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商贩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以北京市为例摘要:“流动商贩”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出现,并在社会生活中日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在市场经济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流动商贩,作为一种非正规就业的方式,流动商贩的数量与日俱增。他们对于解决社会就业压力、方便市民的生活起到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由于流动商贩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以及政府管理过程中的政策性缺失,导致流动商贩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市场秩序等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并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难题。基于流动商贩存在的社会背景及其影响,政府对流动商贩的管理也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流动商贩作为目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政府对其管理是否有效直接影响着政府在经济建设与社会管理的成绩。对流动商贩的研究,也是市场经济下政府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必由之路。本文以北京市为例,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的方法对城市流动商贩的社会背景、存在原因、以及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并结合理论知识,通过综合考量,得出新形势下政府应对流动商贩问题的对策。关键词:市场经济流动商贩治理对策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市场经济的不断调整与深化,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发展,人们对于自由经济的需求性与适应性也更加明显。中国现行不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与人们的商品交易需求之间的矛盾形成了流动商贩存在的基础。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北京市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与流动商贩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导致了城市管理者与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冲突。流动商贩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满足处于社会低端人群的消费需求,更是一部分人谋生的重要手段,流动商贩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只有承认和尊重流动商贩存在的合理性,才是有效治理流动商贩之基石,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冲突,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流动商贩存在着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一、流动商贩存在的原因(一利益驱动是流动摊贩产生最直接的原因调查发现,大部分的流动商贩是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而从事这种无固定的商品交易。在对100名流动商贩的了解中,我们发现,57个商贩属于外来务工人员,28个本地农民,15个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其中,93%的部分属于无工作人员,只有7人是工作之余的第二份职业。由于流动摊贩投资少、成本低、风险小、见效快,因此成为低收入家庭和人员特别是下岗、失业、待业人员、外来人员等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的第一选择。而且由于流动摊贩的适应市场的能力强、经营内容调整快又不承担办证费、税收、店面承租费或摊位费等等各项费用,因此,流动摊贩的经营成本大大低于有门店或摊位的证照齐全的、依法纳税的合法经营者,在其他经营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流动摊贩产生的利润大大超过合法经营经营者所产生的利润。(二市场需求是流动摊贩产生的内在原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市场需求也不断增加。民众的需求是全方面、多样的。而城市中的无论从商品供应、地理位置、适应市场的能力的方面,都无法也不可能完全满足民众的市场需求。而市场作为调节供需关系的枢纽,势必会产生一种更加方便大众的交易形式,而流动摊贩这种特殊的形式以其商品价廉、经营方式灵活、购买方便等优势,正好弥补市场需求的不足,满足了一定的消费群体的实际需求,因而在市场上占有一席地。(三外来人员涌入城市成为流动摊贩产生的推动力据本次不完全统计,昌平区接受调研的流动商贩里接近半数是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这种现象在北京表现得更加明显。这些外来人员中,一部分人没有一技之长,一时找不到工作,由于流动摊贩投资少、成本低、风险小、见效快、易于经营,因此这部分人就选择了流动设摊经营,成为流动摊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就业形势严峻,下岗待业失业人数增多是社会原因目前来看,社会经济发展总体上是平稳的,但随着新增就业人口的增加、劳动产业转变,市场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不断提高,社会上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导致下岗、失业、待业人员不断增加。而一部分下岗、失业、待业人员常常迫于生计,只能把流动设摊作为谋生的渠道和手段。(五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是流动商贩存在的制度原因在此次调研的人群中,超过67%的流动商贩是由于经济收入得不到保障,为生活所迫,才自谋出路,因而流动设摊成为他们主要谋生手段。流动设摊的老年人、残疾人是流动摊贩中的特殊群体。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低保、农保以及其他一些其他社会福利跟不上,致使很大一部分人群游离在温饱的边缘,只能以流动设摊作为谋生手段,在艰苦的生活条件下谋取更多生活必需品。二、流动摊贩的特点与产生的问题(一流动摊贩的特点流动摊贩挤街占道、无固定门店,在城市道路、居民区、集贸市场周边、公园,在广场附近等随意摆设摊点或走街串巷。其活动具有以下特点:1、活动范围大、流动性强大多数受访人群认为,流动性是流动摊贩最显著的特点。由于流动摊贩经营工具简单,不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就可以经营。所以它的活动可以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商贩们可以根据不同时段、不同地段人们的需要进行不同的商品出售,加上流动摊贩交易过程简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用开票,因此可以随时随地流动或者设摊经营,活动范围遍及集贸市场周边、公园和广场附近、学校周边、城市道路等诸多地区。2、经营活动的特定时段性由于经营环境的恶劣,流动摊贩要求其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最适宜的价格把经营物品销售出去,取得最大的利益。