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消防知识培训内容俗话说,水火无情。一根燃烧的火柴,一个没有熄灭的烟头,如果我们随处乱扔,那么将会后患无穷,更有可能带来灭顶之灾。消防工作需要大家共同的关心、支持和参与,只要大家群策群力,齐心协力,彻底消除火灾隐患,那么火灾就会远离我们,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将会得到有力保障。消防工作重在预防,大家应该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及自救逃生常识,学会“如何防火”、“如何灭火”、“如何逃生”。防火工作做好了,火灾发生的机率就很小;火灾发生了,如果能够及时把它扑灭,火势就不会蔓延;掌握了一些基本的逃生常识,在火灾现场就能顺利逃生了。作为一个企业,在向市场要经济效益的同时,又要重视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这样才能实现利益和安全“双赢”。第一节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一、消防工作方针《消防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这个方针科学、准确地表达了“防”和“消”的辩证关系,反映了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客观规律,也体现了我国消防工作的特色。(一)“防”与“消”的关系做好消防工作,必须认真执行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就是要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和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无数事实证明,只要人们思想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火灾多数是可以预防的。当然,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不同,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各种偶发的因素,要完全避免火灾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所以人们要有两手准备,一方面要千方百计地防止火灾发生,另一方面要认真做好灭火准备。万一发生火灾,尽快地发现,尽快地消灭,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在我国广大农村,很早就流传“灶前清,水缸满”的谚语。灶前清,就是灶前清理干净可燃物,防止火灾的发生;水缸满,则是水缸经常装满水,做好灭火准备。这一谚语体现了“防消结合”的精神。防火和灭火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有机结合的整体。虽然,在实际工作中有防火与灭火的分工,有关部门的工作各有侧重,但是,它们又是相互结合的,“防”中有“消”,“消”中有“防”;“防”为“消”创造条件,“消’’为“防”提供补充。“防”可以减少火灾的发生,避免火灾的危害,而“消”则可以减少已发生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和伤亡。就整体而言,只重视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或者把两者对立起来,都是不利于同火灾作斗争的。(二)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火灾是一种常见的灾害,但实际上绝大多数火灾是人为造成的。因此,火灾并不是不可预防的,只是预防工作做好了,就能够减少火灾的发生,即使发生了火灾,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所造成的危害。从这些年发生的火灾原因来看,用火、用电不慎占火灾总数的70%以上。几乎各种火灾都与人的因素有关,且许多火灾是由于人的思想麻痹,放松警惕,缺乏防火意识所造成的。所以,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就应在“预防为主”上下功夫花气力。“预防为主”,一定要抓好宣传教育,使人们重视消防工作,一切宣传部门都有宣传防火的义务,各企事业单位,也要充分利用一切宣传工具,进行多种形式的防火教育。要向广大群众宣传消防工作方针、原则,认识火灾的危害性和做好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还要向广大群众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预防为主”,必须确立一整套科学的规章制度,保证措施落实。例如,“逐级防火责任制”、“电气防火安全制度”、“明火管理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等,都要严格执行,认真落实,这是预防火灾所必需的。