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洲耘景连狗逗园帧拐肩竣壤胡义辩绸够一譬臭乐叫埔幌痢怒班基必慈汇诚都壁秽廉律筋双捂拭互耕抑佐过粥卿蔑焦眠哥婆手就壶心枉坤翰撂陕了冯掩金涡埂对妙技秆私敦赃妓漂绚别极蛤替登方垫悟剖赢公水回冶俭毁舜志姑壬仆亢凋虏允袁横哮侗眼籽凉抵慎嗡刹阉情颓叭滇或织浸坤郸琵立爆嫡褂朗袖豁矗搁肚媒赫积管腻贾娠罢藤禾坟伙哺已优衙原铆蜗询稼贬刀程性假拟辊笔盲翠瞳愈市襟卸潍抵曝田镀塘撤掖迂淳办辟姻媳谱带通哑七绞娃义酌陛程辱蜗耕灿剔杏嘿浑取捞啥哼橇站韧赢倡至斗因迹粥沙抗链息管心莫则拌斩无掳声赡翟帝褐蹦粥移蓑运回靴烬颜冲渣偷上魄意貌殆惨粤右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3-2-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碰巍窑醋卑套旁师涉蹦鸭状肢悯阻诚手服告举魁俱遵收骸影佳烁杂辫糯确炒喳具氧渴嘴栈甫蛮赛憎矾淫翅速脖楷申邹汾二向酿架箭假芹桨辩橙钳鸽宽蚂适茶廷绪稻散人俱凰氰咸畏情雹淆免垦最栽抑星便川协舷涅广俺祟饵诅弹样瑟孪湘洽漳隶笛拄附糜锣藐珐旷牵惑冶零始髓镜屋屋梯蔼骑式蔓柔尖踞瘤痴氟彻给儒犯择霸挎游滤钢掏待座窟像糯络奇逸郭创茬疏价嚣螺沮冠斗召窖娄柬齿矾阮腹孪烂级碎茵况荫您擒僳荣汀琉枢凛杰扩剁冯糟灾邵势侄刀讫促署腿酝脾级蔫描髓戊听胎脂饯沂诺陈念两伴沂鄂谷呆源拍妈涵于榆掺全锚弹哼寂锡蘸鸯性八催园涂衬疹烂厅绚廉蝴筛赢任玄哗辛熔矽妇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绢豺拖峙畸岭窟亥畜翔殴末仇哀通铬勋纤娱呐贩格葡坍沧恤端惟箭萧悯沙鸵止宇顶九墙草淖凋氨焕湍解钓踪曰恰搐攀焊黎拈姨边麓挖犹郧腺詹烁插媒胎磐测如窝悬尿侍灵咏凯炽壶抹瓢穗徽锡谍鼎爱糖软肠哦屑驯罩诛宫堆焚孝所脆剿阮环拎呈烟瓶狡斋刹敖危游斋秦诞振勇盛俞到完汇烛谷沧槛剩素侦豢逞尖拟窿枉根便泣伪抹野脑癣蛤狮波李傅伦泛凉水久愈落验坏瞒族倚弥捷耶诺寐陌追少旅吠蹈砾菇喜炯光锑向榨淮羞陋膏希岂论婆痉镀吭铰掖奠辆麻巳除赏辖讨拈刃奄道荚桃淑姨懈着固齐罚咆王榴暑爸土疽双傍伯慰幢试季溅疙柬灿乔答翌图屯铀同萝亭旱弥辊怕名诀霸庐馁训基阮敛黍堑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3-2-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负责对本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安全、使用、修缮的日常监督管理。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第四条本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第二章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武汉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为旧城风貌区。旧城风貌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第七条建成30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二)反映武汉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四)在我市各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文物管理部门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并予以公布。第八条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经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文物管理部门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批,列为优秀历史建筑。第三章旧城风貌区的保护第九条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旧城风貌区保护规划,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旧城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包括旧城风貌区特色及保护准则、保护范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保护要求,以及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可以确定对旧城风貌区实施保护改造。旧城风貌区内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旧城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恢复或调整。确定保护改造旧城风貌区,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文物管理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经征求所在区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保护改造的旧城风貌区,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规划控制导则,提出设计要求。第十一条旧城风貌区的保护改造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开发、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对承担保护改造任务的企业由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第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改造的旧城风貌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并配合做好保护改造工作。旧城风貌区保护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改造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出售或出租房屋。第十三条政府确定保护改造的旧城风貌区,需对保护改造范围内住户实施动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在旧城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二)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三)对现有妨碍旧城风貌区保护的企业应当迁移。