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建设单位承诺书(建设单位名称)作为(建设工程名称)的建设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在工程中应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阻燃产品应是经国家检测合格且取得阻燃制品标识的产品。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国家《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六、在施工中,如有设计变更或二次装修,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七、督促各施工单位成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配备必须的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防止施工期间发生火灾;八、工程竣工后,组织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消防初验,并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本工程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盖章)年月日承诺人(签名或盖章)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单位法人代表工程部负责人主管工程师附件5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设计单位承诺书(设计单位名称)作为(建设工程名称)的消防设计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一、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设计,不越级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挂靠、卖图签等违法承接、转包、分包工程的消防设计;二、推行设计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立设计质量责任制,健全并落实消防设计质量自审制度,严格履行自审小组的管理职责,确保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三、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四、对图纸审查机构提出的设计修改意见及时作出修改,不擅自修改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对确需修改的消防设计,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重新向原审批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五、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六、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盖章)年月日承诺人(签名或盖章)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单位法人代表消防自审小组组长建施负责人设施负责人电气负责人结构负责人附件6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施工单位承诺书(施工单位名称)作为(建设工程名称)的消防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一、工程设计图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不擅自施工;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消防设计图纸存在差错的,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反馈意见;四、建立施工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确保消防工程施工质量;五、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现场取样;六、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预防火灾发生;七、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人员住宿场所和可燃、易燃材料的堆放、储存场所,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八、工程竣工后,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申报验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作好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消防验收。对于消防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交工。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盖章)年月日承诺人(签名或盖章)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施工队负责人附件7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单位承诺书(监理单位名称)作为(建设工程名称)的监理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任务,不转让监理业务;三、不承接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建设工程;四、坚决杜绝与施工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五、遵守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立并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责任制度;六、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七、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规定,对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按照规定监督现场取样;八、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盖章)年月日承诺人(签名或盖章)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总监理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设备专业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人附件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使用性质名称使用性质编码抽查比例公众聚集场所01100%其他人员密集场所0290%多层居住建筑0330%高层居住建筑0460%多层公共建筑0570%高层公共建筑0690%厂房0780%仓库0890%其它216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设立统一的受理窗口,实行受理一次告知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集中受理或网上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申报,应出具《受理凭证》。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时,除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规定》第十五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建设单位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设计单位承诺书》及消防设计电子送审光盘。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时,除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施工单位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单位承诺书》和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第六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二十条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程序(一)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的备案信息正确性进行确认,对于录入不正确的信息列入虚假备案,不予受理;对于报送纸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的,确认信息正确后,由受理人员录入,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通过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二)被抽查到的或直接列入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备案材料,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进入审批流程。(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表》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果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四)对消防设计不合格,或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出具。第二十一条对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暂不要求其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其主动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按照《规定》实施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第二十二条被抽查到的建设工程,除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内容提供申报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列入抽查范围:(一)发现未依法进行备案,已经责令改正的;(二)经举报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三)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第七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应设立消防设计审核卷、消防验收卷及备案抽查卷,实行一案一卷,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建档。档案内容如下:(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卷1、卷内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5、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表》;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意见书》;9、其它需入档的文件资料。(四)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抽查卷1、卷内目录;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5、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9、其它需入档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应按要求进行装订,并装入标准档案盒内。档案装订、档案盒封面格式按有关档案分类管理要求制作。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第三十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按时间、工程类别等进行分类归档,以便查阅。附:106号令规定的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备案要求单位所准备的基本的材料: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