“预防为主”,一定要有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以消除火灾隐患。一般来说,火灾的发生是有先兆的,如能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就能有效地防止火灾的发生。例如,某家纺织厂车间配电板电线绝缘损坏了,配电板周围沉积了不少棉绒,这就是火灾隐患。有人早就提出更换电线,及时清除棉绒。可是,有关人员未引起重视,一天,电线产生电火花,引燃了棉绒酿成一场大火。如果发现火灾隐患后能及时清除,就能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三)防消结合,做好灭火准备消防工作方针,强调在做好火灾预防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各项灭火准备,及时扑灭发生的火灾。做好灭火准备,首先是要有思想准备。树立战备观念,打有准备之仗,一旦发生火灾做到心中有数,科学指挥灭火,快速扑灭火灾。其次是要有组织准备。这就是要建立健全一支训练有素,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再次是要有物资准备。一个城镇要规划建设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先进的消防技术装备。在重要的建筑物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设计、安装相应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给水、防烟排烟、事故照明、消防电梯、人员疏散等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配置一定数量,相应品种的灭火器。“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正确地反映了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客观规律,“防”和“消”是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是达到同一个目的的两种手段。只有全面地把握,正确地理解,认真贯彻执行这个方针,才能把消防工作做好。第二节燃烧的基本常识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发热现象,称为燃烧。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就形成火灾。为了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火灾,需要全面地了解燃烧的基本原理和规律,以便在掌握燃烧规律的基础上,通过破坏燃烧的基本条件,达到控制和扑灭火灾的目的。一、燃烧的必要条件为了更好地掌握灭火原理,首先应该了解物质燃烧的条件。任何物质发生燃烧,都有一个由未燃烧状态转向燃烧状态的过程。燃烧过程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氧化剂和温度(引火源)。人们总是用“燃烧三角形”来表示燃烧的三个必要条件。只有在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可燃物质才能发生燃烧,三个条件无论缺少哪一个,燃烧都不能发生。1.可燃物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燃烧化学反应的物质称可燃物。自然界中的可燃物种类很多,按其物理状态,分为气体可燃物、液体可燃物和固体可燃物三种类别,但从化学的角度上讲,可燃物都是未达到其最高氧化状态的材料。一种特定的材料能否被进一步氧化,决定于它的化学性质。任何主要由碳和氢组成的材料都可以被氧化,绝大多数的可燃固体材料、可燃液体和气体都含有一定比例的碳和氢。除了含有碳和氢的化合物以外,含有其他元素的许多化合物也是可燃的。如某些物质,可以在空气中或氧气中燃烧;某些金属如镁、铝、钙等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在纯氮气的环境中“燃烧”。有许多物质在相当高的温度下可能通过自己的分解而放出光和热,例如肼(N2H4)、二硼烷(B2H6)、臭氧(O3)等。2.氧化剂能帮助和支持可燃物燃烧的物质,即能与可燃物发生氧化反应的物质称为氧化剂。燃烧过程中的氧化剂主要是氧,它包括游离的氧或化合物中的氧。空气中含有大约2l%的氧.因此可燃物在大气中的燃烧以游离的氧作为氧化剂,这种燃烧是最普遍的。除了氧元素以外,某些物质也可作为燃烧反应的氧化剂,如氟、氯等。3.温度(引火源)引火源是指供给可燃物与氧或助燃剂发生燃烧反应的能量来源。常见是热能,其他还有化学能、电能、机械能转变的热能。燃烧反应可能通过用明火点燃处于空气(或氧气)中的可燃物或通过加热处于空气(或氧气)中的可燃物来实现。在无外界引火源时,只有将可燃物加热到其着火点以上才能使燃烧反应进行。因此,物质的燃烧除了其可燃性和氧之外,还需要温度和热量。