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7-信托经营风险案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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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经营风险案例李宪明高级合伙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目录法律文本管理风险业务管理风险信托法律风险交易法律风险法律文本管理风险业务管理风险信托法律风险交易法律风险4定义条款信托资金与信托本金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信托本金指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交付的认购资金中国与中国大陆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企业法》(2006年):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法律文本管理风险5定义条款信托利益与信托收益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享有信托受益权从受托人处分配取得的信托财产信托收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取得的收入预期收益率:8%/年信托收益是否包括信托本金?信托利益=信托本金+信托收益—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文本标准化法律文本概念统一法律文本概念与业务统计报表、软件系统统一法律文本管理风险6信托计划成立委托人未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交付资金已签署信托合同,交付部分信托资金委托人的责任信托计划符合成立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人数、最低规模信托计划不符合成立条件受托人是否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的信息披露内容法律文本管理风险7交易文件履行与信托成立交易文件的签署先于信托成立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信托不成立,各交易文件终止信托计划未成立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各方互不承担任何职责和义务信托财产原状分配与展期受托人按信托财产原状分配信托财产,宣布信托计划展期的权力应当明示法律文本管理风险8受托人免责条款委托人/受益人放弃权利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已充分预见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放弃以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等理由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格式条款单方制订,不可协商规格化、定型化对象广泛、重复使用法律文本管理风险9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的程序受托人拟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且信托文件事先未有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且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的认定标准运用手段: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信托要素:信托规模、期限、信托单位种类、结构化设计、开放式设计等交易要素:交易主体、期限、规模、成本、保障方式、担保物、担保期限法律文本管理风险法律文本管理风险业务管理风险信托法律风险交易法律风险11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标准调查范围与内容,深度与广大调查方法道德风险信托经理道德风险中介机构道德风险信托公司道德风险专家责任专业能力欠缺调查手段有限业务管理风险12风险揭示项目风险类型模式化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项目风险表述格式化由于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或者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造成目标公司股权价值波动,影响信托财产收益典型风险证券交易第三方顾问的投资顾问资格政府承诺和政府回购函的法律效力股权投资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的国有身份可能导致股权推出时进场交易业务管理风险13项目评审风险环节项目可行性研究-信托经理业务部门预审法律合规部门审查风险管理部审查信托业务评审委员会决策产品发行后续管理终止分配业务管理风险14项目评审风险形式项目评审查未尽审慎义务风控或法律合规部门的意见形同虚设各环节之间意见沟通不充分、不畅通掩盖问题产品发行和后续管理未严格执行信托文件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业务管理风险15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按季披露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按季披露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临时信息披露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信息披露方式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网站、手机短信、电话、传真业务管理风险16关联交易报告制度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集合信托业务中的禁止交易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业务管理风险法律文本管理风险业务管理风险信托法律风险交易法律风险18信托财产移转《信托法》第2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传统的信托制度中,委托人设立信托时,需要将信托财产移转给受托人我国信托立法,考虑到中国本土的法律传统,采用了“委托给”这一模糊的概念信托法律风险19信托财产移转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以信托财产移转为前提信托财产是否移转的法律后果信托登记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信托终止与信托财产归属信托税收信托法律风险20信托财产移转股权信托信托法律风险信托公司委托人信托计划信托过户Z公司持有股权Z公司交易过户21信托目的合法性《信托法》第6条: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信托无效信托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信托无效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信托法律风险22信托目的合法性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关于定向增发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不超过十人信托法律风险23信托目的合法性不良资产信托信托法律风险信托公司委托人资产管理公司财产权信托债权24信托目的合法性不良资产信托信托法律风险信托公司(原告)委托人(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不良债权X公司(被告)X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履行公告、公示催收程序、诉讼法院判决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抵押25信托财产确定性《信托法》第9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信托法》第1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使用价值、存在形式、权利义务关系、可预见性、可控制性信托法律风险26信托财产确定性高速公路收费权公共事业收费权企业应收账款BT项目政府补贴股权收益权物业资产收益权应收帐款收益权未来权益作为信托财产的合法性信托法律风险27信托财产确定性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信托法律风险信托公司昆山纯高信托财产基础资产收益权财产权信托基础资产收益权持有资产抵押资产财产权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28第三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责任《信托法》第30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的类型全体委托人保留处理部分信托事务的权利全体委托人委托部分委托人处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人指定第三人处理部分信托事务受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法律风险29第三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责任《信托法》第30条: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受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责任监督责任、选任责任、无条件的对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委托第三人代理信托事务,一般应负监督责任出现不得已事由而委托第三人代理信托事务,负有监督和选任责任《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对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加重了受托人的负担,增加了受托人退出信托法律关系的难度信托法律风险30第三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责任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认定信托法律风险信托公司F公司持有股权持有股权委托人A股权投资信托Z公司31第三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责任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认定信托法律风险信托公司委托人A(被告)Z公司(被告反诉原告)80%股权信托股权托管人(原告、反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股东V股东W注册资金2500万元抽回2000万元2000万返还不当得利2000万清算政府决定注:反诉被法院驳回。F公司法律文本管理风险业务管理风险信托法律风险交易法律风险33股权管理表决权-亲自行使与代理行使关联交易与抽逃注册资本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大股东控制利润分配公司型基金或合伙型基金对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投资-股权回购与四三二一限制房产管理房产保险房产租赁登记交易法律风险34股权管理股东责任交易法律风险信托公司X公司受让股权托管委托人A委托人BZ公司质押Z股权35股权管理股东责任交易法律风险信托公司(仲裁被请求人)X公司(仲裁请求人)受让股权委托人信托Z公司(仲裁被请求人)提起仲裁,请求应付账款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仲裁庭不支持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36房产管理预告登记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方处于弱势地位,卖方可以一房多售适用范围:涉及取得、转移、变更和废止房屋等不动产物权请求权的情形,均可采用。商品房预购、预购商品房转让、房屋联建、在建设工程抵押。法律效力: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商品房原所有人在预告登记后将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时,无效。权利限制:(1)债权消灭(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交易法律风险37房产管理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状况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登记启动程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依据(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2)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仲裁机构的生效仲裁裁决,其他经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证据。交易法律风险38房产管理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登记实际作用(1)暂时限制登记记载的权利人的权利(2)暂时排除第三人根据登记簿的公信力取得物权权利限制:(1)时间限制——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2)权利行使限制——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应当赔偿交易法律风险39担保债权管理抵押物置换-估值信托财产解除抵押与再抵押-用途披露担保财产被查封、冻结另类财产管理动产管理的共性问题:保管、储藏、运输、销售、真伪识别、转移交接艺术品投资企业的税收风险酒类销售专营管理交易法律风险谢谢!李宪明高级合伙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层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1座6层直线电话:021-61059033010-85230606移动电话:13501700231电子邮件:xianminglee@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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