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试行)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十一月-0--0-目录第一章总则…………………………………………………01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01第三章建筑管理设计及景观控制…………………………03第一节建筑间距…………………………………………03第二节建筑退让…………………………………………05第三节竖向设计…………………………………………10第四节建设项目绿地……………………………………16第五节日照分析…………………………………………19第四章交通市政工程………………………………………19第五章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21第六章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定……………………………24第七章附则…………………………………………………27附件1术语…………………………………………………28附件2用词规定……………………………………………29附件3经济技术指标表……………………………………30附件4用地适建规定表……………………………………31-0--1-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的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2根据《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和《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我市属于大城市范畴。1.3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1.4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规划管理应符合规划条件和本规定。城市景观特殊要求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编制还应符合其他专业的规范标准。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2.1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2.2为保障城市各项设施建设的落实及规划实施的相对灵活性,提高详细规划的可操作性及规划行政许可的效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时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编制中应将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纳入通则条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对相容性规定已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可直接依据通则规定的相容性许可的范围相应确定地块土地使用性质。-2-2.3符合专项规划的各类公益项目和基础设施类项目,如果无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或按专项规划无法直接许可的,可根据相关规划编制选址论证报告报市政府审批后,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2.4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a)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非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b)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c)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用地兼容表混合布局的用地,其控规图则中所列的主要用地性质的建筑计容面积应不得低于80%。2.5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一规定的下限值,当不同高度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表一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商业、办公类建筑工业、仓储类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高度大于24米高度小于等于24米高度大于24米---用地面积下限值(平方米)30005000150030002000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a)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b)因城乡规划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3-合并的;c)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6为了确保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城市功能有效发挥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对本市城市建设用地进行适建规定。(详见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2.7红线、紫线、蓝线、绿线、黄线用地必须按各自的有关规定严格保护。第三章建筑管理设计及景观控制第一节建筑设计3.1为实现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共利益、相关利益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有从事建筑设计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3.2建设用地建筑设计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3.3建筑工程设计应当将传统建筑风格与现代建筑技术相结合,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3.4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3.5为提升我市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充分调动各设计单位的创新意识,打造美丽乐清,对24米以上(包含24米)城市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大型公共建筑或计容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设计方案(评选方法另定);按法定要求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或大型建筑群及工业园区应先通过招投标优选方案设计或概念性设计。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先提交总平面设计及效果图预审,预审合格后再进行方案图设计。-4-3.6为保证城市景观及建筑物安全要求,严格控制各类项目的加层。已建项目如需加层应先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结构安全及周边环境进行评估;新建项目如需考虑以后加层,应在方案文本中明确说明、在结构设计上予以考虑并附加加层后的效果图。3.7低多层住宅应选择坡屋面;高层建筑裙楼需注重细部设计尽量采用石材外墙,裙楼屋面宜采用园林绿化或做装饰图案;沿街主立面或涉及住户安全的严禁采用错层阳台。3.8各类建筑入口一般应设置雨棚、台阶。台阶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内凹式入口、骑楼建筑及利用架空空间作为出入口的建筑可不设置外挑式雨棚。3.9多、高层住宅建筑不得沿外墙设置外挑或内凹花架、花池等构件。3.10沿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及城市景观带设置的空调室外机等各类构件(附着物)应做好隐蔽处理,并与建筑外立面统一设计。3.11办公建筑(含商务写字楼、商务办公)3.11.1办公建筑除集中设置的供内部使用的餐厅及其附设厨房外,不得在办公单元设置独立厨房。3.11.2办公建筑除作为公共空间的平台外,不应设置房间阳台。公共平台原则上应封闭。确需外露的,平台应结合外立面统一设计,集中设置。外露平台分层设置的,每层不超过一处。3.12为加强城市建筑色彩管理,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中增设色彩管理的内容。a)在规划条件中,根据相关规划,明确色彩作为指导性内容。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色彩方案纳入审查。在色彩方案中,应说明与相邻区域建筑形式及建筑色彩协调性的内容。c)竣工验收阶段。建筑色彩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保使用颜色与方案一致。-5-第二节建筑间距3.13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土地合理利用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3.14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满足国家、省有关居住区规划规范和日照标准;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款规定的间距要求。危房原址改造不受本条款限制。3.15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3.15.1住宅建筑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当南侧或东侧遮挡建筑面宽S32M,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m,同时不应小于南侧或东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当南侧或东侧遮挡建筑面宽S32M,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2m,同时不应小于南侧或东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1倍。见图1、图2。L注:为遮挡建筑,其建筑高度H(单位m);L:两建筑间距(单位m);住宅或非住宅住宅SS:建筑面宽(单位m);L住宅住宅高度H图2S-6-3.15.2住宅建筑非正南北向及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且两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可按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且不小于12m。但遮挡建筑高度小于10m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90°间距折减系数1.0L0.9L0.8L0.9L1.0L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3.15.3住宅建筑南北向或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9m,同时不应小于南侧或东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见图3、图4。LL≥0.8H且L≥9mL住宅高度H住宅高度H住宅住宅图3住宅高度HLL住宅L≥0.8H且L≥9m住宅住宅高度H图4-7-3.15.4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3.16高层住宅与周边建筑的间距3.16.1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的间距,按表二控制:表二高层住宅与北侧低多层住宅间距与南侧低多层住宅间距与东西侧低多层住宅间距面宽≤32m0.33H1+0.5H2且≥24m12+0.5H2低多层住宅为南北向低多层住宅为东西向面宽>32m0.5H1+0.5H2且≥24m≥13m≥24mH1为高层建筑高度H2为低多层建筑高度L为建筑间距见图5、图6。L高层住宅L=12+0.5H2低多层住宅H1H2图6L低多层住宅SS≤32mL=0.33H1+0.5H2且L≥24m注:S为高层住宅面宽;L为两建筑间距,单位m。高层住宅H2H1S>32mL=0.5H1+0.5H2且L≥24mH1为高层建筑高度H2为低多层建筑高度图5-8-3.16.2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之间南北向布置时,其间距按表三控制:表三高层住宅面宽南侧高层住宅面宽≤32m南侧高层住宅面宽>32m建筑间距0.33H1+12m且≥24m0.5H1+12m且≥24m见附图7。3.16.3超高层建筑对受其遮挡的建筑原则上按日照分析要求进行间距控制,可不按上述高层建筑间距要求控制,同时应满足与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50米;当超高层建筑本身或者其东、西、南侧为住宅建筑时,超高层建筑与其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3.17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3.17.1住宅建筑南北向及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间距按平行关系控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间距按垂直关系控制。3.17.2住宅侧向山墙之间间距,低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高层与低多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9m,高层与高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米。设阳台、挑窗、转角窗或外挑构筑物等均应从其外边线起计算。3.17.3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并满足防火规范要求。L高层住宅SS≤32mL=0.33H1+12m且L≥24m注:S为高层建筑面宽;L为两建筑间距,单位m。高层住宅H1S>32mL=0.5H1+12m且L≥24mH1为南侧高层建筑高度图7-9-3.17.4本条所指的高层建筑面宽(s),是指建筑物的总面宽,包括外墙东西侧出挑的阳台、挑窗、转角窗或外挑构筑物。3.17.5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在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与南侧建筑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m;老年公寓、医院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