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篇陕西泾渭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2013-11-01发布2014-06-01实施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2007-09-402008-03-01实施3.0.1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3.0.11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2011-04-02发布2012-10-01实施3.0.3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3.O.4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0.10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3.0.13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4.1.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4.2.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4.4.10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5.4.1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2、地基基础工程2.1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2002-04-01发布2002-05-01实施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以上工程,每100㎡应至少有1点,3000㎡以上工程,每300㎡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士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2.2特殊性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2004-03-01发布2004-08-01实施4.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1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2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3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4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5变形参数和承载力;6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7其他工程地质条件。4.1.7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I及土样质量要求)5.7.2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交底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2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6.1.1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2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8.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8.1.5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8.2.1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8.3.1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8.3.2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8.4.5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8.5.5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9.1.1在使用期前,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2.3桩基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2002-04-01发布2002-05-01实施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得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空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筑50m³必须有一组试件,小于50m³的桩,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2014-04-16发布2014-10-01实施4.3.4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9.2.3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9.2.5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得比值不得小于0.02。9.4.5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段不成比例时,不得对实测力或速度信号进行调整。《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2008-04-02发布2008-10-01实施8.1.5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1m。8.1.9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穷实,对称进行。9.4.2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2.4边坡、基坑支护《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2002-04-01发布2002-05-01实施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2012-03-30发布2012-08-01实施4.5.4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2011-09-16发布2012-05-01实施6.1.3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结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时封闭,严禁超挖的要求。《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2012-04-05发布2012-10-01实施3.1.2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8.1.3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8.1.4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8.1.5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8.2.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观测。《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2013-11-01发布2014-06-01实施19.9.1坡顶有重要建(构)筑物的一级边坡工程风险较高,破坏后果严重,因此规定坡顶有重要建(构)筑物的一级边坡工程施工时应进行监测,并明确了必须监测的项目,其它监测项目应根据建筑边坡工程施工的技术特点、难点和边坡环境,由设计单位确定。监测工作可为评估边坡工程的安全状态、预防灾害的发生、避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为动态设计和信息法施工提供实测数据,故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2009-03-15发布2009-07-01实施13.2.4基坑的上、下部和四周必须设置排水系统,流水坡向应明显,不得积水。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2m,沟底和两侧必须作防渗处理。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2009-03-31发布2009-09-01实施3.0.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7.0.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8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9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8.0.1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8.0.7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165-20102010-12-20发布2011-08-01实施3.0.4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必须设围护结构,其主体结构的水平构件应作为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当围护结构为永久性承重外墙时,应选择与主体结构沉降相适应的岩土层作为排桩或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