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质〔2006〕66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建委:为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效能,强化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规定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7月26日印发2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效能,强化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工作,是指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行区域监督管理和层级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以行政区域和工程规模为基础划分建立市级安全质量网格(以下简称市级网格),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的方式,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本辖区内街道、乡镇为基础划分建立区、县级安全质量网格(以下简称区、县级网格),按照工作职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建委建立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市、区两级管理网格联动管理模式和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和区、县建委根据网格划分情况,设置监督巡查组,负责具体实施每一网格内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3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工作应按照职责明确、层级负责、标准统一、信息畅通的原则进行。第二章市级网格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内容第七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加强安全质量工作的有关措施。第八条负责本市重点、重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区、县级网格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对区、县级网格监督和指导的主要内容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安全质量法规和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工作要求的情况;(二)检查辖区内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三)开展工程安全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四)安全质量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五)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六)制定和落实控制安全生产指标情况;(七)重大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八)应急抢险工作预案编制情况。第十条对区、县级网格监督和指导的主要方式是:(一)听取区、县建委的工作情况汇报;(二)询问区、县建委有关人员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情况;(三)查看安全质量监管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四)随机抽查区、县建委监管的建设工程。第十一条每月对区、县网格进行监督和指导,根据工程4总量抽取一定比例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各方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的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等方面情况。第十二条每半年或定期组织区、县网格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进行联合检查。第十三条每半年召开区、县网格联席会议,通报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措施。第十四条定期发布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信息。定期将监督和指导情况向区县政府反馈,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第十五条每年定期组织区、县网格监督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监督工作水平。第三章区、县级网格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内容第十六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及市建委制定的有关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第十七条负责辖区内工程安全监督,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工程质量监督。第十八条按照市建委制定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县实际和管理职责,制定有关工作措施、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第十九条定期组织本辖区内安全质量网格监督人员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条利用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5台,及时上报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信息。每月定期将本辖区内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情况上报市安全质量网格。第四章巡查组工作职责和内容第二十一条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及有关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负责网格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负责对网格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对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使用功能等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组织、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第二十三条每季度对网格内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时,巡查组必须由两人以上(含两人)组成。第二十五条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检查记录,并将采集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平台。第五章监督责任第二十六条对抽查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工程所在区、县建委对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依法处理;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应由其区、县建委责令立即停工、排除隐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抽查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应由该工程负责质量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6督机构负责下发质量整改通知书并依法查处。第二十七条市建委对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连续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多次整改不力的区、县建委应制发《安全质量监督工作建议书》,责令分析事故原因,并制定监督工作措施。要求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市建委。区、县建委在12个月内接到3次《安全质量监督工作建议书》的,市建委负责人约谈区县建委负责人,督促区、县建委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第二十八条市建委定期和年底将全年网格管理情况总结通报各区、县政府。第二十九条区、县建委对发生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多次整改不力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应进行约谈告诫,并将约谈告诫记录向社会公示。第三十条检查人员在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