安全资质和条件。发包部门审查承包方的以下安全资质和条件,填写《发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核表》(附表2),报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备案:(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书、企业安全资质证书等;(二)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及有效业绩证明;(三)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四)从事特种作业施工的或施工人员超过30人的,提供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资格证书;(五)起重机械施工(安装、改造、维修)、危险化学器、建筑等施工的《特种作业资格许可证》;(六)涉及定期试验的施工机具、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具有检验;(七)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八)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9(九)施工人员的年龄、身份、健康证明。第十六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发包部门代表分子公司与承包方按照要求起草工程承包合同,经有关部门审定后,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订。第十七条签订《工程安全协议书》:发包承办部门与承包方签订《工程安全协议书》(附表3),双方审核签字、盖章后,再经安监部门审核盖章。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发包部门、一份承包方、一份安监部门。协议书内容:(一)工程概况。写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承包工程范围和内容、承包形式;(二)工程项目期限。写明完成工程项目承包任务所需要的计划时间;(三)发包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写明发包方的职责,发包方的义务,提出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要求;(四)承包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写明承包方的职责,承包方的义务,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五)写明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承发包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第十八条安全技术交底。(一)发包部门负责人向承包方负责人、工程安全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具体负责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分析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填写《现场负责人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附表4),并签10字。交底卡一式叁份,一份承包方,一份发包方,一份安监部门。(二)承包方制定“三措一案”。(三)承包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发包方提出的要求,制定“三措一案”(附表7),经发包部门负责人审批。对重大施工项目需经发包方总工程师或生产副职审批。“三措”是指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一案”是指施工方案。(四)审查承包方人员、工器具及防护用品。(五)发包方根据承包方提供的《施工人员情况登记表》(附表5),审查所有施工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序、身份证明、工种及体检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是否符合要求;对于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发包方根据承包方提供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附表6)进行核查,保证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第十九条安全培训和考试:针对承包工程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施工区域地下隐蔽工程,以及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发包方安监部门应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和要求。第二十条交纳安全保证金。开工前,承包方应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款总额5%的安全保证金,作为对违反本标准的处罚和赔偿用款,不足时由承包方补齐,节余款退还。发包方安监部门负责审批安全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手续,填写11《安全保证金收款凭证》(附表14)、《安全保证金退还凭证》(附表15);财务部门负责代管安全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手续。第二十一条办理开工申请手续。入厂前,承包方应到安监部门办理开工申请单(附表8),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工程安全协议书》;(二)发包方与承包方现场负责人签订的《现场负责人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三)施工人员安全规程、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知识考试合格的试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