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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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制发展十六世纪欧洲-花型建筑兴起-第一次分工-监理制度萌芽。十八世纪六十年代-欧洲产业革命爆发-第二次分工-监理的必要性被人们所接收。1830年,英国政府以法律形式推出总包合同制。二战后-大型巨型的工程相继开发国际金融机构把实行监理制度作为提供建设贷款的条件之一。1980年代中期,在世界银行的倡议下,建设部继推行项目法人制和工程招标承包制之后,又提出了工程建设监理制–88年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试点–92年开始推行,并确立工程咨询业的地位,推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99年在全国全面推行–97年《建筑法》出台,以法律形式明确推行–2000年《建设监理规范》出台中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形成与发展鲁布革水电站鲁布革工程概况第一部分首部枢纽拦河大坝为堆石坝,最大坝高103.5米。第二部份为引水系统,由电站进水口、引水隧洞、调压井、高压钢管四部份组成,引水隧洞总长9.38公里,开挖直径8.8米,差动式调压井内径13米,井深63米。第三部份为厂房枢纽,主付厂房设在地下,总长125米,宽18米,最大高度39.4米,安装15万千瓦的水轮发电机四台,总容量60万千瓦,年发电量28.2亿千瓦时。鲁布革水电站工程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水电建设方面第一个利用世行贷款、对外公开招标、采用监理制的国家重点工程。这项工程按世界银行要求,对引水隧洞工程的施工及主要机电设备实行了国际招标。引水隧洞工程标底为14958万元,日本大成公司以8463万元(比标底低43%)的标价中标1984年10月15日就正式施工,从下达开工令到正式开工仅用了两个半月时间,隧洞开挖仅用了两年半时间,于1987年10月全线贯通,比计划提前五个月,1988年7月引水系统工程全部竣工,比合同工期还提前了122天。实际工程造价按开标汇率计算约为标底的60%。鲁布革工程概况鲁布革工程概况鲁布革工程在施工组织上,承包方只用了30人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进行管理,施工人员是我国水电十四局的500名职工。在建设过程中,实行了国际通行的工程监理制(工程师制)和项目法人负责制等管理办法。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中国七五至八五期间重点交通建设项目,也是第一条经国务院批准并部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按国际项目管理模式组织建设的跨省、市高速公路。主要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1972年至1977年,建设项目由交通部调研规划,1982年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1983年上报国家计委立项,1984年1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实施,1985年完成施工图设计,1987年12月开工运营。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进行谈判,要求我国承包商与世界银行有资质的国外企业组成联合体承包,总监理工程师由我国派出,副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聘请外国人。该项目不仅保证了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质量达到最佳效果,还在管理方式和做法上改变我国业界一些陈旧的管理观念,为我国培养了一帮高速公路监理骨干人才建设管理模式建设管理模式经历了三种:业主自营制承发包制委托监理制业主工匠工匠雇佣业主承包商工匠工匠发包合同雇佣工程师业主承包商工匠工匠发包合同雇佣委托合同监理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道路(三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三拓展:由质量监督向“三控”拓展、由少数项目监理向法规规定的各类项目监理拓展、由施工阶段监理向全过程监理拓展)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世界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服务对象单一性监理制度推行的强制性强化监督职能,尤其是质量的监督市场准入双重控制,个人职业资格(执业资格和一般从业资格)和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监理:通常是指有关执行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准则,对某些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这些行为符合准则要求,并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目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建设工程监理包括如下内涵:–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种方法–是一种工程咨询行为–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是建设程序中一种建设管理制度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项目法人,是委托监理的一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拥有确定建设工程的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承包单位:也称为承包商、承建单位,其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建理。2建设监理实施的前提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承包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它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单位对其建设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强制监理范围)(1)工程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组织体系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有利于规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建设行为。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有利于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1、服务性在工程建设中,工程监理单位既不直接进行设计,也不直接进行施工;既不向业主承包工程,也不参与承包商的利益分成。工程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业主提供专业化服务。工程监理单位不能完全取代业主的工程管理活动。它只能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进行管理。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业主。2、独立性建设工程监理独立性的要求是一项国际惯例。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认为,工程监理单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聘于业主去履行服务的一方”,工程监理单位“相对于承包商、制造商、供应商,必须保持其行为的绝对独立性,不得从他们那里接受任何形式的好处,而使他的决定的公正性受到影响或不利于他行使委托人赋予他的职责”。工程监理单位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根据合同独立地开展工作。3、公正性公正性是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工程监理单位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应当排除各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方和承包商,当这两方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监理方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4、科学性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从事工程监理的人员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和方法;有足够的技术、经济和数据;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协助业主力求在计划的目标内建成工程。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就是控制工程项目目标,也就是控制经过科学的规划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这三大目标是相互关联、互相制约的目标系统。质量三大基本目标系统投资进度对立关系对立关系对立关系统一关系追求的目标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1.目标规划。目标规划是目标控制的基础和前提。2.动态控制。动态控制是开展工程监理活动时采用的基本方法。3.组织协调。是实现项目目标不可缺少的方法和手段。4.合同管理。5.信息管理。我国建设监理的实施原则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2.权责一致原则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5.综合效益原则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有五种–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规章——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我国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由上述五个层次组成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与建设跟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法律体系部门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法的内容结构第一章总则(1~6)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7~11)第二节从业资格(12~14)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15~18)第二节发包(19~25)第三节承包(26~29)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30~35)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36~51)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52~63)第七章法律责任(64~80)第八章附则(81~85)二、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整部法律内容是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点,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形成的。(一)总则《建筑法》总则第一章,是对整部法律的纲领性规定。内容包括: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建筑活动基本要求、建筑业的基本政策、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主体。建筑法(四)关于建筑工程监理(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2)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筑法(3)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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