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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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保障云南省杨柳(滇黔界)至宣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规范监理管理行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监理人员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水)保、费用的有效控制,云南葛洲坝宣杨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部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相关监理合同协议等,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理原则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政策、法规、规范,明确监理目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监理行为,履行好监理职责,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第二章监理目标及工作关系第三条监理工作目标(一)监理工作总目标: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水)保、费用控制满足合同要求,工程建设达到质量优、投资省、效益高、环境美的目标。(二)工程质量目标:全面推行施工标准化,工程实体质量、安全、舒适、美观、和谐、耐久。交工验收阶段所辖施工合同段大于90分的单位工程所占的比例不低于85%;所辖施工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评分大于90分;竣工验收阶段所辖施工合同段的单位工程优良率不低于85%;所辖施工合同段的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90分,等级优良。(三)安全监理目标:做好施工安全监理,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公司《巴万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施工,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减少和控制一般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四)环(水)保目标: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做好工程沿线生态环境、水土保持、自然保护区、自然景观、主要河流水质等的保护;做好施工场地、驻地、施工便道、砂石料场、取弃土(碴)场等大型临时工程的环境保护备案登记工作,使环(水)保工作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五)费用控制目标:以质量、安全和环保符合要求为前提,做好变更设计审查、计量支付和工程结算,实现工程投资控制目标。(六)工程进度目标: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环(水)保的基础上,以计划控制为主线,实现以合同文件中载明的合同工期为进度控制的目标。第四条公司主要职责(一)监督和考核监理单位的履约行为,负责监理单位的履约考核评价。(二)审核监理计划,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提交的监理月报和工作报告。(三)制定监理单位管理考核办法,监督其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配备负责监理管理工作的人员,及时掌握监理人员的出勤到位、工作表现、廉洁自律等日常管理情况,对监理的工作情况应及时归类整理。(四)对监理单位就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和其他事项等提出的重大问题,或监理合同中规定监理单位在做出指令或决定前,需公司决定的问题所提交的书面请示,按合同规定时间给予书面答复。(五)对监理人员、设备实施动态管理,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第五条监理单位主要职责(一)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内应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负责工程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水)保监理、费用监理、进度监理、合同其他事项管理、文档、资料与信息管理及协调参建各方关系等工作(简称“五监理、二管理、一协调”)。(二)向现场派出符合监理合同要求,并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合格人员。总监办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派出的驻地监理组的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并及时向公司汇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第六条公司、总监办、总承包项目部、各施工分部、检测单位及设计单位的工作关系(一)公司建立和完善管理规章制度,理顺工程参建各方关系,维护总监办的权威。总监办应服从于公司的管理考核。公司督促总承包项目部、各施工分部无正当理由时应严格执行监理指令;对总承包项目部、各施工分部拒不执行监理指令、干扰正常监理工作等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协调处理。(二)总承包项目部、各施工分部应当服从总监办的管理,接受总监办的监督检查。对总监办依照合同发出的监理指令,应当及时落实或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答复。(三)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当尊重、配合总监办的工作,对总监办依照合同发出的监理检测指令,应当及时落实并反馈。(四)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和总监办的工作,及时并妥善处理施工阶段涉及的设计问题。第三章监理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第七条监理组织机构(一)本项目施工监理设置级监理机构,平行设置3个监理标段即JL1、JL2、JL3三个总监办。各总监办应另根据工作需要对下辖施工分部分别成立驻地监理组及派驻监理负责人,并配置满足监理要求的监理人员;各总监办均应设置监理试验室,负责监理范围内的监理试验工作。原则上一个施工分部设置一个驻地监理组;对工程内容相对独立的附属工程(如房建工程)宜单独设立监理组。(二)总监办的监理人员分为四个层次,即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根据各自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合同条件设置副总监,协助总监工作)、监理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和监理员。第八条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是公司通过合同委托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公司履行施工监理管理职责。总监履行合同时必须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公司、总承包项目部、各施工分部及监理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总监接受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的协调管理。监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合同要求的总监人选。总监不能同时兼任其他监理合同段的监理人员。第九条总监及总监办主要职责(一)总监及总监办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依法行使法律法规、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及项目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其它合同所赋予的监理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确定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及人员,组建监理试验室,审核、检查各施工分部试验室运行及履责情况。2.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3.主持召开工地会议、监理交底会。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审验主要原材料、一般原材料和混合料。5.审批总承包项目部和各施工分部的单位、分项(分部)工程的划分、专项施工方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分部工程和首例(试验工程)开工报告、工程暂停(复工)令。