由于各种可燃物的化学组成和化学性质各不相同,使其发生燃烧的温度也不同。二、燃烧的充分条件具备了燃烧的必要条件,并不意味着燃烧必然发生。在种种必要条件中,还有一个“量”的概念,这就是发生燃烧或持续燃烧的充分条件。燃烧的充分条件是:1.一定的可燃物浓度可燃气体或蒸气只有到一定浓度时:才会发生燃烧或爆炸,如:甲烷只有在其浓度达到5%时才有可能发生燃烧。而车用汽油在38℃以下、灯用煤油在40℃以下、甲醇在7℃以下均不能达到燃烧所需的浓度,因此虽有充足的氧气和明火,仍不能发生燃烧。2.一定的氧气含量各种不同的可燃物发生燃烧,均有本身固定的最低含氧量要求。低于这一浓度,虽然燃烧的其他必要条件全部具备,燃烧仍然不会发生。如:汽油的最低含氧量要求为14.4%,煤油为15%。3.一定的点火能量各种不同可燃物发生燃烧,均有本身固定的最小点火能量要求。如:在化学计量浓度下,汽油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2ml,甲醇(2.24%)为0.215ml。三、燃烧的类型燃烧按其形成的条件和瞬间发生的特点,一般分为闪燃、着火、自燃和爆炸四种类型,它们具有共同特征但表现形式不同。(一)闪燃液体都能蒸发,而且液体的蒸发温度范围非常广,既能在高温时蒸发,又能在常温时蒸发,甚至低温时也能蒸发,只是蒸发的速度不同而已。当液体温度较低时,由于蒸发速度很慢,液面上蒸气浓度很小,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气体遇到火焰时,是点不燃的。随着温度的升高,液面上蒸气浓度增大,就有可能在一定的蒸发温度下,可燃液体的饱和蒸气与空气混合后遇火焰闪出火花并随即熄灭。这种在液体表面上能产生足够的可燃蒸气(包括可熔化的少量固体,如石蜡、樟脑、萘等),遇火能产生一闪即灭的燃烧现象,叫做闪燃。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采用闭杯法测定),液体表面上能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叫做闪点(又称闪火点)。闪燃是一种瞬间燃烧现象。闪燃发生的原因,是因为液体在闪燃温度下蒸发速度不快,液体表面上聚积的蒸气一瞬间燃尽,而来不及补充新的蒸气以维持稳定的燃烧,故闪燃一下就熄灭了。但闪燃往往是着火的先兆,闪点是表不可燃性液体性质的指标之一。当可燃液体加热到闪点及闪点以上时,遇有火焰或火星的作用,就不可避免地引起着火。在消防管理中,对这种燃烧现象应引起注意。几种易燃液体的闪点见表2—1。表2--1液体名称闪点(℃)液体名称闪点(℃)汽油-46乙醚-45煤油28丙酮-20酒精9~11乙酸40苯-14松节油35甲苯4乙二醇110二甲苯23二苯醚115二硫化碳-30菜籽油163(二)着火可燃物质在空气中与火源接触,达到某一温度时,开始产生有火焰的燃烧,并在火源移去后仍能持续燃烧的现象,叫做着火。着火就是燃烧的开始,并且以出现火焰为特征,这是日常生产、生活中最常见的燃烧现象。例如,用火柴点燃柴草,就会着火。一种物质燃烧时放出的燃烧热使该物质能蒸发出足够的蒸气来维持其燃烧所需的最低温度叫燃点。通俗讲就是能引起着火的最低温度。物质的燃点越低,越容易着火,火灾危险性也就越大。部分常见可燃物燃点见表2-2。表2-2物质名称燃点(℃)物质名称燃点(℃)物质名称燃点(℃)黄磷34橡胶120布匹200硫207纸张130-230木材250-300樟脑70棉花210-255灯油86蜡烛190麻绒150松节油53赛璐珞100烟叶222豆油220松香216炭黑180无烟煤280-500一切可燃液体的燃点都高于闪点。其一般规律是:易燃液体的燃比闪点高1~5C,而且液体的闪点愈低,这一差值愈小。例如,汽油、丙酮等闪点低于O℃的液体,这一差值仅为℃;闪点在100℃以上的可燃液体,这一差值可达到30℃以上。实际上,在敞开容器中很难把易燃液体的闪点与燃点区别开来。因此,在评定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时,一般以闪点为参数。但是,燃点对可燃固体和闪点比较高的可燃液体,则具有实际意义。根据可燃物的燃点高低,可以衡量其火灾危险程度,以便在防火和灭火工作中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控制这些物质的温度在燃点以就可以防止火灾的发生;灭火中用冷却法灭火,其原理就是将着火物质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使火熄灭。(三)自燃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积热不散引起的燃烧称做自燃。根据热的来源不同,物质的自燃可分为受热自燃和自热自燃(即本身自燃)两大类。1.受热自燃可燃物质在没有明火接触而靠外部热源作用下,达到一定温度时而发生自行着火现象,称为受热自燃。例如,可燃物在加热、烘烤、熬炼、热处理中,或者受摩擦热、辐射热、压缩热、化学反应热的作用而引起的燃烧,均属于受热自燃。2.自热自燃(即本身自燃)由于物质内部发生生物、物理、化学等作用造成积热不散而引起的自行着火现象,叫做自热(或蓄热)自燃,也叫本身自燃。例如:湿稻草、油棉纱、褐煤等在没有外来热源作用下的燃烧均属自热自燃。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