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DesignSpecificationsofHighwayEnvironmentalProtection1总则1.0.1为确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原则、内容和方法,提高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等有关规定,在总结我国多年来公路环境保护实践经验并广泛搜集、研究公路对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的基础上制定的。1.0.3本规范适用于新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计。1.0.4公路环境保护应贯彻以防为主、以治为辅、综合治理的原则,并结合工程设计开发利用环境,尽可能地改善和提高公路环境质量。1.0.5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必须做好环境保护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的环境保护评价意见,拟定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方案并进行论证;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审定意见作出环境保护工程设计。1.0.6公路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年限应同该公路的远景设计年限一致。声屏障等部分环境保护设施可视交通量增长情况分期实施。1.0.7公路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各种环境保护设施应因地制宜,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效益显著。1.0.8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资的划分1.0.8.1凡以保护社会环境、生态环境,或治理环境污染,或进行环境管理为直接目的的投入,均为环境保护投资。1.0.8.2公路建设项目中属主体工程且同时具有保护环境功能的工程或设施,其投资应列入公路主体工程投资中。1.0.8.3凡治理声、气、水对环境的污染所设置的工程或设施等所发生的工程设施费用应在环境保护投资中计列。1.0.9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1.0.10公路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及其编制的公路环境保护投资均应纳入公路工程设计文件。2总体设计2.1一般规定2.1.1在作公路全线总体设计时,应结合项目工程建设条件、交通需求、地区经济发展等研究对环境的影响,以维护生态平衡、尽量降低环境污染为宗旨,以敏感点为主、点线结合、保护沿线环境为目标,确定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原则和工程方案。2.1.2公路建设项目除工程方案因素比选外,还应对该地区相关敏感点进行深入调查,充分研究工程与环境的相互影响,论证不同公路路线方案给沿线环境带来的不同影响。2.1.3应根据环境保护标准、技术指标及其治理原则,结合本项目沿线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生态环境等特点制定公路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方案,作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适用可靠的公路环境保护设计。2.1.4公路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公路工程与自然环境融为一体;——公路的各种构造物同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成为新的人文景观;——提供良好的视觉环境;——对施工与营运期将产生的污染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公路环境保护设计宜结合不同的区域环境分段作出相应的建筑风格的设计。2.1.5根据预测交通量和不同的保护对象而拟分期修建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按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制定分期修建方案,并作出分期实施设计。2.2设计要点2.2.1公路环境保护总体方案设计应综合考虑路网规划、交通量、工程建设条件等,所推荐的路线应是可为环境所接受的方案,并着重进行以下方面的分析:——路线及其相邻路网交通量增减变化所带来的噪声、废气的影响;——对沿线农田水利设施与水土保持的影响;——开挖与填筑路基对自然植被覆盖的影响;——处理工程地质病害、开挖隧道等改变水文地质情况后对农作物的影响;——对生态环境分割所带来的影响;——同城镇规划、行政区划的配合及其影响;——对文物、遗址、古迹、风景区等的影响;——线位与环境敏感点的距离及其影响。2.2.2公路选线应结合地形、地物,针对路线所处区域的不同环境特征,考虑不同的环境保护对象进行相应的设计。2.2.2.1平原、微丘区公路应着重论证以下影响因素:——填方、取土、弃土对农业资源、土壤耕作条件的影响;——对农田水利排灌系统的影响;——路面径流对养殖业水体的影响。2.2.2.2重丘、山岭区公路应着重论证以下影响因素:——高填、深挖对自然景观、植被的影响;——公路的分割与阻隔对珍稀动植物资源的影响;——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开挖、废方堆弃、爆破作业等诱发地质灾害的影响。2.2.2.3绕城线或接城市出入口的公路应着重论证以下影响因素:——拆迁的影响;——阻隔出行、交往的影响;——交通噪声的影响;——环境空气污染的影响。2.2.3线形设计应合理采用技术标准及其指标,着重优化以下几方面:——平、纵线形组合设计应能使汽车匀速行驶;——互通式立交、匝道及其各类出人口的线形设计应能使车流顺畅运行;——设置平面交叉时应采用较高平、纵指标并作好渠化设计,以使车流通畅,避免堵塞;——环境敏感点附近的路段,宜采用较高平、纵指标,避免设置急弯、陡坡、爬坡车道等。2.2.4路基设计应结合工程地质条件,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作好环境保护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对取土、石、砂砾料的料场,应考虑其位置、开采方式、数量等对坡面植被、河道流向等的影响;——对弃方的位置、数量应考虑其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路基综合排水系统应与当地排灌系统协调。