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厦门市物价局文件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价房〔2008〕153号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行为,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使物业服务收费由个别定价向分类指导管理方式转变,引导业主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闽价房[2007]31号)的有关规定,市物价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制定了《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是采用包干制收费方式,适用于本市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商场、工业厂房、写字楼、别墅、酒店式公寓和己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的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和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二、为满足不同区域,不同物业类型的需要,《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所选择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价格可在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三、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选择服务等级组合对应的收费价格累计后的总和。四、业主己入住的住宅选择服务等级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五、新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并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在房屋销售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六、基础服务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公共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区域秩序维护服务项目的等级。七、因提供《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而提高服务标准增加收费的,思明区、湖里区范围内的物业项目应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范围内的物业项目应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在《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中的物业服务标准上因增加或减少服务内容而提高或降低服务标准的,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八、适用于本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由物业服务公司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文本复印件送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通过厦门物价网()实行网上备案,并将物业服务合同文本原件扫描通过“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报市建设与管理局网上备案。九、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地、公用设施、公共部位用于经营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经营收益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十、住宅配套商业店面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本住宅物业-4-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30%。十一、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十二、自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物业服务收费不再实行个别定价。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按照价格管理规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和收费文件在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执行。十三、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和市建设与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十四、本通知自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一年。附:《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主题词:物业服务收费通知———————————————————————————抄送: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市政府公办厅、各区发改局(物价)、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房产地开发公司、物业协会———————————————————————————厦门市物价局办公室2008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