因此,流动摊贩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常常于上、下班高峰时间出现在人流量大的繁华地段;或者于清晨、中午、傍晚期间聚集在集贸市场(菜场周边;或者于清晨时出现在锻炼人员集中的公园、广场的附近;或者于学生放学期间出现在学校周围;抑或于夜间出没在大商场、超市的门口等等,其经营活动的时段性非常明显,其它时间则基本上躲藏起来。3、经营内容杂、应变能力强流动摊贩经营内容品种繁杂、门类齐全、应有尽有:有小家电、小百货等日常生活用品;水果;蔬菜;油炸、油煎、水煮、火烤、白切类食品等等。而且,流动摊贩能根据季节变化、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内容,以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具有极强的应变性。尤其经营内容的季节性特别明显,如六月杨梅、秋夏的西瓜、秋冬的橘子和冬春的甘蔗等,甚至在一天之内也会经营不同的商品,比如早上卖豆浆油条,上午卖蔬菜食品,中午卖营养快餐,下午卖水果,晚上卖小物品或烧烤。诸如此类的现象比比皆是。4、管理的难度较大流动摊贩为逃避城管执法队员的处罚,在实际设摊经营中积累丰富的经验,掌握城管执法队员的巡查规律,采取“你进我退、你退我进”的迂回战术,反反复复在同一地段设摊经营,与城管执法队员打游击战。并且在执法中队开展集中整治时,流动摊贩充分利用手机进行信息传递,只要某路段有流动摊贩被城管执法队员查处,信息马上会传递到相关的流动摊贩,以逃避城管执法队员的查处和处罚。整治结束后,流动摊贩又恢复继续设摊经营。因此,对于流动商贩的管理难度十分巨大。(二流动商贩的危害性由于流动商贩存在以上诸多特点,所以它对社会生活产生着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有利有弊的,本文主要分析其产生的危害,以求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措施。1、不利于文明城市的创建流动商贩不需要固定门店和经营场所,他们走街串巷、随意摆摊设点,这种不正规的经营方式虽然有其便利性,但由此而造成的果皮、包装物等固体废弃物、炸烤产生的呛鼻的油烟味以及哄吵的买卖交易的噪音等,给城市带来了许多污染与无奈,零星的摊点摆放也是城市建设的一大障碍,这些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降低了一个城市的品位。从某种意义上说,流动摊贩多少,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高低。因此,流动摊贩的普遍存在,不利于一个城市开展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2、引发食品卫生问题经营油炸、油煎、水煮、火烤、白切类食品等等的流动摊贩,既无健康证又无卫生许可证,缺乏必要的食品卫生知识和卫生保障措施,有的甚至出售“三无”、过期或腐败的食品,这些食品根本不符合卫生标准,人们吃了这些食品,不可避免会产生各种不适或疾病,不利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尤其不利于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而流动摊贩经营的小家电等日常用品,有的是“三无”产品、伪劣产品、假冒产品等等,不符合安全要求,人们在使用这些产品时,有可能引起意外事故。这些流动商贩的买卖缺乏监督,是一种纯粹的自发行为,所以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发生食品、产品安全事故之后也无法追究事主责任,只能自认倒霉。受访人群中,接近40%的人数基于这个原因不购买摊贩食品商品。3、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流动摊贩不办理营业执照,所以不必依法纳税,导致国家税费流失,损害国家利益。并且由于流动摊贩无固定门店,不需支付店面费用或摊位费及管理费等。因此,流动摊贩的经营成本大大低于有门店或摊位的证照齐全的、依法纳税的合法经营者,同样一种商品就会在价钱上相差甚大,所以深得消费者的亲赖。这对正规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4、占道经营堵塞交通流动摊贩往往在人流量大的路段摆摊设点,特别是在上、下班高峰时间在人流量大的繁华地段或在清晨、中午、傍晚期间在集贸市场周边的城市道路两侧占道设摊。这些地方本身道路狭窄,容易发生交通拥挤状况,加上流动商贩的摆摊设点,就更加加重了拥挤状况。55%的人认为流动商贩的存在影响了其正常通行,并且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引发交通事故。5、容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由于流动商贩不具有固定性的特点,所以商品交易经常是一次性完成的,出于利润最大化的心理,他们很可能在经营过程中营销假冒伪劣产品或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强买强卖,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不公平的交易也非常容易引发矛盾,甚至造成打架斗殴事件,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治安,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三、对流动商贩的治理在对流动商贩的治理中,我们可以采取公共治理理论的有关理念,在认识维度上,充分考虑为什么治理、治理的目标、治理的主体应该是什么、用该采用何种手段进行治理,从图示五个治理的要素出发,提出具体可行的治理模式,达到综合整治的效果,满足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一转变治理理念转变治理理念是对流动商贩进行有效性治理的前提与基础。转变治理理念应该从三方面入手。第一,必须承认流动商贩存在的客观原因和现实意义,承认流动商贩在社会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其解决市场发展不充分的重要意义,第二,城市的市容建设要建立在“和谐关系”的处理基础上,不能以行政权力强行打压流动商贩的存在。第三,对流动商贩的态度要实现从“控制取缔”到“积极引导”的转变。在过去的治理过程中,往往对流动商贩采取一种打压控制的手段,这种硬性的办法不仅不能解决这些商贩的真正问题,更加造成了城市管理人员与商贩之间的激烈矛盾,不仅不利于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更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二扩展治理主体在公共治理的理论基础下,流动商贩治理的主体应该形成“政府为主、多元参与”的格局。首先作为政策制定、在社会关系处理中居于主要位置的政府,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关注弱势群体,关注流动商贩存在的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与制度原因,考虑流动商贩人群的社会保护、养老、子女教育等,以更加关心而不是苛责的眼光审视流动商贩人群。同时,应该更加重视城市社区的力量。具体而言,就是以社区为单位,让小区居民投票决定流动摊贩的去留、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经营时间等问题。小区居民最了解自己的生活需要,所以他们也应该最能把握好管理流动摊贩的‘度’。与此同时,政府可以对社区行为进行适当的指导,将其引向更加规范合理的方向。比如建议社区内部进行监督评议机制,即对社区附近的流动商贩实行集体监督制,定期评选优秀商贩,减少其摆摊费用或者在其摊位上颁发奖章,吸引小区居民购置该摊位物美价廉、信用度高的商品。(三完善治理手段政府对流动商贩的治理手段表现在制定政策措施和制度规范上,常见治理手段[谢冶菊:《关于流动商贩的治理》《城市问题》2011年第11期]为直接管制、税收、补贴、劝解、自愿服务五种,治理情况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对流动商贩而言,直接管制一直是主流模式,然而现行的管理模式下,应该尽量避免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