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核设施选址考试要求1.掌握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2.熟悉核电厂选址的任务和要求。3.熟悉核电厂选址应考虑的基本因素。4.熟悉核电厂选址总准则。5.熟悉确定外部自然事件及人为事件设计基准的准则。6.掌握确定核电厂对区域潜在影响的准则。7.熟悉考虑人口因素和应急计划的准则。8.熟悉对外部事件设计基准的评价:由于降水和其他原因引起的洪水;因地震引起的波浪;因挡水构筑物受破坏而引起的洪水及波浪;地表断裂;斜坡不稳定性;地表塌陷、沉降或隆起;地震;基土液化;龙卷风;热带气旋;其他重要自然现象和极端条件;飞机坠毁;化学品爆炸;影响堆芯长期排热的厂址参数;其他重要的人为事件;基土性能。9.熟悉影响核电厂对其所在区域产生影响的厂址特征的评价:放射性物质的大气弥散;放射性物质的地表水弥散;放射性物质的地下水弥散;人口分布;土地和水的利用;环境的放射性本底。10.熟悉低中放废物近地表处置场场址选择的特点和基本要求。11.了解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库场址选择的特点和基本要求。引言由于核设施的多样性和面临放射性风险的差异,不同核设施选址的法规依据、安全标准有所不同。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核设施选址实践,其中与核电厂选址相关的法规标准比较完善,实际应用最为广泛,对其他核设施选址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本章内容将重点介绍核电厂选址的主要内容和评价方法,并按“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有关要求,简要介绍低、中放废物近地表处置场、以及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库场址选择的要求与基本选址准则。第一节核电厂选址的任务从广义而言,核电厂厂址调查的范围覆盖了厂址选择、厂址评价、设施试运行和运行阶段的全过程。而一般意义上的核电厂选址主要是指核电厂建设之前的厂址选择与厂址评价过程。其中在厂址选择阶段需要考虑的因素十分广泛,既包含核安全相关因素,也包含有非核安全因素。我国核安全法规中涉及的核电厂选址要求,包括厂址调查与评价,以及相应的准则都是根据国际和国内相关实践,从核安全角度提出和确立的。根据我国核安全法规的有关要求,核电厂选址的基本任务是确定厂址以及厂址与设施之2间的适宜性。其中在核电厂厂址选择与厂址评价阶段的主要任务包括两个方面:1.从厂址危险性、可能影响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以及执行应急计划可行性方面确定厂址的适宜性;2.根据核电厂厂址及厂址所在区域内外部自然和人为因素等特征,确定工程设计基准的适宜性。对于核电厂试运行和运行阶段厂址调查评价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与核电厂安全运行相关的厂址环境因素,包括人口、外部自然和人为事件、以及其他相关环境因素的监测结果,对厂址以及厂址环境与设施之间的适宜性进行核实。这一核实,主要考虑到核电厂厂址选择与评价的时间过程跨度较大,其中所关注的重点是可能影响到设施设计基准因素的变化,特别是伴随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厂址环境因素变化。核电厂选址的目的是要保证所选厂址以及厂址与设施相互之间的适宜性,进而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释放(正常运行和事故状态,包括可能导致实施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下的放射性释放)所引起的过量辐射影响。第二节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一、核电厂选址必须考虑的基本因素与评价目标对于核电厂厂址适宜性及设计基准的评价,总体说来取决于以下三方面的影响因素,并且针对不同影响因素有相应的评价目标。1.厂址所在区域可能发生的外部自然和人为事件在核电厂厂址选择与评价中,必须考虑厂址及厂址所在区域可能存在的外部自然和人为事件对核电厂安全产生的影响。其中外部自然事件主要包括来自地质、地震、水文、气象、土工等因素产生的影响;外部人为事件主要包括能够产生爆炸及相应次生灾害的固定和移动的潜在源项,如石油和天然气储存设施爆炸、飞机撞击、轮船撞击、火灾等。其评价目标是根据厂址所在区域可能发生的外部自然和人为事件对工程的影响,评价和确定核电厂厂址的适宜性及其设计基准,保证设施建造、运行和退役过程中的厂址安全,使设施的工程设计能够抵御来自可能发生外部事件的影响。2.