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企业法1.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以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五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个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一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改变,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名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还,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清偿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部分贷款,丙表示自己是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偿清?3.在银行贷款偿清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答案:(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的,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在银行贷款还清后,甲、乙、丙、丁内部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第二章公司法某高校甲、国有企业乙、集体企业丙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型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中,甲以高科技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乙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丙以现金12万元出资,后丙因为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0万元。请问: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答: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到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丙承诺出资l2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答:丙承诺出资12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按《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资料?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即一般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主要为: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4、丙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丙开始承诺认缴12万元,但最后却因为资金困难,实际缴纳10万元,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人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可以分期交付,除初次出资外,其余部分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第三章破产法第四章合同法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教室耳机,每副单价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W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两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大学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厂向乙大学的发函是否属于要约?为什么?(2)乙大学向甲厂的回函是否属于承诺?为什么?(3)乙大学的拒收行为是否是违约?为什么?答:(1)甲厂向乙大学的发函属于要约,因为其为一份向特定人即向乙大学发出的要约,要约的内容也明确具体,即产品的型号、价款等都已明确,所以此发函属于要约。(2)乙大学向甲厂的回函不属于承诺,因为根据承诺的有效条件可以看出,承诺的内容要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未对其内容作实质性的更改的意思表示。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更改,就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而提出的更改要求为新要约或称为反要约。案例中乙大学提出,要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即可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所以不是承诺。(3)乙大学的拒收行为并不违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时,则要约失效。所以甲厂与乙大学的合同并未成立,乙大学不需要履行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即可以拒收货物。2002年2月,甲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之需,拟在本市找一房主租赁几间厂房。经人介绍,在2月20日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如果乙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能够2002年10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把该厂三间共250平方米旧房于10月中旬租给甲公司使用,每月租金为2000元,租期30年。合同签订后,丙房地产公司也表示愿意租三间厂房给甲公司,但甲公司考虑到已经和乙电子器材厂签约,再等几个月就可租到房屋,没有必要为此违约,因而没有答应丙房地产公司。2002年9月底,乙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竣工,甲公司即找到它要求履行合同,而乙电子器材厂却已把合同中约定的三间厂房租给了某个体工商户丁。甲公司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乙电子器材厂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合同?为什么?(2)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案例中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若乙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能够2002年10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把该厂三间旧房于10月中旬租给甲公司。即当乙厂的新厂房竣工交付使用这一客观事实成就时,租赁合同才能成立,所以是附条件的合同。(2)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备以下要件时成立:①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④合同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根据案例所示,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合同符合上述4个条件,因此合同有效。第五章工业产权法蓝开公司独立研制出一种“无线视频监控设备”,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且依法获得了专利权。红达公司在蓝开公司申请专利之前,就知道了该研究成果,并因此与蓝开公司签订了有关该“无线视频监控设备”的技术保密协议。然而红达公司并未依约保密,而是在蓝开公司提出专利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使用保密技术,生产销售“无线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使得该技术因被泄漏而公开。在蓝开公司获得专利权之后,绿柏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主要理由是:与该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之日前在市场上就已公开销售,该产品的专利技术早已被公开。请问:(1)红达公司的行为是否导致“无线视频监控设备”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丧失?(2)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如何作出裁定?答:(1)《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授予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本案中,蓝开公司在申请专利前,已通过使用该技术,生产销售“无线视频监控设备”产品,导致该技术因泄露而公开,因此丧失了新颖性。(2)专利复审委员会应经过审查,查明属实后,宣告蓝开公司申请的专利权无效。甲服装公司的“lavender”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乙服装商行在其销售的服装产品中均使用带有“lavender”字样的标签和外包装袋。甲服装公司认为乙服装商行的上述行为侵犯了“lavender”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1)乙服装商行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2)假设“lavender”商标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某公司将“lavender”商标用在饮料商品上,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3)在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确定侵权赔偿的数额?答:(1)甲服装商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根据《专利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若将“lavender”用在饮料商品上,也同样构成侵权。《商标法》扩大了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此看出,即使将服装商标用在饮料上,也是不予允许的。(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第六章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地区的A企业生产的“飞亚”牌啤酒十分畅销,但另一地区生产同类产品的小企业B则销路不佳。于是,B企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将本企业产品的包装改为与A企业产品近似的包装;(2)散发小册子,宣传自己的产品,在宣传中加上自己产品本没有的多种疗效功能;(3)以获得A企业的营销策略和客户为目的,买通或高薪聘请A企业的销售人员。同时,B企业还请求政府给予保护性支持。政府为了支持本地区企业的发展,决定制订一个啤酒质量标准,限制A企业的产品进入本地。以上措施实施后,A企业的产品滞销,企业效益直线下降。请回答以下问题:(1)B企业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政府对B企业的支撑性做法是否合法?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3)若B企业的做法不合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1)B企业采取的措施不合法,属于假冒混同行为。(2)政府对B企业的支持性做法不合法,属于行政性垄断行为。(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产品质量法2005年7月30日,黄某从一商场购得某品牌果汁饮料一瓶,当天她打开果汁饮用,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