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罚制度(一)(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厅商的职务。(三)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影本)(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九)(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十三)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第十八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4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第十九条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工)一日论处。第二十条(一)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2.迟到每次扣1003.工作时间终了前154.超过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5.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6.(二)1.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议论。3.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径予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