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水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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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厦门市同安区水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人:厦门市同安区水利局被委托人:厦门市同安区水政监察大队为加强水行政执法,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将属于委托人所行使的水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被委托人,具体委托如下:一、委托事项1、宣传贯彻水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水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2、受理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查处水事违法案件;3、调解水事纠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4、负责河道采砂的相关工作;5、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及其日常管理工作;6、征收水资源费和河道采砂管理费;7、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由委托人另行委托。二、委托依据1、《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六条;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第九条;3、《厦门市水政监察规定》(市政府令第70号)第六条;4、《关于成立同安县水政监察大队的批复》(同编[1996]30号)。三、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如需委托,再办理延长手续。四、法律责任1、被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厦门市水政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2、被委托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委托的规定,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3、受委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委托权在委托期限内有效。本委托书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委托人:厦门市同安区水利局代表:(签字)年月日受委托人:厦门市同安区水政监察大队代表:(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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