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96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科学管理的水平,合理确定和掌握建设标准,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建设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汽、电车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汽、电车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环境保护的规定和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第五条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当地城市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为基础,根据生产建设、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装备水平。第六条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含城市交通规划或公共交通规划)的要求。场站设施建设必须与车辆发展规模相协调。车辆、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等项目建设必须统一规划、系统建设、逐步实施。以安全、方便、迅速、舒适的服务,满足城市居民出行的需求。第七条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落实场站选址、资金等建设条件。建设资金的筹措应明确资金来源及其构成。引进外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场站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九条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汽、电车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按下列标准车的数量可划分为三级:一级为601辆及以上;二级为201-600辆;三级为100-200辆。100辆以下城市参照三级建设规模执行。注:车辆指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年度标准运营车辆总数。按车长9m作为标准车换算单位,即换算系数=1.0,其它类别车辆按车长折算。第十一条汽、电车工程项目由运营车辆、场站设施和职工住宅构成。(一)运营车辆包括市区与郊区(含开通至市域的公交线路)运营的各种类型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二)场站设施包括中途站、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无轨电车系统还包括整流站、线网、供电管理设施。第十二条首末站、枢纽站主要包括:停车坪、回车道、候车廊、运营调度、司售休息、机修备件、厨房、厕所、浴室等站房设施。中途站设候车廊、路牌。第十三条停车场主要包括下列设施:(一)停车设施:停车坪(库)、洗车台(间)、试车道、场区道路、防冻防滑设施等;无轨电车停车场增设线网和专路馈线供电设施,距整流站较远时,应建小型单机组整流站。(二)运营管理设施:调度、票务、车队管理、行政办公、路务修缮等。(三)生产及辅助设施:低保车库及附属工间、库房、配电室、锅炉房、加油站、警卫、消防、环保、劳保后勤库、防暑降温等。(四)生活服务设施:单身宿舍、文娱室、医务室、托幼班、食堂、浴厕、女工卫生间等。第十四条保养场主要包括下列设施:(一)生产及辅助设施:保养车库、修理工间(含车身中整修)、车辆检测线、材料仓库(含轮胎库)、危险品库、动力系统(变压器室、配电室、空压机房、锅炉房、乙炔氧气站)、加油站、警卫、消防、房屋修缮、劳保后勤库、防暑降温等。(二)生产管理设施:技术管理、保修机务调度、行政办公、职工培训等。(三)停车设施:待保停车坪(库)、洗车台(间)、试车道、场区道路等;无轨电车保养场增设线网和专路馈线供电设施,距整流站较远时,应建单机组整流站。(四)生活服务设施:单身宿舍、文体、医务保健、托儿所、食堂、浴厕、女工卫生间等。(五)安全、环保设施等第十五条兼运营、低保功能的保养场,应参照第十三条增加相应的设施。第十六条职工住宅和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当地的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第三章车辆与装备水平第十七条汽、电车工程项目运营车辆配备不应低于下列规定:(一)2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由7.7辆/万人争取逐步提高到11.0辆/万人;(二)100万人口至2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由5.3辆/万人争取逐步提高到10.0辆/万人;(三)大城市由3.9辆/万人争取逐步提高到9.0辆/万人;(四)中等城市争取逐步提高到7.0辆/万人。注:①“城市人口”按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农业人口理解。②“辆/万人”按“标车/万人”理解。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车辆宜按下列三类结构合理配置。具体选型可结合各城市的形态、道路设施水平和市场需求等条件合理确定。一类:以大型客车为主,中、小型客车为辅;二类:以大、中型客车并举,小型客车为辅;三类:以中型客车为主,小型客车为辅。第十九条汽、电车工程项目的车辆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安全可靠、经济耐用、操纵灵活、维修方便、配件易购。(二)舒适、美观,车型应尽可能统一。(三)与客车车辆生产的大型化、柴油化、标准化、专用底盘化的生产发展方向一致。(四)立足国内。第二十条不同建设规模的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场、站设施,宜按下列组织管理形式系统建设:(一)一级建设规模宜采用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建设保养场、停车场、首末站、枢纽站及综合运营管理设施。(二)二级建设规模宜建保养场、首末站、枢纽站和相应运营管理设施。(三)三级建设规模宜建以运营、停车为主要功能,保修合一的综合性保养场及首末站和相应运营管理设施。第二十一条保养设备的配备应执行国家《城市公共交通主要保修设备配备》的有关规定。保修设备主要包括金属切削、清洗、举升、拆装、修理专用、检测、锻压、焊接切割、木工缝纫、起重运输、动力、喷漆、热处理和环境保护等设备。第二十二条一级建设规模的汽、电车工程项目应相对集中设置车辆检测线,二级建设规模的汽、电车工程项目也可设置车辆检测线。第二十三条汽、电车工程项目运营调度与管理设施水平应按以下三类合理配置:一类:应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运营调度采取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中心调度方式,逐步向车辆监控以及与计算机结合的“示踪”调度系统发展。二类:可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运营调度采取有线中心调度,在主要线路上可配备无线报话设施,逐步向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中心调度发展。