按公司管理制度(或流程文件)授予权限签发支付证书。6.检查总承包项目部和各施工分部质量、安全和环保等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核查各施工分部测量、施工放线成果并进行复测。7.采取巡视、旁站、抽检和验收等方式,检查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情况。8.组织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质量检验评定,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参加交、竣工验收。9.审查专业工程、工程变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等。10.核算工程量清单,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11.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2.组织填写监理日志、编写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报告,编制监理竣工资料。13.参与对总承包项目部、各施工分部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考核评价。14.参加设计交底及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等。15.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三)总监正常履职期间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或授权)给副总监或其他任何监理人员:1.主持编写监理计划,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2.审批总承包项目部和各施工分部的单位、分项(分部)工程的划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体进度计划,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分部工程和首例(试验工程)开工报告、工程暂停(复工)令、计量支付证书;3.审核、签认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单价审查和专业工程(合同和管理流程规定由公司审批的必须逐级上报);4.签发由总监办发出的监理文件、监理指令、监理证书及上报公司的监理报告、监理报表;5.签发单位、分部工程中间交工证书,审查承包人的交工验收申请,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6.组织合同工程交工初验的工程质量评定;组织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报告;7.负责总监办公章的管理。凡需盖总监办公章的任何文件、指令、证书、报告、报表等均需总监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8.主持标准化施工场地、设施的专项方案审查及现场专项验收工作,签发标准化施工场地、设施投入使用的专项验收证书;9.监理合同规定的总监不能委托的其它工作。(四)对于下述权限,总监在行使时应向公司报备或报批:1.发布总开工令应报公司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签发暂停令、复工令应向公司报备。2.审批各施工分部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涉及质量安全的重大施工方案应向公司报备。3.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中期支付证书、最终支付证书、交工证书及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报公司批准。4.审核年度施工计划及年度施工计划调整应报公司批准。5.签发工程变更令应报公司批准。6.承包人提出的延期、索赔申请,应及时告知公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批准。(四)按规定应由总监签字批复的任何文件、指令、证书、报告、报表等,仅有副总监、监理组长、专监、监理员等监理人员签字,属无效监理行为,公司不予接受,监理单位并需承担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五)总监应当按照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将监理合同的工程范围及工作范围予以细化并逐级分解,明确每一个监理岗位的工程范围及相应的职责与权限。总监应当将总监办组成人员及其监理范围、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总承包项目部和各施工分部,并抄送公司等。(六)总监请假应当事先征得公司的同意并按监理合同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同时书面指定副总监代为行使总监的部分或全部职权,签发书面授权书(包括被授权人即代理总监、授权时限及授权事项等),并抄总承包项目部和各施工分部。第十条监理人员配备及更换(一)总监办中的人员、机构设置应满足合同需求,并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和施工阶段等因素,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二)监理人员(含实施过程中更换的监理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三)监理人员应常驻工地,每月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2天。主要监理人员请假应报公司批准,总监请假期间应指定一名副总监临时负责,否则按缺岗处理,并按合同规定课以违约金。(四)监理人员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名单进场或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提出更换的(总监、副总监、监理组长原则上不得更换),必须取得公司的同意,同时并不免除更换监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员在施工准备期阶段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名单已进场但不能通过公司组织的考核,或在施工服务期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出要求更换或清退出场的,监理单位应无条件更换,同时并不免除更换监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五)在工程开工令下达前2周,公司对总监办进行人员专项考核,在施工服务期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经公司同意,总监办可以适当更换部分不称职的监理人员,且专监以上人员的累计更换率必须控制在本项目监理合同规定的相应范围以内。(六)更换监理人员每人次课以违约金的标准:按招标文件第四篇“合同专用条款”第4.1条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监理服务期的计算原则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服务期、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是监理单位按合同文件约定提供监理服务的时间段。施工准备期为书面通知监理进场之日至合同工程开工令签发之日止的时间段;施工服务期为合同工程开工令签发之日至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止的时间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为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中止证书签发之日止的时间段。机电工程监理增加试运行期阶段。第十二条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监理文件、进度监理文件、合同管理文件与工程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工作指令、工程变更令、工程分项开工的申请批复、试验抽检的原始记录、工程影像资料等。(一)总监办应建立健全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制度,应用计算机管理手段建立文件、资料管理系统,对文件、资料进行有效管理。(二)总监办应建立材料、试验、测量、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安全、环保等各项台帐。(三)监理文件与资料应及时整理,分类有序、系统、完整、妥善存放和保管。(四)监理资料应内容完整、填写认真、审批意见与签认齐全。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组织检查,合格文件统一归档保管。离岗、离职人员应做好外业及内业资料的移交工作,并留下移交记录。第四章监理管理及考核第十三条监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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