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参考书目主要内容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二章企业法第三章公司法第四章破产法第五章合同法第六章经济竞争法第七章工业产权法第八章劳动法律制度第九章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三节经济法律行为•第四节代理•思考题第一节经济法概述•1、1法的产生和发展•法的产生和发展•生产力进步-产品剩余-私有制-阶级-国家-法律•法的界定•法的含义•法与生活学习及工作的关系•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与形式意义上的经济法的分离1、2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产生和发展早期也有经济法,但不规范,不成熟空想阶段:•作为法律范畴,法国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首次使用“经济法”一词•发展,法国德萨米在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再次使用“经济法”作者在该书第四篇提出了其设计的“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共12类法律,其中第二类法律是“分配法或经济法”,有12条规则•现代经济法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现实阶段:战争──经济法问世的偶然条件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战后,德国采取了一系列旨在保障战争需要和战后经济复兴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措施,比如1916年的《确保国民粮食战时措施令》,1918年的《战时经济复兴令》,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等.经济社会化──经济法形成的根本原因十九世纪末开始的经济社会化,是指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动态发展中逐渐形成的经济利益多元化、经济竞争激烈化、经济垄断普遍化、经济结构规模化、经济关系复杂化、经济交往国际化的社会经济格局。1、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法的形成:•自由竞争——垄断经济──国家干预几种典型的垄断组织卡特尔(Cartel)辛迪加(Syndicate)托拉斯(Trust)康采恩(Konzern)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保护贸易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之害法)2、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形成:国家垄断——市场竞争──国家调控计划经济是一种理想经济,它包含着“政府万能”的观念前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世界唯一的经济法典1978年“经济法”在中国提出1993年我国宪法修正案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强宏观调控。国外经济法的发展1、美国的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2、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3、英国的公平贸易法4、日本的禁止垄断法我国经济法律的发展过程和现状1、20世纪末期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概况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2、当前我国经济法的法律形态,是以多种单行法形式存在。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税法、银行法等3、制定经济法典或经济法纲要问题4、经济法实施问题(反垄断悖论、监督机制)1、3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界定:P3•特征:•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综合性与专业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调整方法的多样性1、4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1、5经济法的作用•保障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练习题•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是()A、民法B、经济法C、行政法D、劳动法•从法理学上看,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决定性因素是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A、调整手段B、调整对象C、立法程序D、主体范围•1919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煤炭经济法》,确立了国家有权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原则。A、美国B、日本C、德国D、英国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2、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的概念(图示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图示一--具有意志内容--法律规范调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强制性多种多样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是思想意志关系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强制性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种类•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企业法人非经济组织非法人企业自然人练习•在市场主体体系中,()是最主要的主体。A、自然人B、合伙企业C、国家机关D、企业法人•以下哪个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A、甲国有企业B、乙股份公司C、丙有限合伙企业D、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主体具备法人资格的是()。A、某有限公司B、某财政局C、某有限合伙企业D、某派出所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概念•经济权利•三层含义:1,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2,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3,依法获得保护。•具体内容:财产所有权,经济管理权,经营权,分配权等等。•经济义务•三层含义:1,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使权利主体利益实现;2,义务是有限度的;3,受国家强制力的约束。•种类: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二者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种类•财物•货币、有价证券•行为•智力成果下列哪些选项可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A、债券G、土地所有权•B、仓储保管H、商誉•C、阳光M、征税•D、水泥N、月球土地•E、商标、专利•F、运输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律事实: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行为:•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由主体的意志决定。•法律事件:•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包括不可抗力与偶发事件以下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有:•A、失火•B、购买商标使用权•C、死亡•D、借贷•E、签定合同•F、罢工•G、战争•以下属于经济法律事实事件的是()A、赠予B、征税C、地震D、注册登记•以下属于经济法律事实行为的是()A、罢工B、战争C、地震D、注册登记第三节经济法律行为•概念•特征•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是合法行为。•形式:口头,书面(一般和特殊),默示,推定•种类:双方或多方、单方法律行为;有偿、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缴纳税金是()经济法律行为。A、有偿B、无偿C、诺诚D、实践•以下不属于书面的经济法律行为的是()A、传真B、电报C、当面洽谈D、登记•经济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有()。A、合同书B、登记C、公证D、批准•以下属于要式经济法律行为的是()。A、合同B、登记C、公证D、批准第四节代理•概念三种关系•特征以谁的名义,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在代理权限内,法律后果归属•范围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但四种情形下受到限制•种类: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滥用代理权及其法律后果•具体情形三种,是无效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具体情形三种:未经授权的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是无效民事行为,但在表见代理及本人追认或明知而不否认的情形下为有权代理。•表见代理•一、概念•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具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各种事实,法律规定由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二、表现形式•(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代理授权不明;•(4)行为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三、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代理行为()。A、代人签订合同B、代人照看小孩C、代人保管财物D、代人传递信件•以下哪些行为不能代理()。A、订立合同B、企业注册登记C、婚姻登记D、专利申请•以下属于滥用代理权行为的是()。A、越权代理B、自己代理C、复代理D、代人演出•以下可构成表见代理的事由是()。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B、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C、代理授权不明;D、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案例分析一老王作为甲公司的业务员经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2003年2月,甲公司又委派老王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某电子产品的购销合同。约定于5月底交货,由甲公司依往常习惯自提货。4月,因老王严重违纪,被公司开除。老王为此怀恨在心。5月29日,老王到乙公司处要求提货,因以前都是老王提货,故乙公司将货交于老王提走。5月30日,甲公司派小李来提货,乙公司称已发货给甲公司,要甲公司按时付款。甲公司称老王已被开除,不再是本公司的员工,乙公司对其发货无效。问:案中老王的提货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如何处理本案?案例分析二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参考分析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案例分析三张吉成和陈震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张吉成到某办事处工作一年。张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14英寸国产彩电委托给陈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张给陈写信,说自己又买了一台日产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谭兵得知此消息后,找到陈,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谭对陈说,你给张写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毛病了,图像不清,要他降低价格出售。陈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谭关系不错,经常让谭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且有一次公司派陈去买啤酒,陈私自把啤酒拉运到自己家中两箱,谭知道此事,若说出去对自己不利。陈即按照谭的意思给张写了信。张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按低一些的价格卖掉。于是,陈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张的彩电卖给了谭。张回来后,知道了真相,要求谭返还彩电,谭坚持不还。张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谭买卖彩电的行为无效,谭返还彩电。[问题]陈震、谭兵买卖彩色电视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谭兵应否返还张吉成的彩电?•[简析]•本案被告陈震、谭兵买卖电视机的行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所谓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是指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合谋,弄虚作假,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这种民事行为有三个特点:一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二是这种串通的目的是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使代理人或第三人取得非法利益;三是这种串通是故意实施的。本案被告陈、谭在买卖电视机的过程中存在着双方串通的故意和行为,并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失,他们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因而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