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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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会计人员的公约与护盾--解读《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及释义章颖薇会计信息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一是国家从技术层面做了规范,规定了统一会计制度,二是需要行为层面的规范,就是对负责编报这种信息的会计人员的行为规范加以界定。《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就是全国首个从会计人员行为层面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为什么需要对会计人员行为层面进行规范?为什么需要对会计人员行为层面进行规范?一是来自社会现实的回答—规范会计行为、防范重大案件发生的需要;二是来自会计理论的回答—规范会计职业判断、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需要;三是来自角色冲突的回答—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职、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四是来自经济后果的回答—优化资源配置提供真实信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解读《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一、《条例》的立法背景二、《条例》的制订过程三、《条例》的总体特征四、《条例》的重点条款解读五、贯彻实施《条例》,提升会计作为一、《条例》的立法背景1、会计人员的作用会计人员担负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经营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一、《条例》的立法背景2、会计工作存在问题一是由于缺乏规范性制度,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单位内控制度不健全问题比较突出,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三是个人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管理不够规范,既阻碍了会计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发挥,也使得会计违规行为不能置于有效的监管之下;四是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成本较低,会计人员的举报机制也不健全。五是会计领导岗位设置要求不够明确,不能有效发挥会计监督、管理职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条例》的立法背景3、会计人员管理法规现状尽管之前针对会计行业的管理,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但专门针对会计人员管理的制度规定仍是空白;《会计法》虽有专章规定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也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会计人员管理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会计管理工作中的上述具体问题急需得到根本性解决。因此,从立法层面解决会计人员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一种严谨、科学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成为我市经济管理工作中一项尤为迫切的工作。一、《条例》的立法背景4、确定《条例》立法宗旨《条例》制定的出发点就在于从立法层面解决会计人员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力图达到规范会计人员行为和保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双重目标。立法目的:为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条例》对《会计法》中涉及会计人员管理的法律和法规条款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并将多年来我市在这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融入其中,使政府部门对会计从业人员实施管理时更加有法可依,从而有效制约和惩治会计违法行为,同时对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细化规定,保证我市会计工作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二、《条例》的制订过程2006年6月,市财政局开始准备《条例》的起草工作。2007年,《条例》列入了市人大立法计划的立法调研项目。2008年,《条例》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备选立法项目。2009年,《条例》列入了市人大立法计划的正式立法项目。2月12日市财政局正式提交《条例(草案)》市法制局审查;4月17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草案)》4月22日,市政府将《条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5月6日,市人大对《条例》进行第一次审议;7月28日,市人大对《条例》进行第二次审议;9月29日,市人大对《条例》进行第三次审议;9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13届18次会议表决通过;10月13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正式报省人大;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2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公布《条例》;2010年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法规体系《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释义》--厦门市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市财政局编制《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配套文件—厦门市政府、市财政局发布1、《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各单位聘(任)用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情况网络报备的通知》(厦财会【2010】5号)2、《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会计代理记账行业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厦财会【2010】9号)3、《厦门市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330号)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厦财会【2010】17号)5、《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会【2010】18号)6、《厦门市财政局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厦财会【2010】22号)《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信息化管理系统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之窗、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系统2、会计人员网上报备管理系统3、厦门市会计人员信用查询系统4、厦门市代理记账机构信息查询系统5、相关考试培训报名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会计电算化考试报名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系统6、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系统三、《条例》的总体特征一个先例两面兼顾三条通道四个创新五大亮点多元视角全面规范三、《条例》的总体特征1、一个先例--首开全国会计人员立法之先河针对会计行业的管理,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但是尚无专门针对会计人员管理的制度规定,该《条例》成为全国首个针对会计人员的立法。三、《条例》的总体特征2、两面兼顾--保护与惩罚并举《条例》的立法宗旨: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行为。第一、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会计人员负有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职责。但是,由于制度、机制、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还存在较多问题,《条例》从立法层面给予保障。第二,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本法规对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从各个方面加强了对会计人员的管理。第三,规范会计行为。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建立起严格的工作程序,规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三、《条例》的总体特征3、三个解决通道—解决会计人员制止单位违法违规现象的难题对于单位违法违规现象,会计人员如何依法履职?《条例》为会计人员设定三个层面的解决通道:一是首先可以制止或纠正;第十六条二是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要求承担责任;第十七条三是向相关部门举报。第十七条保护条款—错误处理第十八条打击报复第十九条三、《条例》的总体特征4、四个制度创新一是创新管理体制,引导会计人员自律管理—市、区管理体制、行业自律第四条、第五条二是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会计人员诚信管理—会计人员动态管理:单位报备第九条、第十一条—会计人员诚信管理:从业档案、不良记录、警示名单、警示后果第四章第二十八—三十四条三是创新保障制度,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职—明确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单位、管理部门职责第三章第十五—二十条四是注重调研,开启科学立法新风(针对第十-十二条)—对会计代理记账行业开展课题调研,对条例所涉及的潜在成本和效益进行调查分析三、《条例》的总体特征5、凸显五大亮点—重点突出,着力解决现实紧迫问题一是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的兼职,会计兼职需单位书面同意。第十条二是推进代理记账制度发展与机构管理,代理记账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第十一、十二、三十三条三是强调社会审计的客观公正,事务所不得代理记账同时自己审计。第十三条四是扩大会计从业资格证持证范围。从事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的会计工作岗位人员应当持证。第六条五是明确会计领导岗位设置,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第八条三、《条例》的总体特征6、多元视角--会计行为各利益相关方皆有据可依(1)会计人员持证要求第六条任职条件第七条兼职规定第十条代理记账第十二条违规报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权益保障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履职要求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第二十五条三、《条例》的总体特征6、多元视角--会计行为各利益相关方皆有据可依(2)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备要求第九条、第十一条代理记账第十一条保障履职第十五条报告处理第十七条会计教育第二十六条会计聘用第二十七条三、《条例》的总体特征6、多元视角--会计行为各利益相关方皆有据可依(3)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诚信档案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布第二十九条不良记录第三十条警示名单第三十一条申辩受理第三十一条代理记账第三十三条协调机制第三十四条三、《条例》的总体特征6、多元视角--会计行为各利益相关方皆有据可依(4)相关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第十八条处理违规第十九条三、《条例》的总体特征6、多元视角--会计行为各利益相关方皆有据可依(5)会计行业协会履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四条三、《条例》的总体特征7、全面规范--涵盖会计从业全过程《条例》对我市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与执业职责履行与保障自律与继续教育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内容涉及会计人员从业全过程中的环节,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四、《条例》部分重点条款解读1、对会计人员范围的界定—符合三个条件、划分三个层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会计人员,是指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一)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三)一般会计人员(含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四、《条例》部分重点条款解读2、对会计从业资格持证范围的界定—扩大了会计持证岗位范围第六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单位设立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中的会计工作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1、国家已规定十大须持证岗位,为什么要新增持证岗位?(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2、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电算化是不是都属于会计工作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数据审核员、系统维护员、会计档案管理员四、《条例》部分重点条款解读3、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限制—会计师以上第七条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起草依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四、《条例》部分重点条款解读4、会计领导岗位的设置——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第八条大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设置总会计师。总资产和总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财务总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比照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执行。配套文件:《厦门市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330号)设立条件:近三年总资产在六亿元以上且年总收入在二亿元以上并与财政发生直接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置总会计师;总资产三亿元、年总收入一亿元以上设财务总监。口径:自身资产与收入、负有监管责任所属单位汇总数程序:财政部门核定总资产与总收入、编制部门核定职数、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地位:单位行政领导副职。职责:《总会计师条例》、结合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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