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珠府办〔2009〕75号关于转发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金湾区政府、斗门区政府、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拟制的《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2-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市发展改革局、金湾区政府、斗门区政府、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游艇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促进我市游艇产业迅速发展壮大,打造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竞争力强的游艇产业集群,根据《关于促进珠海市游艇产业发展的意见》(珠府〔2008〕155号)精神,制定本政策措施。第一章产业扶持第一条加大游艇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将游艇产业发展项目纳入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支持范围,对经济发展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重点游艇项目给予优先考虑,扶持游艇产业发展。第二条促进游艇制造业发展。(一)自2008年1月9日起新设立的游艇生产及配套生产性企业,从纳税年度起3年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0%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额在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5%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3-能经费扶持;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5%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二)对2008年1月9日前已经落户的游艇生产及配套生产性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3年内,以2008年度纳税额和对游艇企业所在区的财政实际贡献额为基数,年纳税增加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增加额的20%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增加额在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增加额的25%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增加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增加额的30%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增加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增加额的35%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第三条促进游艇服务业发展。(一)对进驻广东南国游艇及零配件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游艇交易中心”)的商贸、物流企业,首年月租金由所在区财政每平方米补助8元,第二年月租金由所在区财政每平方米补助6元。游艇交易中心开业前两年,在平沙登记注册并入驻游艇交易中心的商贸、物流企业,先按12元/平米·月的标准向游艇交易中心缴纳租金,凭租金发票于次年初向平沙游艇与休闲旅游区管委会申请经营场地的租金补助。-4-(二)对进驻游艇交易中心的商贸、物流企业,从本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的5年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其对平沙镇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0%由所在区财政给予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年纳税额在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按其对平沙镇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5%由所在区财政给予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年纳税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其对平沙镇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由所在区财政给予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平沙镇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5%由所在区财政给予企业扶持发展资金。(三)对没有进驻游艇交易中心、但在平沙镇内开展游艇及零配件经营的商贸、物流企业,参照进驻游艇交易中心的商贸、物流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但不实行场地租金补助。(四)对在我市举办游艇展会并缴纳地方所得税的主办单位和参展单位,由政府主管部门评选优秀单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个人,从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企业举办各种游艇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服务业标准征收营业税。第四条促进游艇研发设计业发展。(一)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游艇研发设计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研发设计企业,其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40%。-5-(二)研发设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由于产品更新换代快、技术进步迅速以及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也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三)加快建立珠海市游艇研发设计产业基地。对进入基地从事游艇研发、设计的企业,可参照《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珠府〔2000〕21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暂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五条加快游艇专业市场建设。(一)依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字〔2008〕1号)有关精神,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游艇交易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按照游艇交易中心场地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约3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作为装修、配套设施建设及开展前期招商工作的费用,该扶持资金的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游艇交易中心必须同平沙游艇与休闲旅游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由平沙游艇与休闲旅游区管委会报经金湾区政府上报市政府下拨经费,并监管使用)。