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讲解《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法规体系《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释义》--厦门市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市财政局编制《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配套文件—厦门市政府、市财政局发布1、《关于在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的若干意见》2、《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各单位聘(任)用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情况网络报备的通知》(厦财会〔2010〕5号)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会计代理记账行业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厦财会【2010】9号)4、《厦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5、《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6、《厦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信息化管理系统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之窗1、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系统2、会计人员网上报备管理系统3、厦门市会计人员信用查询系统4、厦门市代理记账机构信息查询系统5、相关考试培训报名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会计电算化考试报名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系统引言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优化资源配置,而资源配置决策离不开会计信息。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公允地反映了单位的财务状况、运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优化资源配置决策提供信息保证。会计信息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一是国家从技术层面做了规范,规定了统一会计制度,二是需要行为层面的规范,就是对负责编报这种信息的会计人员的行为规范加以界定。《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就是全国首个从会计人员行为层面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为什么需要对会计人员行为层面进行规范?一是来自现实的回答—规范会计行为、防范重大案件发生的需要;二是来自会计理论的回答—规范会计职业判断、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需要;三是来自角色冲突的回答—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职、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四是来自社会后果的回答—优化资源配置提供真实信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解读《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一、《条例》的立法背景二、《条例》的制订过程三、《条例》的总体特征四、《条例》的重点条款解读五、贯彻实施《条例》,提升会计作为一、《条例》的立法背景1、我市会计人员现状2、会计人员的作用3、会计工作存在问题4、会计人员管理法规现状5、确定《条例》立法宗旨《条例》制定的出发点就在于从立法层面解决会计人员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力图达到规范会计人员行为和保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双重目标。立法目的:为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二、《条例》的制订过程起草:2006年6月市财政局开始着手酝酿《条例》的起草工作。2007年,《条例》列入了市人大立法计划的立法调研项目。2008年,《条例》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备选立法项目。2009年,《条例》列入了市人大立法计划的正式立法项目。2月12日市财政局正式提交《条例(草案)》市法制局审查;4月17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草案)》4月22日,市政府将《条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5月6日,市人大对《条例》进行第一次审议;7月28日,市人大对《条例》进行第二次审议;9月29日,市人大对《条例》进行第三次审议;9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13届18次会议表决通过;10月13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正式报省人大;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2月3日,市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公布《条例》2010年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三、《条例》的总体特征一个先例两面兼顾三条通道四个创新五大亮点多元视角全面规范三、《条例》的总体特征1、一个先例--首开全国会计人员立法之先河2、两面兼顾--保护与惩罚并举《条例》的立法宗旨: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三、《条例》的总体特征3、三个解决通道—解决会计人员制止单位违法违规现象的难题一是首先可以制止或纠正;第十六条二是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要求承担责任第十七条三是向相关部门举报。第十七条保护条款—错误处理第十八条打击报复第十九条三、《条例》的总体特征4、四个制度创新一是创新管理体制,引导会计人员自律管理—市、区管理体制、行业自律第四条、第五条二是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会计人员诚信管理—会计人员动态管理:单位报备第九条、第十一条—会计人员诚信管理:从业档案、不良记录、警示名单、警示后果第五章第二十八—三十四条三是创新保障制度,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职—明确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单位、管理部门职责第三章第十五—二十条四是强调成本效益分析,开启科学立法新风(针对第十-十二条)—开展课题调研,对该条例所涉及的潜在成本和效益进行调查分析三、《条例》的总体特征5、凸显五大亮点—重点突出,着力解决现实紧迫问题一是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的兼职,会计兼职需单位书面同意。第十条二是推进代理记账制度发展与机构管理,代理记账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第十一、十二、三十三条三是强调社会审计的客观公正,事务所不得代理记账同时自己审计。第十三条四是扩大会计从业资格证持证范围。从事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的会计工作岗位人员应当持证。第六条五是明确会计领导岗位设置,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第八条三、《条例》的总体特征6、多元视角--会计行为各利益相关方皆有据可依,其范围涵盖(1)会计人员(2)单位及其负责人(3)财政部门(4)相关管理部门(5)会计行业协会三、《条例》的总体特征7、全面规范--涵盖会计从业全过程《条例》对我市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与执业职责履行与保障自律与继续教育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内容涉及会计人员从业全过程中的环节,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四、《条例》部分重点条款解读1、对会计人员范围的界定—符合三个条件、划分三个层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会计人员,是指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一)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三)一般会计人员(含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1、总会计师是不是会计人员?特定会计岗位2、财务总监处于会计人员的哪一层次?相当于总会计师3、会计主管人员属于哪个层次?相当于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会计岗位4、代理记账人员是否属会计人员范畴?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四、《条例》部分重点条款解读2、对会计从业资格持证范围的界定—扩大了会计持证岗位范围第六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单位设立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中的会计工作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国家已规定十大须持证岗位(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四、《条例》部分重点条款解读3、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限制—会计师以上第七条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会计法》第三十八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四、《条例》部分重点条款解读4、会计领导岗位的设置——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第八条大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设置总会计师。5、关于单位会计人员报备—①如何报备?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报备两种类别:单位设置会计(全日制、非全日制)单位委托代理记账配套文件: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各单位聘(任)用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情况网络报备的通知(厦财会〔2010〕5号)报备网站—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之窗—会计人员网上报备管理系统网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各单位聘(任)用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情况网络报备的通知(厦财会〔2010〕5号)一、报备形式报备形式为网络报备,报备网址为:/kjzc/index.html,即厦门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之窗。二、报备主体报备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单位法人,以单位组织代码号为报备单位识别依据。三、报备内容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备单位基本信息及聘(任)用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主要报备内容包括:(一)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机构编号、法定代表人、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等);(二)单位会计形式(包括聘(任)用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记账两种形式);(三)聘(任)用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会计证号、职称、职务、工作情况等)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经办电话等)。四、报备时限(一)现有单位报备时限为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二)新增单位报备时限为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执照后开始运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三)单位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发生变化的报备时限为发生变化后的三十日内。四、《条例》部分重点条款解读5、关于单位会计人员报备—②不按规定报备如何处置?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发生会计人员聘(任)用情形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记账,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四、《条例》部分重点条款解读6、关于会计人员兼职—①什么情况会计人员不能兼职?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得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会计人员,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经本单位书面同意。受聘于单位的会计人员,对外兼职从事非全日制会计工作,应当与兼职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到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个人兼职会计图示全日制(单位书面同意)兼职会计--与兼职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会计责任由兼职单位及个人承担非行政事业单位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非全日制兼职执业--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会计责任由代理记账机构及个人承担行政事业单位不能兼职四、《条例》部分重点条款解读6、关于会计人员兼职—②会计人员违规兼职如何处置?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对外兼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四、《条例》部分重点条款解读7、关于单位委托代理记账—①是否小单位再也不能聘请兼职会计了?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及会计委派制的除外。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委托生效或者委托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报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备案。例外条款: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及会计委派制的除外。单位设置会计人员图示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经理)自设会计(责任单位自担)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设置会计人员全日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非全日制(兼职)单位委托代理记账(责任代理记账机构承担)经批准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个体户等)四、《条例》部分重点条款解读7、关于单位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