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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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09〕2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精神,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48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按不低于该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70%执行,即集美区按不低于336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同安区、翔安区按不低于202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岛内(思明区、湖里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仍按700元/平方米执行。海沧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仍按480元/平方米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市发改委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在《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厦府〔2008〕474号)所规定标准增加10%以上,容积率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详见附件)。二、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并有一定规模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70%执行。具体项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附件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行业分类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万元/公顷)代号名称本岛、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备注容积率13农副食品加工业2854.51485.0≥1.414食品制造业2854.51485.0≥1.415饮料制造业2854.51485.0≥1.416烟草加工业2854.51485.0≥1.417纺织业2854.51485.0≥1.12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2854.51485.0≥1.419皮革、毛皮、羽绒及制品业2854.51485.0≥1.42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2854.51287.0≥1.1221家具制造业2854.51353.0≥1.1222造纸及纸制品业2854.51485.0≥1.1223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2887.51864.5≥1.12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2854.51485.0高科技园区限制引入≥1.4第1页共2页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887.51864.5≥0.7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887.51864.5≥0.8427医药制造业4372.52772.0≥0.9828化学纤维制造业4372.52772.0≥1.1229橡胶制造业2887.51864.5≥1.1230塑料制造业2854.51485.0≥1.4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854.51287.0≥0.98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795.02227.5≥0.84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795.02227.5≥0.8434金属制品业2887.51864.5≥0.9835通用设备制造业3795.02227.5≥0.9836专用设备制造业3795.02227.5≥0.98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4372.52772.0≥0.98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795.02227.5≥0.98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4950.03151.5≥1.4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3795.02227.5高科技园区应在2700以上≥1.4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2854.51287.0≥1.4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2854.51287.0高科技园区限制引入≥0.98注:投资强度比厦府〔2008〕474号文所规定标准提高10%,容积率比国土资发〔2008〕24号文所规定标准提高40%。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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