-6-(二)如因招商引资情况不理想,而导致游艇交易中心开业后的两年内(面积限定在11000平方米以内)部分物业剩余,剩余面积由区财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补助(由游艇交易中心申报,经平沙游艇与休闲旅游区管委会审定,区财政按年度拨付补助经费)。(三)游艇交易中心开业5年内,将游艇交易中心对平沙镇财政实际贡献额的60%用于补贴,专项扶持游艇交易中心对外宣传、扩大规模及提升档次。第六条促进游艇俱乐部发展。(一)在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列出发展游艇俱乐部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游艇会所(游艇俱乐部)发展,对重点游艇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贷款贴息。鼓励国际知名游艇俱乐部在我市设立总部、零部件配送中心,并根据不同税收贡献情况予以奖励。(二)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对游艇俱乐部承揽的业务,符合条件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地方税发票。(三)对游艇俱乐部延伸发展旅游、酒店等业务,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贷款贴息、节能产品投入、品牌培育等政策支持。(四)鼓励游艇俱乐部开展游艇驾驶培训服务。海事部门可依托具备培训考试条件的游艇俱乐部进行驾证考试和发放,在游艇俱乐部内开展一站式的培训和考试服务,为俱乐部开展培训业务和学员考试提供便利。鼓励游艇俱乐部和其他游艇企业建设游艇维修保养基地。-7-第二章基础设施、土地供应政策第七条规划游艇产业布局,增加游艇产业用地的储备和供应。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游艇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第八条加快公共游艇码头建设。(一)统一规划海岸线,确定公共游艇码头的建设区域,对规划建设区域可实行BOT等模式“招、拍、挂”。鼓励企业通过自主融资完成公共游艇码头的建设,在合同期限内通过自主经营收回投资成本和获得盈利;在合同期限内未能收回投资成本的,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年。(二)优先规划开发有条件建设游艇码头的海岛与内河岸线。通过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游艇俱乐部建设游艇泊位,鼓励企业购置或者将岛屿旧物业改造成高标准的酒店,鼓励在海岛上投资建设游艇俱乐部。(三)游艇码头停靠港澳籍游艇,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优办理。第九条加强土地的资源整合。(一)单独设立的研发中心、科研机构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前提下,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支持有条件的镇、村在符合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将沿河、沿海留用-8-地作为游艇产业用地。属于新增建设用地并由市立项的游艇项目,所需用地指标由市按有关规定安排。在游艇产业园区设立的俱乐部企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用地功能实行“招、拍、挂”出让。重大项目用地,其供地按规定程序予以优先安排。(二)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游艇服务企业,可在经市政府批准并按服务业用地标准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企业经批准以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为游艇俱乐部,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抵押或出租的,免缴土地出让金。(三)促进使用闲置土地。游艇产业项目确已落实且承诺1年内动工建设的,属使用闲置未满两年的土地,土地闲置费减半收取;属使用闲置满两年以上的土地,可暂不作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理且土地闲置费减半收取。第三章扶持自主创新第十条支持游艇企业新产品研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十一条鼓励游艇设计、创意、科技服务等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与技术创新活动。-9-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经税务部门核准,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二条鼓励发展自有品牌企业。(一)鼓励在我市建立自有品牌游艇企业,并大力支持游艇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依托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研发中心的游艇企业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游艇企业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按《关于我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意见》(珠府〔2005〕48号)规定给以奖励。(二)扶持游艇企业技术改造和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在国家船检管理机构技术政策指导下,充分利用我市现有船舶检测技术优势,合理统筹社会资源,建立高级别的公共检测服务机构,为游艇生产企业提供原材料和零配件检验、产品检测、技术研发等服务。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字〔2008〕1号)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十三条推进游艇产业标准化工作。推行标准化发展战略,在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列出100-10-万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由市质监部门建立并完善游艇产业标准体系,使其覆盖游艇产业链所有领域,为游艇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国内外标准支持,促进技术创新与产品质量的提高。鼓励游艇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订,大力推广实施联盟标准,对参与制订上述各类标准的企业,按《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办函〔2008〕120号)给予奖励。第四章人才政策第十四条引进游艇专业人才。大力引进游艇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包括设计工程师、技术工人等,对于骨干游艇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和高新技术人才,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的,给予相应优惠。年纳税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为员工申请入珠海户口指标。第十五条加强游艇专业人才培训。在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列出游艇培训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游艇专业人才培训。市人力资源、教育、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游艇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并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以及高等院校开办游艇制造与管理相关专业。第五章其他政策与措施第十六条成立游艇行业协会。由市经贸部门牵头组织,尽快成立珠海市游艇行业协会,制-11-定行业规范,建设专业网站,举办行业咨询活动,组织行业论坛,指导行业规划,为粤港澳地区游艇行业发展搭建交流平台。第十七条大力发展总部企业。对引进的国内外游艇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