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享受银行贷款贴息的申报和检查验收程序一、享受贷款贴息企业的条件1、连锁总部在北京,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并至少拥有连锁超市、便利店40家以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的连锁企业。2、连锁企业在居民居住小区开设连锁超市(500平方米左右)、便利店(100平方米左右),在繁华街区开设的标准便利店(100平方米左右)。3、为开办连锁超市、便利店已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并取得批准的连锁企业。二、检查验收程序1、成立由市商委、市财政局、有关专家组成的检查验收小组,检查验收工作由市商委连锁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组长:龚莉(市商委副主任兼市商委连锁办主任)成员:李爱(市商委连锁办常务副主任)雷堃(市商委连锁办副主任)陈志环(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副处长)黄江明(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商学博士)段伟(市商委连锁办助理调研员)其他有关专家一名2、检查验收时间全年共检查验收三次,第一次6月份,第二次,9月份,第三次,12月份。3、验收程序(1)连锁企业将连锁超市、便利店发展情况的报告、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有关财务报表、银行贷款证明复印件和店铺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上报市商委连锁工作办公室。(2)检查验收小组在听取企业汇报的基础上,到现场实地考查。根据考察情况,依照银行贷款贴息的标准及企业银行贷款证明,研究确定对企业贷款贴息的额度。(3)总部注册在城八区的企业,市财政局将贷款贴息资金拨付给市商委,经验收合格后,由市商委将资金拨至企业;总部注册在十个远郊区县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将贷款贴息的资金拨付到远郊区县财政局,由远郊区县财政局拨至企业。北京市商务局现代流通发展处200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