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题库(试行)一.填空题(一)雷电原理1、通常雷暴云上部荷正电荷,下部荷负电荷,云底荷少量正电荷。(雷电原理P96)2、地闪电场的C变化具有大气电场稳定而大幅度的变化。(雷电原理P150)3、一般轻离子的迁移率较重离子大二个数量级。(雷电原理P46)4、大气离子的迁移率与大气的粘滞系数成反比,即与大气的密度成反比。(雷电原理P46)5、在正常情况下,陆地上大气正离子的平均浓度为750。(雷电原理P55)6、在正常情况下,陆地上大气负离子的平均浓度650。(雷电原理P55)7、晴天大气传导电流是大气离子在电场作用下形成的电流。(雷电原理P76)8、云雾粒子的荷电量与粒子的半径有关,通常半径越大,荷电量越大。(雷电原理P85)9、通常对流云的荷电量较层状云荷电量要大。(雷电原理P85)10、闪电电流方向向上称为负地闪。(雷电原理P151)11、晴天大气对流电流是大气离子随气流垂直移动下形成的电流。(雷电原理P76)12、地闪电场的K变化表现为在闪电场J变化部分迭加有若干持续时间不到1毫秒的微弱而迅速的脉冲状大气电场。(雷电原理P150)13、在第一闪击之后形成的沿第一闪击路径由云中直弛地面的先导称箭式先导。(雷电原理P175)14、地闪的第一闪击是指由梯式先导到回击这一完整的放电过程。(雷电原理P145)15、地闪电场的M变化是在电场的C变化上迭加有若干持续时间不到1毫秒的脉冲状大气电场(雷电原理P150)。16、在正常情况下,海上大气电场为130伏。(雷电原理P60)(二)法律法规1、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确规定了防雷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法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气象法三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气象法第三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气象法三十七条)5、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气象法三十七条)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规定的377项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单位资质认定由中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378项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国务院412号令的377、378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国家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XX省气象条例》是地方性法规,由XX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XXXX年X月X日起正式实行;中国气象局颁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法律常识)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于2004年12月16日以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形式发布。9、《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对监测与预警、防雷工程、防雷检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防雷产品等五个方面做作了规定。(8号令各章题目内容)10、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8号令第五条)11、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8号令第六条)12、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8号令第十条)1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8号令第十一条)1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2(8号令第十二条)15、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8号令第十二条)16、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其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8号令第十二、十三条)17、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8号令第十三条)18、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8号令第十四条)19、根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8号令第十五条)20、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8号令第十五条)21、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务院412号令及8号令第十五、十七条)22、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8号令第十六条)23、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8号令第十六条)24、防雷工程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交付使用。(8号令第十七条)25、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防雷工程竣工后,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8号令第十七条)26、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8号令第十八条)27、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8号令第十九条)28、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8号令第二十、三十七条)29、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8号令第二十条)30、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8号令第二十一条)31、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8号令第二十三条)32、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8号令第二十四条)33、电灾害调查分析包括三个部分:是调查、分析和统计。(8号令第二十四、二十六条)34、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8号令第二十五条)35、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8号令第二十七条)36、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8号令第二十八、三十条)37、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后投入使用。(8号令第二十九条)3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号令第三十二条)39、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8号令第三十七条)40、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8号令第三十3七条)41、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对资质申请条件、资质申请与受理、资质审查与评审、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做作了规定。(10号令各章题目内容)42、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10号令第五条)43、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10号令第六条)44、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10号令第七条)45、请甲级资质的单位,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10号令第九条)46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并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10号令第九条)47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具备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10号令第十条)48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10号令第十条)49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10号令第十二条)50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10号令第十二条)51、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10号令第十六条)52、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10号令第十八条)53、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10号令第二十条)54、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10号令第二十一条)55、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10号令第二十三条)56、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10号令第二十五条)57、造、涂改、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