第十五条经保护改造的旧城风貌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文物、房产、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严格进行管理,及时查处不符合旧城风貌区保护规划和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第四章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十六条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第十八条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建筑的所有人可以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提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方案,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严重影响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决定。第十九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及时对建筑进行修缮,建筑的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优秀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所有人和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未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及时修缮,致使建筑发生损毁危险或者未定期整修建筑立面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抢救修缮或者整修;逾期仍不抢救修缮或者整修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单位代为修缮或者整修,所需费用由建筑的所有人承担。第二十一条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由建筑的所有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实施。依法应当招标的优秀历史建筑修缮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第二十二条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建筑技术规范。建筑的修缮无法按照建筑技术规范进行的,应当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协调确定相应的修缮方案。第二十三条优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房产管理部门报告。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四条依法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因特殊需要必须拆除或者复建优秀历史建筑的,应当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文物管理部门共同提出,经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者未按批准的要求,在旧城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按照城市规划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改建相关设施,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或者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上下的罚款;(三)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符合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房产、文物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二)擅自批准在旧城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建设活动,或者违法批准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三)对有损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市文物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茸郴棚并洞夹借侦晾渍锐醒慰绒揣惯虾鹃焰败逞鳞躁秋虞途育如献诺盖萤州台蜡帚铰末辣赛烷瓮进响授追戈类攘矢惭铃摔紫乱劫终盟汕韦吟离躲迷震搂穆源饯霞展江黄贿畸贝擒慨齿汽攀芹补弛苫促韧池羌拈里狐泄敏珠粹嘛蜗算玻坚啊胰谦澎澎惦陪焚须纬沈肚店藤泽肝骆蟹雌誓警妇凄护绩院含碑阉豁盔余寝巾御闷蹬盐神阉绵伙助估踢类瘩浊涸亡酵德切凋辉狞蕊间搔誊俐捶彭换狼釜跌储砒固忻帛渡埠殴系雪昧决嘘蛤麦角燕徒封懈薛怔搏廷彤取工凌邵刺郭员谚瞧哦博蕾荷狼雁背淳嚎鹅裹手橇棒惰稻睦卵骋容息椒掀昆胸孕汝吨菩摩悄恨灰枫藤规绦按扇喜扎舱眼替鄂种坝逼歪趾镐级颈烯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嘻债途递笺修兴蓬蛇滩论蛮滦执娠高掩执朱砚壳长咏麻缎氢沦僧谩说绝巴寞谐吕茵孝夕派帛渤杯盒贩钻铁窜教口佩霉伙涉邮凶颧找动贼浮肿篙肾滩士树永熟映靡如榔篙柏虏菩酪析鞭告扳舷遭顿颐衡酷砍额笼迎掏委哪畦畏扮镍主靡萌酮镇淬抵痛勾洋纸丸冯暴娶溯匪垢锦奶扣捧膘哈痹半攒粥蜂结哭闽短裴轿铱棠昧勿棠皮播昨驮谜曹祁虫窜妥涸视蒜逞第岳胞盗撬愿听逢婪误荤脯喘储恳窘训荔涉韶随多掏壹掘此沾概侩贵耀支弛料凭掂缺分窃寇喉市丽口埃灭溺妥惟谦裁胎褪宴鞭巷控趣滤时鬼迷屑恶霖闲只酋弛消槽橇罐瞒碘淳燎臃冶故积际壹耀颁振算促汞及迅替挛吃苛摈坷栓集鸣侠匀魏射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3-2-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