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照明布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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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道路照明布灯道路照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各种机动车辆的驾驶者以及行人在自然光照不理想的情况下能辨认出道路上的各种情况,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降低犯罪率和美化城市环境。名词解释灯具效率: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维护系数(K):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之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安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灯具的安装高度(H):灯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离。灯具的安装间距(S):沿道路的中心线测得的相邻两个灯具之间的距离。悬挑长度(L):灯具的光中心至邻近一侧缘石的水平距离,即灯具伸出或缩进缘石的水平距离。路面有效宽度(W):用于道路照明设计的路面理论宽度,它与道路的实际宽度、灯具的悬挑长度和灯具的布置方式等有关。当灯具采用单侧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一个悬挑长度。当灯具采用双侧(包括交错和相对)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两个悬挑长度。当灯具在双幅路中间分车带上采用中心对称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就是道路实际宽度。诱导性:沿着道路恰当地安装灯杆、灯具,可以给驾驶员提供有关道路前方走向、线型、坡度等视觉信息,称其为照明设施的诱导性。路面平均亮度(Lav):按照国际照明委员会(简称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亮度的平均值。路面亮度总均匀度: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大亮度的比值。路面平均照度(Ev):按照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路面照度均匀度(Uo=Emin/Ev):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均匀度越高,眼睛的识别能力越好。路面维持平均亮度(照度):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维持值。它是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维护系数)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百分比。眩光(TI):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现象。失能眩光: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但不一定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眩光。阈值增量: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其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环境比(SR):车行道外边5m宽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相邻的5m宽车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目前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以路面平均亮度lav、路面平均照度Ev、路面照度均匀度Uo和纵向均匀度、路面照度均匀度、阈值增量、环境系数SR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亮度计算和眩光计算比较复杂,在实际照明工程设计中,照明计算通常只进行照度计算,当对照明质量要求较高时,才要求做亮度计算与眩光计算,因此,我们采用路面平均照度Ev,单位勒克斯(lx),即Lm/m2作为评价指标。进行平均照度计算时,通常采用利用系数法平均照度Ev=N.Ф.μ.K/(S.W)N由布灯方式所决定,单侧布置、交错布置N=1;双侧对称布置N=2;图5.1.0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方式:(a)单侧布置;(b)双侧交错布置;(c)双侧对称布置;(d)中心对称布置;(e)横向悬索布置Ф——每盏灯的光通量;灯泡的光通量与光源类型、光源功率、生产厂家都有关系,如:高压钠灯光效为(80~130)Lm/W;金卤灯的光效为(67~110)Lm/W;LED灯光效为(120~160)Lm/W;μ——灯具利用系数,指投射到参考平面上的光通量与照明装置中的光源的额定光通量之比,与灯具效率,灯具配光类型有关,可参阅《照明手册》中灯具利用系数表,对普通照明要求场合亦可取经验值0.35~0.45;K——维护系数,道路照明的维护系数为光源的光衰系数和灯具因污染的光衰系数的乘积。根据目前我国常用道路照明光源和灯具的品质及环境状况,以每年对灯具进行一次擦拭为前提,维护系数可按表1确定。5.1.1道路照明的维护系数防护等级系统将灯具依其防尘防湿气之特性加以分级,是由两个数字所做成,第一个数字表示灯具离尘、防止外物侵入的等级,第二个数字表示灯具防湿气、防水侵入的密闭程度,数字越大表示其防护等级越高,IP54表示完全防止外物侵入,虽不能完全防止灰尘进入,但侵入的灰尘量并不会影响灯具正常工作,防止各方向飞溅而来的水进入灯具造成损害;S——灯杆间距,灯杆间距与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路面的有效宽度有关,见表5.1.2表5.1.2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灯具防护等级维护系数>IP540.70≤IP540.65配光类型截光型半截光型非截光型布置方式安装高度H(m)间距S(m)安装高度H(m)间距S(m)安装高度H(m)间距S(m)单侧布H≥WeffS≤3HH≥1.2WeffS≤3.5HH≥1.4WeffS≤4H注: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W——路面有效宽度,用于道路照明设计的路面理论宽度,它与道路的实际宽度、灯具的悬挑长度(灯具的光中心至邻近一侧缘石的水平距离,即灯具伸出或缩进缘石的水平距离。)和灯具的布置方式等有关。当灯具采用单侧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一个悬挑长度。当灯具采用双侧(包括交错和相对)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两个悬挑长度。当灯具在双幅路中间分车带上采用中心对称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就是道路实际宽度,m。表3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置双侧交错布置H≥0.7WeffS≤3HH≥0.8WegS≤3.5HH≥0.9WeffS≤4H双侧对称布置H≥0.5WeffS≤3HH≥0.6WeffS≤3.5HH≥0.7WeffS≤4H路灯灯具布置设计以24米宽的混凝土路面道路为例,假设该道路为次干路,车流较多,车速较快,则可选择双侧对称布置。灯具高度H=10米,间距S=25米,灯具悬挑长2米,则有效路宽为20米,根据国家照明标准要求,其照明平均照度Ev不低于10Lx,照度均匀度Uo=Emin/Ev不小于0.35。灯具采用LED路灯,功率为80W,其光通量为9600Lm,灯高10米道路平面等照度曲线为:选用灯具道路平面照度曲线图根据城市路面比较清洁的情况,选用路灯利用系数=0.4,维护系数K=0.7;则路面平均照度为:Ev=N.Ф.