2.2.5互通式立交设计应针对互通式立交区地形、地质条件,以及互通式立交区周围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特点,结合互通式立交主体工程考虑立交区环境设计方案,并符合下列规定:——在满足互通式立交使用功能的同时,应考虑交叉型式、布局的美观;——综合考虑互通式立交区周围自然环境进行上跨主线与下穿主线的方案比较,合理确定桥上纵坡及桥头路基高度;——立交桥结构型式、跨径、桥长本身应成比例,应与立交区周围环境相协调;——根据路线总体景观设计方案,做好立交区绿化设计;——立交区综合排水系统应与路线综合排水系统统一考虑。2.2.6隧道设计应结合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情况,考虑施工和营运环境进行多方案论证,并符合下列要求:——隧址的选择应综合考虑接线设计、洞内外排水系统、弃碴处理、施工和营运管理等,并提出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隧址通过含有有害气体的地层时,应预测对施工、营运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隧址应避开或保护储水结构层和蓄水层,保护地下水径流和地表植被。2.2.7服务区、管理设施设计应结合自然景观选择适宜的位置,并符合下列要求:——对生活废水、废弃物等进行综合治理;——污染防治措施应进行多方案比选;——拟分期实施的防污染设施应论证并确定实施年限;——有条件时,结合周围环境进行景观设计。2.2.8施工组织设汁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缓对环境空气、声环境、水环境的影响,并符合下列要求:——作好施工便道的调查与设计;——应采取临时工程措施,以确保受干扰地段的排灌系统不被中断;——应采取预防措施,使施工作业产生的粉尘污染减至最低限度;——沥青混合料拌和厂位置应远离居民区;——限定产生高噪声的施工机械的作业时间;——对爆破作业应采用能保证路基与边坡稳定并尽可能减少对环境扰动的施工方法。3社会环境3.1一般规定3.1.1公路环境保护设计所称的社会环境,是指公路沿线范围内,人类在自然环境基础上,经过长期有意识地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人工环境。3.1.2公路社会环境保护设计应调查、搜集公路沿线的土地资源、农田水利设施、建筑物、行政区划、人文景观等社会环境现状及其远景发展规划,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公路建设与社会环境的相互影响关系。3.1.3公路社会环境保护设计应立足于对社会环境的开发和利用,使公路建设产生更多的社会效益。3.2土地利用3.2.1公路选线应全面调查沿线土地利用情况,按不同种类分别统计,遵照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当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国土规划,进行充分比选,确定路线位置。3.2.2公路用地应少占耕地、果园,多利用荒坡、荒地、滩涂等荒芜土地。3.2.3取土设计,应结合土地利用规划选择取土场位置及其取土方式。当采用集中取土方式时,宜结合平整土地选取较高地势的土丘取土,或结合河道整治选取滩槽取土;当采用宽挖浅取方式时,应保留表土回填复耕。3.2.4农田地区的路基应尽可能降低其高度,并宜设置支挡结构,减少占地。3.2.5施工临时用地应结合公路永久用地统筹安排。占用耕地的施工临时用地,工程竣工后应尽快清场复垦。3.3农田水利设施3.3.1应调查公路通过地带的农田水利排灌系统、人工蓄防洪设施的布局与发展规划,使公路设计尽可能与其相协调。3.3.2路线不宜压占干渠、支渠;不得已而压占时,应按原过水断面改移或采取其它工程措施。跨越干渠、支渠的桥涵不宜压缩渠道过水断面。3.3.3在对排灌设施进行合并、调整或改移设计时,不得影响其原有排灌功能与要求。3.4拆迁与安置3.4.1选定路线方案时,应尽可能绕避村镇和环境敏感建筑物,避免大规模的拆迁。当路线对环境敏感建筑物等有干扰时,应作防护与拆迁等多方案比较。3.4.2对公路沿线两侧必须拆迁的建筑物应进行调查统计,分门别类登记造册。3.4.3应充分调查了解被安置对象的各种因素,在设计中充分体现国家的有关政策,提出安置规模等建议方案。3.5出行与交往3.5.1公路选线应注意调查行政区划、居民聚集区、学校、乡镇企业等的位置,了解人群流向,减少对人群出行、交往的阻隔。3.5.2影响人群出行、交往需设置横向通行构造物时,其规模应根据出行数量、出行目的以及路网布局进行设计。3.5.3公路通过农田区时,横向通行构造物型式与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并与农田基本建设规划相协调。3.5.4应充分考虑通道内排水设计,不得因积水影响安全通行。3.5.5路线通过牧区时,应设置放牧转场通道。3.6人文景观3.6.1应搜集公路沿线已发现的文物、遗址、名胜古迹、风景区等的位置和保护级别,并拟定环境保护设计对策。3.6.2公路应绕避省级以上文物、遗址等保护区。公路对文物、遗址等保护区产生干扰时,应按“文物保护法”中有关规定执行。3.6.3服务区、停车场等位置的选定,宜充分利用天然或人文景点,其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3.6.4大型桥梁、互通式立交等大型构造物的型式、布局等,宜与当地环境协调组成具有独特风格的景观。4生态环境4.1一般规定4.1.1公路环境保护设计所称的生态环境是指公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等。4.1.2公路应绕避生态环境中所列的保护对象。公路对生态环境中的保护对象产生干扰时,应结合受保护对象的特性提出保护方案,将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的限度。有条件时,宜进行环境补偿。4.2生物及其栖境的保护4.2.1公路中心线距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边缘宜不小于100m。当公路必须进入自然保护区时,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2.2公路通过林地时,应严格控制林木的砍伐数量,严禁砍伐公路用地范围之外不影响视线的林木。4.2.3公路用地范围内,应按绿化设计要求进行栽植。有条件时,填方边坡的植被覆盖率在秦岭、淮河以南地区应达到70%以上;秦岭、淮河以北地区应达到50%以上。4.2.4公路经过草原时,应注意保护草原植被。取、弃土场地应选择在牧草生长差的地方。4.2.5公路进入法定保护的湿地时,工程方案应避免造成生态环境的重大改变。施工废料应弃于湿地之外。4.2.6在有国家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出没路段,应设置预告、禁止鸣笛等标志,并为动物横向过路设置兽道。4.3水资源、自然水流形态的保护4.3.1应调查和搜集公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的地表水资源分布、容量以及水体的主要功能。4.3.2路面径流不得直接排人饮用水体和养殖水体。4.3.3不得占用居民集中地区的饮用水体;当路基边缘距饮用水体小于lOOm、距养殖水体小于20m时,应采取绿化带或者其它隔离防护措施。4.3.4公路在湖泊、水库等地表径流汇水区通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公路对地表径流的阻隔。4.3.5公路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