可能影响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3在核电厂厂址选择与评价中,必须考虑设施对厂址所在区域的影响,其中包括可能影响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如放射性物质在大气和水体中的弥散、水土利用、人口分布等。其评价目标是考虑到核电厂在运行和事故状态下可能产生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从放射性物质释放对环境影响的角度来评价厂址的适宜性,即所选厂址的环境特征要能够保证在事故和正常排放条件下满足辐射防护安全目标的要求。3.与实施应急措施相关的厂址与环境因素在核电厂厂址选择与评价中,必须考虑与实施应急计划可行性有关的厂址与环境因素,其中包括区域人口特征与分布,以及任何可能妨碍应急计划实施的外部事件或现象等。其评价目标是考虑到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下,所选厂址的环境,特别是人口因素,要能保障实施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并且评价的个人和群体风险要满足辐射安全要求。如果上述三个方面的厂址评价表明,厂址通过设计措施、防护措施或管理程序仍不能补偿这些厂址缺欠,则该厂址被认为是不适宜的。二、核电厂选址的基本准则在核电厂选址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准则:(1)必须调查与评价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厂址特征;必须调查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条件下可能受到潜在放射性释放影响的区域自然环境特征。对所有这些特征在整个设施寿期内必须进行观察和监测。(2)必须调查和评价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外部自然和人为事件及现象的频度与严重程度,并确定用于设施设计的有关外部事件的设计基准。所确定的设计基准参数要能够应用于设施的设计,并应保证在发生设计基准事件时或之后能使与该事件相关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保持其完整性,且仍不丧失其功能。(3)在外部事件相关危险推导中,应考虑给出这些危险与周围环境条件的组合效应。(4)必须调查运行状态和事故状态下可能受辐射后果影响的区域环境特征,并评价设施计划寿期内可能构成安全影响区域范围内自然和人为因素预期的演变。(5)对每个推荐厂址,必须考虑包括厂址所在区域的人口分布、饮食习惯、水土利用情况、以及任何其他放射性物质释放的辐射影响来评价正常运行状态和事故条件下对区域内人员的潜在放射性影响。(6)在确定厂址适宜性的分析中,必须考虑新燃料、乏燃料及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输等问题。4(7)对于核电厂,应尽可能在选址过程的初始阶段就确定该厂址总的装机容量。如果所提出的装机容量被增加到高于先前确定的可接受水平,则必须对该厂址的适宜性进行重新评价。(8)对厂址进行全面评价后,如果证明所推荐的措施不能对设计基准外部事件所带来的破坏提供充分的保护,或者对其他与厂址安全可靠性和环境相容性的论证不能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适宜的。三、确定外部自然事件及人为事件设计基准的准则(1)对于推荐厂址,必须充分调查与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所有自然和人为事件有关的厂址特征。(2)必须根据外部事件对设施安全运行影响的显著性,鉴别和评价所推荐厂址区域内可能的自然现象以及人为的状况与活动。其目的是鉴别那些需要进行潜在危险性评价的重要自然和人为事件。(3)必须考虑土地利用方面预期的显著变化,如现存设施和人为活动的扩展,或者高风险设施的建设。(4)必须收集区域内可利用的、重要自然现象或人为状况与活动的发生情况及严重性的详细资料,并分析其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5)必须采用适当的方法确定与外部事件相关的危险性及设计基准,并证明这些方法与厂址所在区域特征及目前的技术水平相适应。(6)调查评价的区域范围尺度必须大到能够合理确定这些外部事件的特征及其影响。(7)必须将主要的外部自然和人为事件作为引起核设施风险的输入条件,应选取和提出反映这些风险的适当参数。(8)在确定危险性及设计基准的过程中,必须使用厂址特定的资料,除非此类资料无法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与厂址区域具有充分相关性的其他区域的资料来确定危险性。适当的和可接受的模拟技术也可以使用。四、确定核电厂对区域潜在影响的准则(1)在评价核电厂运行和事故工况下对厂址所在区域的辐射影响时,必须结合设施的设计及其安全特性,对预期或潜在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作出适当的评估。