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沪工程研[2006]1号为了做好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作,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培养目标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该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特别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二条招生类别(一)国家计划内招生分定向培养和非定向培养两种。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后须回定向单位工作,非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后,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就业。(二)自筹经费招生由学校、或者导师、或者社会筹资支付培养费用,培养费9800元/年,毕业后参照非定向生就业办法就业。(三)委托培养招生由委托单位向学校支付培养费用,培养费9800元/年,毕业后须回委托单位工作。第三条报考条件-2-(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名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能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勤奋学习、努力攀登科学高峰的高等学校应届或历届本科毕业生;2.年龄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年龄不限;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名参加我校组织的单独考试: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2.大学本科毕业后(具有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四年以上,业务优秀、思想政治表现好,由所在单位推荐选派的委托培养的人员;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三)同等学力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不含MBA)的条件1.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生,毕业后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2.持有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单(原件),成绩须达到大学英语六级报名资格线。3.持有高校教务部门或省、市级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原所学专业的八门本科成绩证明(原件);-3-4.不允许跨专业报考;5.初试成绩合格后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四)我校可以接受校内外推荐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直升为硕士生。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学生,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并按规定办理报名手续。(五)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在学学生、在校本科非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六)有国家承认研究生学历的在职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若拟攻读第二硕士学位,只能报考原单位委托培养硕士生。第四条报名日期报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详见当年招生简章。第五条报名地点由各省(自治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报名地点。第六条报名手续(一)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在职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二)填表须知1.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写两个志愿。2.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写一个志愿,并在报考意见一-4-栏中注明报考原单位委托培养;3.我校实行师生互选制,报名时只填写报考学院和专业,不填写研究方向。入学一个月内完成师生互选。4.应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专业目录选定。(三)考生填好报名登记表后,在规定的日期内将登记表寄送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四)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寄发准考证。(五)考生在报考期间因事外出,可持所在单位证明就地报名和考试,考试地点必须和报名地点一致。第七条考试(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二)初试日期按教育部指定日期进行。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参加单独考试的时间一致。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三)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三小时。其中政治理论、外国语的满分值各为100分,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满分值各为150分;(四)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数学、非外语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科目由我校组织命题。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与全国统考相同,其中英语由上海市统一命题,其余三门由我校组织命题;(五)初试方式均为笔试;-5-(六)初试地点: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的考生由所在报名点安排考场;(七)复试时间和地点:在初试成绩公布后另行通知;选择其它语种应试的考生,其英语应达到CET-4水平,复试时须加试英语,录取后一律修读英语。第八条体格检查:由招生单位在复试时通知考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第九条录取根据考生入学考试初、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录取。单独考试考生只能录取为原工作单位委托培养的硕士生。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在录取前由我校与拟被录取考生的工作单位、考生本人签订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合同。委托培养硕士生由委托单位提供培养费和应享受的待遇。定向培养硕士生的培养费由学校承担,在学期间应享受的待遇由定向单位支付。第十条学制与学习年限全日制(脱产)硕士生学制和学习年限为两年半。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6-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沪工程学[2004]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上海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就业工作,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人才,毕业生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要鼓励和引导我校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和行业去工作。第四条学生就业工作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全体按照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各类各级学历学生。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学校设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简称“校就业中心”,校就业中心隶属校学生工作部(处),主持开展全校学生就业服务与日常工作。-7-第七条学院配备学生就业工作辅导员,在校就业中心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第八条校就业中心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及细则;(二)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指导各学院开展日常就业工作;(三)会同各学院及时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和毕业生资源上报工作;(四)会同各学院做好毕业生的就业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五)拓宽就业渠道,收集、整理并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六)积极开拓毕业生的就业市场,建立毕业生就业基地;(七)积极举办各种类型招聘会,为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及供需见面活动提供条件和服务;(八)组织召开毕业生家长会,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九)负责毕业生推荐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十)负责就业指导课教学的组织实施,加强就业指导课的课程建设,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十一)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十二)负责毕业生档案的建立和投寄;-8-(十三)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研,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系统,及时反馈社会对我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的意见及建议;(十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组织学院年度就业工作考核、评估和表彰;(十五)完成市主管部门或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各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二)根据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细则,制定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三)负责本学院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了解和掌握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情况,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四)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资格审查工作,并向校就业中心提供毕业生的详细资料;(五)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调查、跟踪及统计,确保统计情况的准确真实,并按时报送校就业中心;(六)积极开拓就业渠道,定期举办学院二级市场,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学院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市场;(七)组织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就业协议的签订工作;(八)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和就业指导课教学;-9-(九)关心帮助本学院贫困毕业生、女性毕业生等弱势群体学生就业;(十)负责本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十一)开展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的调研,做好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十二)对本学院毕业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追踪调查,及时总结分析社会对本学院各专业办学的意见建议,积极协助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十三)完成各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对毕业生的主要要求(一)认真学习各级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二)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积极做好毕业答辩,顺利通过毕业考试,取得毕业资格;(三)接受学校、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四)认真学习《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掌握整个就业程序;(五)认真准备简历和相关资料,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生推荐表》;(六)积极参加各类就业市场,广泛寻找就业途径,把握就业机会;(七)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就业协议书;-10-(八)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诚信择业,信守合同,维护择业双方利益和学校名誉;(九)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十)拿到毕业生报到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制定计划,统一安排和指导各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为:(一)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二)进行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三)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四)组织、举办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活动;(五)协助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六)制作就业方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七)领取报到证,做好派遣工作;(八)组织毕业生文明离校;(九)调整及处理遗留问题。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毕业生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11-(一)9—10月份1.秋季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及遗留问题处理;2.应届毕业生信息登记、审核、汇总、上报;3.监督、保证就业指导课的教学质量并制作电子简历(推荐表);4.发布应届毕业生需求信息;5.完成年度毕业生工作总结;6.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应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7.制订《关于做好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二)11月份1.汇总毕业生推荐表并刻制成光盘;2.举办大型毕业生就业市场;3.开展春季毕业鉴定工作,发放春季班毕业生登记表;4.汇总、审核《就业指导课》成绩;5.继续与用人单位联系,收集并公布需求信息。(三)12月份1.评选年度就业先进教师;2.召开就业工作总结表彰会;3.统计学院各项就业指标;4.发放春季优秀毕业生评审表;5.评审、上报春季优秀毕业生材料。-12-(四)次年1—2月份1.集中打印报到证;2.召开毕业生文明离校部门协调会;3.组织举办春季毕业生毕业典礼;4.编写并发放秋季毕业生家长会宣讲提纲;5.与相关部门协调毕业生材料归档工作;6.毕业生档案转移工作;7.修订《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五)3—4月份1.未就业春季班毕业生登记备案;2.为未就业的春季班毕业生提供服务;3.上报秋季毕业生相关信息;4.印制并发放《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5.编制并印放毕业生调查问卷和毕业生家长调查问卷;6.编制、发布毕业生就业排行榜。(六)5月份1.制定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2.印发优秀毕业生评审表;3.审核优秀毕业生材料并报市教委审批;4.发放毕业生登记表;5.印发毕业生阶段性摸底情况表;6.汇总、分析毕业生调查问卷数据并行成书面报告。-13-(七)6月份1.制定毕业生离校工作时间表;2.开展秋季毕业生毕前教育;3.集中打印派遣证;4.召开毕业生文明离校部门协调会;5.秋季毕业生的毕业典礼及文明离校工作;6.秋季毕业生家长问卷的数据处理;7.召开春季毕业生学生家长会;8.编写、发放春季毕业生家长会宣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