μ.K/(S.W)=2×(80×120)×0.4×0.7/{25×(24-2×2)}=10.75Lx根据灯具的等照度曲线图可以得出其最小照度值Emin不小于10Lx则其平均均匀度为:Uo=Emin/Ev=10/10.75=0.93所以该安装方案路面平均照度Ev=10.75Lx照度均匀度Emin/Ev=0.93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0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灯杆安装位置、高度、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1可按不同条件选择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灯具配置方式(图5.1.3)。布置在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的高杆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车道布局分散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无论采取何种灯具配置方式,灯杆间距与灯杆高度之比均应根据灯具的光度参数通过计算确定;2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3灯具的最大光强投射方向和垂线交角不宜超过65°;4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作到与环境协调。图5.1.3高杆灯灯具配置方式(a)平面对称;(b)径向对称;(c)非对称2道路及与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2.1一般道路的照明一符合下列要求:1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符合5.1.2表格中的规定;2在行道树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以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选择横向悬索布置方式;3路面宽阔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杆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2.2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且交叉路口外5m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1/2;2交叉路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置方式;3十字交叉路口的灯具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和灯具,并应限制眩光。当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也可采用高杆照明;4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图5.2.2-1);5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路缘石。当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宜将灯具设在环形道路的外侧(图5.2.2-2)。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要求。当环岛的直径较大时,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并应按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的原则选配灯具和确定灯杆位置。2.3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半径在1000m及以上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线路段处理;2半径在1000m以下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间距宜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50%~70%(图5.2.3-1),半径越小间距也应越小。悬挑的长度也应相应缩短。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固定在一侧设置灯具,产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图5.2.3-2);3当曲线路段的路面较宽需采取双侧布置灯具时,宜采用对称布置;4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图5.2.3-3);5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为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2.4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在平行于路轴方向上的配光对称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竖曲线坡道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应采用截光型灯具。2.5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道路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能有效地衔接,该区域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匀度应符合规定值。下穿道路上安装的灯具应为上跨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垂直照度;2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要求。2.6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2应提供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3交叉口、出入口、并线区等交会区域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4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交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要求。2.7城市桥梁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和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当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时,桥梁栏杆、缘石应有足够的垂直照度,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具;2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进行专门设计,应满足功能要求,并应与桥梁的风格相协调;3桥梁照明应限制眩光,必要时应采用安装挡光板或格栅的灯具;4有多条机动车道的桥梁不宜将灯具直接安装在栏杆上。2.8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2附近不设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3地道内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宜为15lx,白天宜为50lx。并应提供适当的垂直照度。2.9人行天桥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另设照明,紧邻天桥两侧的常规照明的灯杆高度、安装位置以及光源灯具的配置,宜根据桥面照明的需要作相应调整。当桥面照度小于2lx、阶梯照度小于5lx时,宜专门设置人行天桥照明;2专门设置照明的人行天桥桥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lx,阶梯照度宜适当提高,且阶梯踏板的水平照度与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应小于2:1;3应防止照明设施给行人的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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