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事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事项代码:0499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办理权限《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一)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二)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三)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四)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五)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工程;(六)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三)审批内容建设项目拟选位置、拟建设用地面积、拟建设用地性质、拟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及其它规划条件。(四)法律效力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核定的规划条件的,有关部门不予以批准或者核准该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审批对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五、审批条件(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1、建设项目不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且经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性B类程序或者C类程序后,仍未予以通过的;2、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的;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六、审批数量每个建设项目1个。七、申请材料(一)申请单位条件审批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属于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即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的事项的,申请单位以计划管理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所核定的建设单位名称为准。核准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属于需要有关管理部门核准的事项的,有关部门已经出具了建设项目主体确认的证明的,以该证明为准;有关部门未出具建设项目主体确认的证明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主体无要求。(二)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资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备注电子1《上海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1纸质申请单位盖章2建设项目承诺书原件1纸质申请单位盖章3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原件电子1份;纸质3份电子和纸质1、其中一份纸质地形图上应用红色虚线(铅笔)标明地址意向范围;2、地址意向范围应与上传电子地形图一致;3、市政管线和市政交通工程,还应注明起止点及经由点的位置和道路、管线等的走向及范围4项目建议书或者有关计划部门出具的立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原件核对后返还5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性质的,须加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原件核对后返还6需要使用其他单位土地的,须加送土地使用相关证明(市政工程视情况定)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原件核对后返还7位于历史风景保护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加送反映风貌特色的照片或图片资料原件1纸质8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三)申请文书名称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上海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3、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4、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八、审批期限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逾期视作同意。九、审批证件(一)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关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决定和附图,证件样本附后。证件有效期六个月。(二)不批准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十二、申请接收方式(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0号窗口2、网上接收一书两证:电子报建:(二)接受时间接收时间:周一至周四9:30-16:30周五9:30-11:30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二)电话咨询(021)63193188*20004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二)电话投诉(021)63193431(三)网上投诉(四)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局信访办通讯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9号邮政编码:200003十五、办理方式(一)新办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本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市政处审核规划控制线,不属于市政处审理的项目再移交行政许可处、风貌保护处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会办、专家论证(B类程序)、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C类程序)等(二)依申请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1、申请选址意见书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2、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3、法律法规修改的。(三)延续申请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申请单位在有效期内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无需延期,自动有效。(四)补证申请单位遗失《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该证书尚有效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五)依申请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六)依申请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七)转让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十六、决定公开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局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