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教育厅吉建办〔2009〕6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技术指南》和《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固改造技术指南》的通知各市州、各县(市)建委(建设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教财[2009]14号)、《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吉政办明电[2009]89号)、《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工作指导方案》(吉教联字[2009]4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的指导,确保工作质量和深度,我们编制了《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技术指文件2南》和《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固改造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技术指南》2、《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固改造技术指南》二○○九年八月三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校舍技术指南通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09年8月3日印发校对:抗震办张奇志3附件1: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技术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及省政府的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第三条校舍排查鉴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第四条中小学校舍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按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定。第五条学校校舍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以下简称《分类标准》)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排查应符合下列要求:特殊设防类(甲类)建筑,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4烈度的要求采用;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6~8度时,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适度设防类(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中小学校舍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即乙类。甲类、乙类、丙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分类标准》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第六条学校校舍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和需要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2、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3、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采用50年。第七条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5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鉴定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第八条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第九条校舍排查鉴定主要包括: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抗震鉴定、安全鉴定。1、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踏勘,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对校舍场址遭受洪涝、雷电、地质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火灾危害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意见。2、校舍建筑安全排查在确认校舍场址安全的基础上,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等方式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校舍建筑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3、鉴定鉴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6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委托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根据鉴定工作要求,对需要进行检测的校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对校舍建筑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内容和深度需满足校舍鉴定工作的要求。第十条校舍排查结论及相关资料、鉴定报告应报当地校安办和城建档案馆备案。第二章校舍排查第十一条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应查明校舍遭受洪涝、地质灾害以及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的威胁情况。第十二条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第十三条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时,下述地段应确定为危险地段:1、处于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等危险区的场地;2、行洪区、蓄滞洪区、雷电重灾区;3、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分;4、遭受病险水库、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或储灰库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5、与输气输油管道,高压走廊、大型变压器,生产、经7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相毗邻的场地;6、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地段。第十四条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时,应查明下述地段对校舍安全的影响,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地段或禁止建设地段,必要时当地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地震、水利、安监、消防等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专项评估:1、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地震断裂带、山洪、泥石流等场地;2、尚未稳定的地下采空区;3、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严重,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难以整治的场地;4、地下埋藏有待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场地;5、洪泛区、规模大人口多的蓄滞洪区、易洪易涝区及山洪、雷电严重威胁区;6、与大型可燃材料堆场相毗邻的场地;7、存在其他对建设用地限制使用条件的场地。第十五条危险地段上的校舍应避险迁建或采取相应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第十六条校舍建筑安全排查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校舍概况(名称,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代,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建筑物基本情况(高度、层数、建筑体8型、结构类型、基础形式等),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文件情况,抗震设防、消防、防洪、抗风、防雷击、受尾矿坎、淤地坝、病险库威胁的情况以及其它用地安全威胁等防灾情况(使用的防灾标准、历史受灾情况),历史使用和维修改造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安全隐患等。第十七条以下校舍可重点排查并优先安排鉴定工作:1、发现结构安全有问题的校舍;2、老旧校舍,特别是接近或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校舍;3、违章违规建造、加层或拆改结构的校舍;4、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按照78版抗震设计规范设计,且未做抗震加固的校舍;5、位于蓄滞洪、洪泛区和易洪易涝区和山洪灾害高易发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下游的校舍;6、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不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校舍;7、设计建造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动参数)提高了的校舍;8、缺少勘察、设计或工程验收文件的校舍;99、原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校舍。第十八条排查发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排查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校舍应限制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应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并督促校舍建设单位尽快安排鉴定和处置工作。第三章校舍鉴定第十九条对经排查需鉴定的校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符合下列要求:1、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延吉、农安、榆树、德惠、伊通、公主岭、扶余县(市)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配合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对校舍进行抗震及安全鉴定,出具抗震及安全鉴定报告,确定校舍是否需要进行加固处理。有条件时可优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原设计单位开展校舍的鉴定工作。2、地震烈度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区,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联合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校舍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根据房屋安全级别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地震烈度6度地区经房屋安全鉴定需进行加固的C级房屋,还应进一步作抗震鉴定,提出抗震鉴定报告,加固时应10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第二十条校舍安全鉴定步骤:1、初步调查:对图纸资料、建筑物建设和使用历史、受灾历史、现场考察,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2、详细调查:结构基本情况勘查、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材料性能检测分析、承重结构检查、水情资料分析调查等。3、安全性鉴定评级: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三个层次进行。每一层次分为A、B、C、D四个安全性等级。4、适修性评估:按每种构件、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评估。5、鉴定报告:报告深度应满足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一条校舍抗震鉴定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评估非结构构件(如外走廊栏杆、栏板)在地震中引发次生灾害的可能性。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11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首先开展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的第一级鉴定,当第一级鉴定无法得出结论时,开展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的第二级鉴定。4、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第二十二条对需要进行深入检测的校舍,应同时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和鉴定工作要求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当校舍鉴定单位同时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时,一般由校舍鉴定单位开展检测工作。第二十三条进行校舍检测时,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保证在校师生和检测人员的安全。第二十四条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校舍进行检测时,应符合相关文物保护的要求。第二十五条校舍鉴定时,根据校舍建筑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隐患部位对结构安全性能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加固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拆除等处理对策。第二十六条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无加固价值的应确保拆除。拆除12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当建筑物结构加固费用占新建同类工程费用的70%以上以及有特殊情况时,应报省级“校舍安全工程办”审核后拆除重建。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校舍排查鉴定主要标准规范见附录。第二十八条校舍建设单位应向校舍排查、鉴定、检测等单位提供与校舍安全工作有关的、真实全面的原始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委托没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从事校舍鉴定、检测工作;不得对从事排查、鉴定、检测等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九条从事校舍鉴定、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校舍的鉴定、检测的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鉴定、检测报告应由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师签字盖章。第三十条各级“校安办”应对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校舍鉴定、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法严肃查处。13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校舍排查、鉴定、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三十三条排查鉴定工作用表详见jst.jl.gov.cn-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表格下载第三十四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