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号:厦劳社〔2010〕185号索引号:XM00802-0200-2010-00051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特制定《关于贯彻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贯彻《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为了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工作,规范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文,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实施对象及条件(一)《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所称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是指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来员工养老保险,下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等,但不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二)《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待遇所称的社会养老待遇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遗属抚恤待遇、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定期定额补助等待遇,但不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二、参保手续的办理城乡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参保,以居(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统一向各区地税局办理参保登记。具体流程如下:(一)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居(村)民委员会携带以下资料到各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原已办理社保/税务登记无需再办理):1、《社会保险信息补充表》;2、《社保费征收数据采集表》。(二)个人申请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人于每月6日至月底到户籍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残疾人员及低保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农村45周岁至5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提供《独生子女证》,只生育2个女孩的夫妻应提供区计生主管部门的证明;5、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等应提供区计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6、未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还应提供办卡照片(已领取本市二代身份证的,不需提供照片)。(三)参保审核及登记居(村)民委员会应认真核实申请人参保身份及资格,符合条件的,由居(村)民委员会填写《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向地税部门(或通过市地税局网站)办理参保。(四)《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或外来员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要求改按《暂行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向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经核准后,其原缴费所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缴交养老保险费(一)首次参保缴费首次参保的人员应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从个人委托扣款账户中进行扣缴,或由居(村)民委员会统一代缴。按《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保的人员,应自《暂行办法》实施当年开始参保缴费,方可按该项规定享受相应待遇。2010年7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户籍迁入时未满60周岁的,缴费起始时间从户籍迁入本市当年计算。(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度扣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自然年度采用预缴方式,每年12月至次年的2月为下一年度城乡养老保险扣费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下一年度视同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无需重新登记。城乡参保居民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年度扣费期前(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变更。(三)2010年7月1日时46周岁至59周岁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或按《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补足漏缴年限的,可在年满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一次性将缴费年限补缴至满15年,补缴部分可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四、个人账户管理(一)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其他组织(个人)资助和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组织(个人)资助等以个人缴费名义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二)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缴费部分和政府补贴部分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逐月扣减。(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和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余额等业务。五、待遇领取手续(一)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应到户籍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办理待遇申领手续时应填写《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领取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社会保障卡、本市金融机构核发的具有银联标志的借记卡(或支持银联转账功能的存折);3、户籍迁入本市的参保人员,应提供其原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待遇享受情况证明。(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核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及填写的表格,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居(村)民委员会受理参保人员待遇申领手续的时间为每月的1日至15日。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后在当月25日前报送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并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金额。(三)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四)待遇领取人员被处以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刑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停发时的标准重新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五)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自其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的1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余额。六、社会化管理及资格认证(一)社会化管理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心(简称退管中心)负责相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条件成熟时,逐步将待遇领取人员纳入本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由其常年居住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管理和服务。(二)资格认证1、待遇领取人员每年12月底前应到户籍所在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待遇领取人员,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提供居住地社保机构或公安部门签发的生存证明,其中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的生存证明。未按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并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告知其尽快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待其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后,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2、居(村)民委员会应每月将本辖区内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的死亡、服刑或劳动教养等情况上报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由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后及时上报退管中心。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公安、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和退管中心提供的死亡人员信息与待遇领取人员信息库数据进行比对,及时停止死亡人员的待遇发放。4、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养老金发生冒领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七、财政补贴资金承担比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中的政府补贴和政府缴交部分、养老保险待遇中由政府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以及个人帐户养老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同安区、翔安区由市级承担60%,区级承担40%;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八、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7月31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