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细则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议下简称“保障金”)的征级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6月2日修订通过)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粤残联[2009]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本市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1.5%规定比例的,依法征收保障金。二、征收标准(一)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江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缴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l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保障金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2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江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80%。(二)用人单位应优先招用本地残疾人就业,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聘用残疾人的实际月份计算;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且有明确的工种和岗位,工资不低于江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三)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或滞纳金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财政核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三、征收管理保障金征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分级管理以用人单位被批准成立的注册登记关系进行划分。(一)市直、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的用人单位年审工作由江门市残联统一负贵组织实施,其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由同级残联及其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二)县级市属用人单位的年审征收工作由县级市残联负责组织实施。四、年审方法(一)各市(区)残联每年3月前应发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告,并向属地用人单位寄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知。(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前到当地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年审时需提供如下资料:1、已填写完备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及上年度报统计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本单位在职人员统计报表或已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书》;2、有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需另填报《在职残疾人职工花名册》及提交残疾人职工的第二代残疾人证、身份证、《江门市劳动者劳动手册》原件、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及其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等材料;3、新成立的单位年审时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三)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则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属地残联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核定其应缴纳保障金金额。用人单位对核定应缴保障金金额有异议的,应于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逾期视为无异议或认可。五、征收程序(一)每年2月底前,各级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统计等部门应向残联提供上年度各类用人单位登记户名单及其在职职工人数等有关数据信息。(二)各级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应缴保障金核定工作。(三)地税部门收到同级残联所提供的保障金应收数据,即向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地税部门可依法从用人单位开设的ETS扣款帐户扣缴应缴保障金,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能使用ETS扣款账户的缴费人,可向地税部门申请,经批准,可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缴纳保障金,并依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开具相关票证。征收的保障金均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对当年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向当地残联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原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对帐单、收款银行帐户资料及其他有关办理退款的资料证明(所有复印件一式五份,盖上“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公章),并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库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见附件),由当地残联审核并确认后将缴款凭证原件退还申请人,残联将审核的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交残联送同级地税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地税部门通过征收系统的退库流程并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办理完毕,通知同级残联取回相关资料并送财政部门留存。对跨年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当地残联向用人单位解释并作本年抵缴处理。(四)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缴保障金,对未缴纳保障金的单位要做好催缴工作;对逾期仍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地税部门将名单及未缴金额反馈同级残联,并协助残联做好责令限期缴纳工作。地税部门和残联应推进计算机互联网络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工作流程一体化。六、征收时间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统一征收时间为每年4月l日至9月30日;2010年度保障金征收时间可延期至2011年3月31日止。七、分配使用(一)地税部门按属地征收的原则将保障金缴入同级国库,国库根据预算分配比例将收到的保障金分解到相应的财政库款专户。市区内市直与区属用人单位缴交的保障金,15%上缴省财政,市、区留成部分由国库部门按照市直与各区共享税的分成比例划缴到市本级和区财政库款专户。(二)地税部门将征收的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国库提供收入报表与地税对账,地税每月提供报表与同级残联核对确认。(三)保障金征收工作经费,按当年实际征收的保障金数额的2%计算,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本级留成部分按比例拨给同级地税部门;上缴省级的统筹金部分由省财政部门负责核拨。(四)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挪用保障金,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五)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予缓缴和减免,因连续两年严重亏损或破产等原因需要缓、减、免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属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八、检查监督(一)财政部门要将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纳入财政检查范围,地税部门负责征收期内的催缴工作,残联部门负责对欠缴单位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期限之日后起,按每日5‰的欠缴金额数累计加收滞纳金,滞纳金金额由残联核定后交地税部门征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随意少征、漏征保障金,或在管理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九、其他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相关业务部门过去制定下发的关于保障金征收管理的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