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2处理效果。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职责分工3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案发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处理本单位的案件。第十条各级单位负责经济法律工作的部门是本单位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十一条国网法律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修订公司案件管理制度;(二)负责处理公司总(分)部的案件;(三)指导、协调省公司级单位上报的重大案件及报请公司总部协助的案件处理;(四)指定所属各级单位协调、处理相关案件;(五)负责答复省公司级单位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咨询;(六)监督、检查、考核省公司级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案件管理情况;(八)组织开展公司典型案例分析会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工作;(九)按照规定聘用、管理与案件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十)组织开展案件管理培训;(十一)负责公司案件管理信息化工作;(十二)负责公司总部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4并向档案部门移交;(十三)按规定向国家相关部委报送公司重大案件等情况;(十四)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单位的案件及上级单位交办的案件;(二)指导、协调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案件及报请协助的案件处理;(三)指定下级单位协调、处理相关案件;(四)负责答复下级单位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咨询;(五)监督、检查、考核所属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六)统计、分析、报告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案件管理情况;(七)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分析会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工作;(八)按照规定聘用、管理与案件相关的律师事务所;(九)组织开展案件管理培训;(十)负责本单位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向档案部门移交;(十一)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各级单位涉案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5职责:(一)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二)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通报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并协助案件管理部门处理案件;(三)指定专人全程参与案件处理;(四)根据案件处理工作需要,派员担任涉案单位案件代理人;(五)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案件处理情况;(六)落实本单位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的法律意见;(七)组织执行生效裁决、协议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八)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各级单位公文管理和档案管理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接收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并按照公文管理流程办理;(二)监督、检查和指导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接收保管符合要求的案件档案;(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各级单位财务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案件管理和案件处理资金保障及审查财务收支;6(二)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和案件管理部门意见,执行款项收支与税费缴纳等事项;(三)负责组织案件相关财务保险索赔工作;(四)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其他业务部门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处理案件,为案件处理工作提供支持。第三章案件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各级单位决定通过起诉、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处理的案件,涉案部门应向案件管理部门提交发起案件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方案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各级单位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递交法律文书之日为前款所述案件的案件发生之日。第十八条各级单位公文管理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的受理案件、传票或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拟办和流转。其他部门如收到上述文书,应立即通知案件管理部门,并向公文管理部门移交相关法律文书。7各级单位收到前款所列法律文书之日为前款所述案件的案件发生之日。第十九条各级单位应当在案件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基本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系统并报送上一级单位审查,上一级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案件信息的审查。省公司级单位作为审查单位的,应在审查时限内将案件基本信息报至国网法律部。第二十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第十八条所列法律文书后,向涉案部门调取案件相关资料,涉案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管理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提交。第二十一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涉案部门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案件基本情况和处理方案。第二十二条各级单位可采用委派本单位法律顾问或聘用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等方式处理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固定期限或“一案一聘”的方式聘用。律师事务所聘用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公司授权管理规定办理案件代理授权委托手续。第二十四条各级单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变更诉8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申诉、申请行政复议、达成和解、调解等重大事项的,应由本单位案件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本单位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决定。各级单位应当在上述决定做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情况更新并报送上一级单位审查,上一级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案件信息的审查。省公司级单位作为审查单位的,应在审查时限内将案件更新信息报至国网法律部。第二十五条各级单位公文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的裁判文书、决定书等其他结案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拟办和流转。各级单位收到前款所列法律文书之日为结案之日。第二十六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结案后,将案件审理、结案情况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时抄送涉案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各级单位应当在结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结案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系统并报送上一级单位审查,上一级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案件信息的审查。省公司级单位作为审查单位的,应在审查时限内将案件结案信息报至国网法律部。第二十七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或协助执行的案件。9各级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未经本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提供材料或协助执行;确需配合调查取证或协助执行的,应经过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业务部门具体实施。第二节重大案件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标的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案件;(二)标的价值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涉外案件;(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为50人以上的集体诉讼或劳动仲裁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六)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处罚,或复议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的行政案件;(七)公司总部或省公司级单位认定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第二十九条各级单位发生重大案件,除根据本办法第10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处理外,还应当在案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省公司级单位向国网法律部提交重大案件书面报告。重大案件报告以公司文件形式报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各方当事人、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二)法律问题分析及本单位的处理意见;(三)案件结果预测;(四)下一步处理建议。第三十条各级单位发生重大案件,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请求上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予以协助指导,上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调配本单位资源处理下级单位发生的重大案件。第三十一条省公司级单位应当在重大案件结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网法律部提交重大案件结案书面报告。重大案件结案报告可以通过公司文件、公务邮件等形式报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审理及结案情况;(三)案件发生的原因及相关法律分析;11(四)加强经营管理的法律建议。第三十二条国网法律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各单位不定期报告重大案件处理情况。第三节请求协助案件第三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请求上级单位协助处理:(一)管辖、审理或执行不在本单位辖区内,需公司所属其他单位予以协助、协调处理的;(二)双方当事人均为公司各级单位的;(三)因案件有关事项涉及公司所属其他单位、需给予协助配合的。第三十四条各级单位发生请求协助案件,可在案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上一级单位,上一级单位应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协助决定,如无法给予协助的,应作出说明。请求公司总部协助的,应经省公司级单位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省公司级单位向总部书面报告。第三十五条各级单位请求上级单位协助案件的,应在报告中载明案件基本情况、法律分析及请求协助事项。第三十六条各级单位之间发生案件时,鼓励当事各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须首先提请共同的上级12单位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经上级单位同意后可以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处理。第四章案件材料归档第三十七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做好案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工作,并在结案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规范的案件档案。已经结案并执行完毕的案件档案材料应当以结案年度为单位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第三十八条归档的案件材料一般包括:(一)案情简述;(二)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三)起诉状、上诉状、仲裁申请书、答辩状等;(四)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五)相关证据材料;(六)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七)代理意见或处理记录;(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九)执行材料;(十)重大案件结案报告。13第三十九条案件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内备考表的顺序排列,案件编号应当与案件信息系统中的编号保持一致。第四十条原件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立卷时可将其复印件入卷归档,并注明原件存放单位或去处。第四十一条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应对其拍照,并注明照片档案反映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和拍照人、拍照时间、拍照地点等信息并留存附卷。第四十二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光盘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光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制式、规格、语别、时间长度,逐盘登记造册归档。第四十三条案件档案的保管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