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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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3技术交底记录工程名称分部工程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分项工程名称交底内容: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总平面图、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安全要求。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8、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存放,使用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9、氧气瓶和乙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环境,不得进行焊、割;(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6)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件,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表C1-3技术交底记录工程名称分部工程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分项工程名称(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制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1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1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1)禁火区域内;(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闭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的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1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动责任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1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2)小型油罐等容器;(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1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责任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1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1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责任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18、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一平方米配备两只十公升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一千二百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19、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二十五平方米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20、二十四公尺高度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施和设备,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21、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巡回检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表C1-3技术交底记录工程名称分部工程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分项工程名称情况。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22、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便于及时报告险情。23、严禁在屋面用明火溶化沥青。技术负责人:交底人:接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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