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公示doc-海门市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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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种子生产许可证(代码:16A01)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种子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一)实施主体:海门市农业局;(二)办理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三)联系方式:电话:82105665(传真:82263212,电子信箱:hmnljjyp@163.com)实施条件或标准(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数量:无数量限制办理程序:(一)生产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的,申请人向市农业局提出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二)种子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同时移交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审查办理。政策法规科经现场勘查后完成材料审查,拟定是否向上级转报或准予行政许可意见。准予行政许可的,报局领导决定。办理期限:自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之日起,种子生产许可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由市农业局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2(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五)种子仓储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已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提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不再提供2-5项材料;(六)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八)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种子经营许可证(代码:16A02)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一)实施主体:海门市农业局;(二)办理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三)联系方式:电话:82105665(传真:82263212,电子信箱:hmnljjyp@163.com)实施条件或标准:(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数量:无数量限制办理程序:(一)经营种子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除外),申请人向市农业局提出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二)种子经营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同时移交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审查办理。政策法规科经现场勘查后完成材料审查,拟定是否向上级转报或准予行政许可意见。准予行政许可的,报局领导决定。办理期限:自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之日起,种子经营许可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4(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由市农业局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仓储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三)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四)种子经营场所证明;(五)注册资本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5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狩猎证(代码:16A03)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一)实施主体:海门市农业局;(二)办理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三)联系方式:电话:82105665(传真:82263212,电子信箱:hmnljjyp@163.com)实施条件或标准:(一)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数量:限额管理办理程序:(一)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向市农业局提出猎捕申请。(二)猎捕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同时移交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审查办理。政策法规科经审查,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意见。准予行政许可的,报局领导决定。办理期限:自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之日起,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申请书。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一)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工本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二)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6办法》的通知(1992年12月17日)关于调整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苏农林[2000]20号、苏财综[2000]130号、苏价费[2000]216号)(三)收费标准:工本费5/本、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见文7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农村承包土地适当调整审批(代码:16A04)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一)实施主体:海门市农业局;(二)办理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三)联系方式:电话:82105665(传真:82263212,电子信箱:hmnljjyp@163.com)实施条件或标准:(一)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数量:无数量限制办理程序:(一)农村承包土地需适当调整的,申请人向市农业局提出调整申请。(二)农村承包土地适当调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同时移交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审查办理。政策法规科经现场勘查后完成材料审查,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意见。准予行政许可的,报局领导决定。办理期限:自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之日起,农村承包土地适当调整许可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海门市农村承包土地调整申请表(由市农业局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二)村民代表名单或村民代表资格证明;(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和决议;8(四)同意土地调整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名表;(五)承包土地经营权证明。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9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占用、征用林地审批(代码:16A05)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一)实施主体:海门市农业局;(二)办理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三)联系方式:电话:82105665(传真:82263212,电子信箱:hmnljjyp@163.com)实施条件或标准:(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办理程序:占用、征用林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同时移交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审查办理。政策法规科会同市林果技术指导站经现场勘查后完成材料审查,拟定是否向上级转报。办理期限:自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占用、征用林地申请;(二)项目批准文件;(三)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五)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协议。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一)行政许可收费项目:10林地补偿费,伐除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二)收费依据:《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的通知》(苏农林[1993]03号、苏财综[93]5号、苏价费联[1993]4号)(三)收费标准:林地补偿费标准:按年均产值的五倍计算。伐除林木补偿费标准:1、用材林:新造林按实际消耗的资金、劳力计算;幼龄林按主伐期出材量销售价的60-80%计算;中龄林按主伐期出材量销售价的40-60%计算;近熟林按主伐期出材量销售价的20-40%计算;成熟林按实际出材量销售价的10-20%计算。2、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标准的二倍和三倍计算。3、竹林:未满园的按实际所消耗的资金、劳力计算;已满园的按前三年平均产量销售价计算。4、经济林:新造林按实际消耗的资金、劳力计算;已有产品收获的,按前三年平均产量销售价计算。5、零星树木;参照上述标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费:每亩800元至1000元。安置补助费: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办理。1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代码:16A06)设定法律依据及相应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一)实施主体:海门市农业局;(二)办理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三)联系方式:电话:82105665(传真:82263212,电子信箱:hmnljjyp@163.com)实施条件或标准: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都要申请采伐许可证。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数量:在市年森林采伐限额内办理程序: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同时移交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审查办理。政策法规科会同市林果技术指导站进行现场勘查后完成材料审查,拟定是否向上级转报或准予行政许可意见。准予行政许可的,报局领导决定。办理期限:自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或办理文件。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采伐林木申请;(二)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三)其他证明材料: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个人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12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一)行政许可收费项目:育林基金(二)收费依据:《江苏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农林[1994]16号、苏财农[94]23号)(三)收费标准:按第一次销售价或成交价的12%。1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代码:16A07)设定法律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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