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一、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诉法第9条)二、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刑诉法14条)三、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诉法第49条)四、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刑诉法第100条)义务: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诉法第48条)二、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刑诉法第98条)以上内容已向我告知。被告知人年月日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证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