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演变佚名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一、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商代刑法严酷。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2、凌迟刑。3、折杖法。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2、充军刑。3、发遣刑,明代还有庭杖制度。二、中国古代刑罚演变的原因。大体上,刑罚发展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发展变化。二、古代社会高度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统治者权力的无限制和无制约,当权者往往凭一己好恶行事,使刑罚形成了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三、宋元明清法制由轻向重变化的原因。更加加强中央集权,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罚更加残酷,四、刑罚的变化与发展同特定的社会发展现状紧密相连。严刑酷法带来的不是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也不是什么治国良方,残酷的镇压反而加快了王朝覆灭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