(2)必须鉴定和评价放射性物质释放可能到达,并影响公众和环境的直接与间接途径。在此评价中,必须考虑特定的区域和厂址特征,尤其关注生物圈在放射性核素累积和传播中的作用。5(3)必须检查核设施设计与厂址之间的关系,以确保放射性释放对公众和环境的放射性风险低到可接受的程度。(4)核电厂设计必须能补偿区域对设施的任何不可接受的影响,否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适宜的。五、考虑人口因素和应急计划的准则(1)必须评价目前和可预期未来厂址区域的人口特征和分布情况。这一调查必须包括评价区域内目前和未来的水土利用,以及可能影响放射性物质释放后果的其他环境特征。(2)关于人口分布及其特征,厂址和设施的组合效应必须满足以下两种条件:①在设施运行状态下,公众所受的放射性照射保持合理可达的低水平,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符合国家的规定;②在事故状态下,包括那些可能导致实施应急措施的事故,相关的公众放射性风险,要低到可接受的水平。(3)考虑到对公众的潜在放射性后果和实施应急计划的可行性,以及任何可能妨碍应急计划实施的外部事件或现象的影响,必须在推荐厂址周围建立外围地带。在设施开始建造之前,就必须确认外围地带不存在应急计划中不可克服的困难。(4)如经全面评价,表明无法采用适当措施满足上述要求,则必须认定该厂址是不适宜的。第三节核电厂选址的基本程序目前我国涉及核电厂工程选址调查评价程序的导则和行业标准主要包括:国家核安全局颁布的《核电厂厂址勘察》(HAD101/07),前国家电力工业部颁布的《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的《核电厂厂址选择基本程序》。上述文件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和互补性。在选址过程中,除了在安全上可能影响厂址适宜性的特征必须考虑之外,还需要考虑一些非安全方面的因素。其中,可能影响厂址适宜性的特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会影响核电厂对环境的潜在放射性后果的特征(如人口分布、气象、水文条件等);另一方面是厂址所在区域存在的对核电厂可能有严重影响的极端外部事件(包括地质、地震、洪水、极端气象、飞机坠毁和化学品爆炸等因素)。非安全方面的因素包括电网、运输条件、地形、供水以及其他社会经济因素等,这些因素在选址中也很重要,但对工程安全不构成影响,主要由业主和设计部门在综合评价中予以考虑。6核安全导则《核电厂厂址勘察》(HAD101/07)将核电厂选址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厂址查勘阶段、厂址评价阶段和运行前的阶段。1.厂址查勘阶段厂址查勘的目的是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之后,确定一个或若干个优先候选厂址,并对这些厂址进行系统的筛选和比较。厂址查勘过程大致分为三个步骤(见示意图6-1):——进行区域分析以查明可能厂址;——筛选可能厂址以选择候选厂址;——比较候选厂址、排列其优劣次序以获得优先候选厂址。图6-1厂址查勘过程示意图为了使厂址查勘阶段的工作与我国重大工程项目管理程序更好地衔接,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在《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中,对工程选址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其中在初可阶段要求简述选址过程,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排列候选厂址的顺序,推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候选厂址,并且要求对候选厂址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地理环境、地震地质、水文气象、交通运输、厂址总体规划以及厂址安全评价等方面作出初步评价,进而排出候选厂址的顺序,推荐一个或两个优先候选厂址。而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通过对优先候选厂址各影响因素的进一步调查,最终排除影响可接受性的因素,确定推荐厂址。由此可见,核电厂工程选址的初可阶段,与查勘阶段基本对应,可行性研究阶段则与厂址评价阶段中的部分内容相对应。2.厂址评价阶段根据HAD101/07,厂址评价阶段包括对一个或多个优先候选厂址的研究与调查,并从各方面,特别是从安全的观点出发,证明这些厂址是可接受的。同时,在此阶段要确定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在我国的核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