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废库管理制度第一条危废仓库必须由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内。第二条危废仓库规定开放时间,每天上午9:30—11:30和下午2:30—4:30开放,应按时收集、存放,其他时间封闭,以防止危险废物流失。第三条在指定时间内应有专人将危险废物送入仓库,不得将危险废物在仓库外存放。第四条产生的危险废物每次送入危废仓库要进行登记,并作好记录保存完成,每月汇总一次。第五条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暂)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暂)存。第六条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暂)存设施内分别堆放。第七条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方可存放。第八条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第九条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第十条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2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第十一条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标准要求的标签。第十二条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第十三条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第十四条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第十五条危险废物贮(暂)存的单位,必须有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暂)存后,方可堆放/接收。第十六条不得堆放/接收未粘贴符合规定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第十七条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第十八条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第十九条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第二十条危废仓库管理人员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第二十一条必须定期对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