三类:可逐步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运营调度一般采取有线调度,有条件的可采用有线中心调度。第二十四条首都、直辖市、省会城市、跨省区中心城市与经济特区城市的汽、电车工程项目车辆配置及运营调度与管理设施水平均应按一类确定。大城市、国家重点旅游城市与大、中历史文化名城的汽、电车工程项目车辆配置及运营调度与管理设施水平均应按二类确定。其它城市的汽、电车工程项目车辆配置及运营调度与管理设施水平均应按三类确定。第四章线路与场站选址第二十五条城市汽、电车线路应综合规划。市区、郊区间的线路必须紧密衔接。线路的衔接应方便乘客乘车和换乘。辅助线路应采取各种灵活的服务方式,深入到交通条件较差的地区。市区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不宜超过13km。第二十六条汽、电车线路通过商业繁华、人口密集、客流集中的道路狭窄地区或地段,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应保障公共汽、电车线路的道路行驶、站点设立等使用权。第二十七条新建居住区必须设置公共汽车或无轨电车线路,3-5万人口规模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汽、电车首站或末站,并应与小区开发同步建设。第二十八条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场站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其附近应有较完善的市政设施。第二十九条中途站应纳入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统一规划、建设。中途站选址应充分考虑乘客乘车方便,一般应选择在客流集散点附近。在干道上设站应注意与人行天桥、存车处、停车场相结合。第三十条中途站平均站距宜符合下列规定:市区线500-800m郊区线800-1000m第三十一条首末站、枢纽站选址应纳入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城市大型客运交通枢纽规划,并应便于与其它客运交通方式衔接。第三十二条停车场宜选在所辖线网的重心处,保养场应尽量避免设在城市繁华地带或居民稠密地区。第三十三条无轨电车工程项目必须有充足的电源,整流站选址应接近负荷中心,馈电距离以1.0-2.5km为宜,供电最大半径不应超过3.5km。馈电距离应根据负荷大小、触线网的划分和馈线网的配置综合考虑,保证系统整体的可靠性和技术经济的合理性。每座整流站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供电。第三十四条职工住宅的选址宜临近场站或集中安排。第五章场站建筑与建设用地第三十五条汽、电车工程项目场站建筑应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并应符合工艺流程的要求。第三十六条汽、电车工程项目场站建设每标车综合建筑面积可参照下列指标:(一)公共汽车100-200辆:58-60m/标车201-600辆:60-63m/标车601辆及以上:63-66m/标车(二)无轨电车(含整流站)70-80m/标车注:①本指标未包括车辆检测线、公共汽车停车库、无轨电车供电系统管理设施、环保设施以及职工住宅建筑面积。职工住宅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根据新增劳动定员总数,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②按第十条、第二十条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保养组织形式,据此选定本条相应的规模。建设规模大者取上限,小者取下限,其余用插入法计算确定。第三十七条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分项建设时,其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场站建筑面积指标(m/标车)表1100-200辆201-600辆601辆及以上首末站、枢纽站8-108-107-9停车场21保养场5052-5335-36注:①按第十条、第二十条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保养组织形式,据此选定本表相应的规模。建设规模大者取上限,小者取下限,其余用插入法计算确定。②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分项建设时,可按运营管理特点及单项工程的使用功能,对建筑面积合并或调剂使用。第三十八条无轨电车整流站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整流站建筑面积指标(m/座)表2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第五十三条汽、电车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五十四条汽、电车工程项目的车辆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五十五条洗件碱、蓄电池电解液、洗车油污等废水应根据国家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过处理后排放。第五十六条锅炉烟尘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第五十七条蓄电池间的充电酸雾、喷漆间的漆雾应有相应的环保和劳保措施。第五十八条产生噪声的机电设备应采取减震或隔音措施,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燃煤、废料、废渣垃圾堆放应专设堆放区,堆放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第六十条动力系统、加油站、危险品库和整流站的位置与建筑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其它有关安全防护规定。对油库、油罐、漆库、漆工间、氧气瓶、乙炔瓶和锅炉、压力容器等危险和易燃、易爆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六十一条停车场、保养场的进出口处必须安装限速、引导、警告、禁行和单行等明显标志。停车场、保养场必须设置安全备用出入口及消防通道。生产车间地沟必须配有安全的照明设施。多层停车坪(库)上下车道的纵坡不应大于7%,必要时应采取防滑措施。停车坪(库)应有良好的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排水系统进水口处应设置沉沙池。停车坪(库)必须设有相应的行车标志和照明设施。停车场、保养场必须有完善的供电、给水和消防供水系统。与城市道路直接连通的进出通路(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条,应保证车辆出入方便。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六十二条汽、电车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评估或审批汽、电车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时可参照本章的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内容与工程价格有关变化的情况,并按动态管理的原则调整后使用。第六十三条汽、电车工程项目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