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分析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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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分析及其防范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张丽萍[摘要]目前,中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许多违法及违规行为,其主要原因在于有关工程招投标方面立法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够,并且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工程招投标市场体制。文中首先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对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预防和监管违规行为的主要措施和建议。[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围标;串标;违规行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实施,招标投标制度逐步完善,建筑市场主体各方依法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招标投标行为日趋规范。但是应当看到,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违背了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活动原则,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1.串标行为分析及其监管对策1.1串标行为分析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串标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如下几种主要表现:(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标行为。(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1.2串标行为的监管对策1.2.1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宏大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在《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另外还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应加大“三个力度”,建立“三个防线”,达到“三不效果”:(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有关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3)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1.2.2发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职能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机构的监管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串标行为。1.2.3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杜绝串标行为的发生在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中,能有效杜绝串标行为的两个环节是资格预审和评标。(1)资格预审目前,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所谓关联关系,可以借助《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关系的定义。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投标的,招标单位可以采取措施,比如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只允许其中一家单位进行投标,或在进行评标的过程中,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的评标得分一律乘以一个小于1的系数。通过对这种利益相关的单位的限制,可以对投标者之间的串标进行防止。(2)评标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了报价依据,这就为评标过程中单位的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了统一的口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在开标的过程中明确宣布了评标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公开唱标,有了这样一个过程,在评标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为提出质疑的单位提供了依据,可以有理有据地说明是否存在内定中标者等行为。对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以此防止招标人有意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发生。为了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和终获得佳的投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后,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也是防止串标行为的必要条件。把好评标关,真正做到评标规则完善,评标方法合理,才能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以上提出的解决招标投标中串标行为出现的方法应该同时进行,在完善法律的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完善评标方法和规则。只有相互促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2.围标行为分析及其监管对策2.1围标行为分析所谓围标是指某个投标人通过一定的途径,秘密伙同其他投标人共同商量投标策略,串标报价,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以非法手段赢取中标的一种违法行为。随着我国建筑招标投标市场的完善和规范化,大多数的违规行为已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围标行为却有愈演愈烈及越来越隐蔽的趋势,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阻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顺利发展。围标的产生有其一定的背景,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腐败行为:一是目前建设市场准入“门槛”依然过低,导致建筑市场中“僧多粥少”的局面仍没有得到改善,竞争异常残酷;二是建筑市场退出机制还不完善,一些亏损施工企业难于退出建筑市场,仍在苦苦支撑;三是建筑市场上仍有“寻租行为”[1]的存在,明招暗定的现象比比皆是,已到了不可不治愈的地步;四是缺少对围标行为的预防和监控体系;五是目前规范建筑市场的法制依然不健全,法制建设滞后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改善,有待规范的地方依然较多,致使围标等违规行为有滋生的“温床”,建筑市场监管乏力。据不完全统计,在所有的腐败现象中,建筑行业腐败行为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因而,从招标投标源头上选择正规、合法、实力雄厚的承包商,从而提高工程质量,防止围标等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其重要的意义。2.2围标行为的监管对策就目前国内建筑市场行情来看,对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违规行为,光从经济体制、道德水平上来预防围标行为的发生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说围标发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社会的、文化的、历史的和经济等诸多变量,因此相应的对策也应该是多方面。(1)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工程量计算不准确是引起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平衡报价不仅带来超额利润,在合同总价变化超过有效合同价一定限额时,还会引起索赔的发生。因此有必要聘请技术过硬、信誉高、实力雄厚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防止不平衡报价带来的超额利润和索赔利润的发生,降低围标的期望收益。(2)目前实行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对评标方法的界定依然模糊,应尽快制定详细的可以综合评审法评标的招标项目范围,而对范围以外的招标项目,一律实行合理低价法中标的评标办法。一是可以防止评标时对围标人打高分,而对其他投标人打低分的不公正现象。二是可以防止中标单位获取超额利润,降低围标的期望收益。并且合理低价法中标并不是无序竞争,质量低劣等问题的原因,其根源在于我们的建筑市场环境本身。(3)完善相关处罚条例,加大惩罚力度和执行力度,降低围标的预期收入。目前对围标等违规行为的处罚过于轻微,执行力度过于乏力,起不到震慑的作用。因此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和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惩罚措施必须加大,才能有效阻止围标行为的发生。在执行力度上,也同样存在问题,突出的问题则是围标等违规行为无处投诉,无人受理,相互扯皮现象多。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定完善的投诉受理、调查核实程序和调查结果定论公示等条例。(4)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加强招标过程中的监督是防患于未然的一个有效措施。纪检和监察部门要对各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招标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对于不进行招标、假招标或变应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的项目实行专项审查。纪检、监察人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并对招标过程程序进行监督;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有围标行为的招标工程进行揭发,对举报者加以保护和给予奖励。(5)增加入围的投标人数量,降低中标概率;全部评标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异地评标专家本地评标的评标制度;招标人不允许参加评标;提高评标专家的人数,变5位评标专家为7人,甚至9人。(6)实行公开招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文规定不适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才允许邀请招标,防止招标人以邀请招标的名义只邀请围标者参加投标。(7)完善相关法律,实行资格预审专家评审制度。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由招标人自己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这一点显然不能体现公正的原则。实际上,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基本是由资格预审环节把关不严造成的。因而,完善相关法律,实行资格预审专家评审制度,无疑是有效防止围标的重要举措。3.结语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参考文献[1]李怀.公共权力腐败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及其政策导向[J].经济研究.1996,(9):75-80[2]傅江景.集体腐败的博弈分析[J].经济研究,2000,(12):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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