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塑料橡胶同业商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厦门市塑料橡胶同业商会(以下简称同业商会),英文译名为ThePlasticRubbercommercialchamberofthesametradeofXiamen缩写为PRC(PlasticRubberchamber)。第二条同业商会是由本市从事塑料橡胶行业生产、管理、技术理论研究以及专业操作、销售、贸易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第三条同业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密团结本市塑料橡胶业人士,增进沟通,互相帮助,共同提高,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和整体优势,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塑胶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厦门市塑胶行业水平的提高,为创建厦门市海湾型城市做贡献。第四条同业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是厦门总商会(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厦门市民政局社团办。第五条同业商会地址:厦门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同业商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和推动会员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对本行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引导会员从事正当的经营。(二)组织会员对塑料橡胶业经营理论及本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正当权益。(三)向会员进行爱国、敬业、守法以及职业道德教育。制定行规行约,倡导文明、合法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组织会员开展创优质名牌,引导行业向高新产业化方向发展。(四)组织会员举办和参与国内外各种形式的塑料橡胶经营策略交流活动。举办相关学术讲座,加强同港、澳、台以及国外同行的联系与合作。学习先进的塑料橡胶经营策略和经验,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技术培训,提高会员经营策略和理论水平。(五)开展塑料橡胶业咨询、信息服务,收集和整理塑料橡胶业经营的技术资料和经营业务发展情况,办好通讯、信息等刊物。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同业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同业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同业商会的章程;(二)有加入同业商会的意愿;(三)在我市塑料橡胶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其中,单位会员须是具有由工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塑料橡胶生产企业,专业经营性的贸易企业和国内外同行企业在厦门的办事处和代理机构;个人会员须是高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工程师、培训机构及从事塑料橡胶专业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员和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塑料橡胶企业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同业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同业商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同业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同业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要求同业商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困难问题;(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同业商会的决议;(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三)积极完成同业商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关心同业商会工作,向同业商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经营管理经验、技术资料、市场动态等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同业商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同业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损害同业商会集体利益和声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同业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增补、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同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同业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同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同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同业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同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同业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同业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三)秘书长必须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同业商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单位或个人自愿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同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也可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第二十九条同业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同业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同业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同业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同业商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同业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同业商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工资待遇。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同业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同业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同业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同业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同业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同业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同业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同业商会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四日(起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