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和地区电动自行车标准一览当前,电动自行车在国际市场的销售日趋增长,前景被业界普遍看好,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不尽相同,为企业出口带来一定影响,为此仅将部分国家和地区电动自行车标准做一大致介绍,希望对业界同仁有所帮助。应消费者对运动休闲的重视以及环保节能的潮流,电动辅助自行车俨然成为现今自行车产业最热门的话题。许多国家针对电动车已订出相关法规,如美国和加拿大的联邦安全法规;欧盟的电动辅助自行车安排标准EN15194也于2009年颁定。不过仍有许多模糊地带存在,例如美加提供了联邦法定的合法性,不过各州认定的“电动车”定义却不同,相关法规要求也不尽相同。一、欧盟:电动自行车在欧盟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分别是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所谓不需要驾照可合法上路的电动自行车指的是电动辅助自行车,其最大功率限制为250瓦,最高时速25公里。欧洲标准委员会于2009年4月30日正式公布新的电动辅助自行车规范EPAC/EN15194,内容包含了相关技术规格与测试过程。这份欧洲标准所指的电动辅助自行车EPAC,其最高持续输出功率250瓦,行驶时速达25公里须自动断电,其使用电力系统为48VDC电池或装置230V输入功力的充电器。EPAC标准订出的E-bike的引擎系统、充电系统电路的安全规范与测试方式。新的EPAC标准比先前CEN标准更为复杂,主要测试内容有三大项目:EMC、安规以及机械性质,其中以与电磁相容的EMC标准最不易通过。EMC标准主要是让使用驾驶电动交通工具的驾驶者得到安全保护,并确保骑乘车辆的电子零件,不会因手机等所产生的电磁脉冲而干扰,此外也正式定义电动自行车为EPAC(ElectricallyPedalAssistedCycle。欧盟于2009年1月EN15194测试标准,此标准将适用于欧盟30个国家:奥地利、比利明、保加利亚、塞普勒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尔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法规全名:EN15194:2009CyclesElectricallypowerassistedcycles-EPAC电动辅助自行车。本标准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之电动辅助自行车:1、最大额定功率250瓦(0.25kw);2、时速达25km/h时或停止踩踏,输出马力便逐渐减弱终至断电;3、电池电压低于48VDC或内置式充电器电压230V此标准所包含的主要检验内容为:1、整车机械强度EN147642、电路之设计与使用线材之规格要求3、电磁相容性(干扰与耐受性)4、电池安全性测试5、防水试验IEC60529IPX46、动车输出7、超速与刹车断电8、车身标示与说明书的内容要求二、美国: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法规,将低速电动自行车归类为消费产品,电动自行车产品归属于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管辖范围。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规定,商业用途制造的低速电动自行车或三轮车,必须装配可踩踏的踏板,电动马达的输出功率不超过750瓦,速度最每小时20英里(32公里),且整车重量不超过50公斤,相较其他国家,美国对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规范与限制可说是最宽松的,不过美国各州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与规范不尽相同。三、日本:日本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管理上采取了严格限制。日本只允许“智慧型电动辅助自行车”上路,并对“智慧型电动辅助自行车”的要求制定了很严格规定,日本道路交通法对电动辅助自行车的具体规定如下:1、在任何路况情况下,时速小于15公里,人力:电动≥1,即电助力不允许大于人力,但电助力接近于人力。2、在任何路况情况下,速度大于15km/h时,速度每增加1km/h时,电力下降1/9。3、速度超过24km/h时,整车电动系统关闭。4、人力踩踏开始后1秒钟之内,电动助动系统开始要求进行,人力踩踏停止后1秒钟之内,整车电助动系统关闭。5、为了节约电能,智慧型电动辅助自行车停止运行一定时间(一般为3~5分钟)后,整车处于休眠状态。6、必须保证骑行的连续性,电力不能有断断续续的现象。四、加拿大:自2001年开始,加拿大联邦安全法要求已定义电动辅助自行车(PABs)的标准。其定义为搭载500瓦以下电动马达的两轮或三轮自行车,且没有电力供应时还能靠双脚踩踏前进。此外,在安全性要求的法规下,还必须符合最高32公里,且制造商必须在车身明显处标示告知这是电动自行车,不过加拿大每个省对电动车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以下简列相关省份的要求。1、阿尔伯达省(Alberta):该省允许电动自行车合法上路骑乘,但最高时速限制为32公里,最大电机输出为750瓦,总重不得超过35公斤,且驾驶者须戴安全帽。2、安大略省(Ontario):该省是加拿大最慢允许电动自行车合法上路的其中一省,2006年10月4日,安大略省交通部长宣布,电动自行车符合联邦标准定义才可正式上路,而且电动自行车驾驶者必须年满16岁并必须佩戴安全帽,同时也要遵守自行车相关法规。电动车的最高车重限制为120kg,最大刹车距离9米,禁止改装电机让时速超过32公里,此外电动自行车不允许上400系列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或其他禁行地区,未满16岁且未戴合格安全帽者将被罚60~500美金。五、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政府的机动车管理标准法案规定,所有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在上市之前皆必须符合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s)。其所涵盖的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车以及电动辅助自行车。其定义如下:1、两轮和三轮车。2、完全由人力踩踏使其前进。3、电动辅助自行车为装有踏板的自行车,装载一个或多个动力辅助器,最大输出功率不超过200瓦。4、电动自行车并非电动辅助自行车,其是指装有马达与引擎的小型机车,引擎汽缸容量不超过50C.C,最高时事不超过50公里。六、印度:在印度,所有电动车辆都必须通过ARAI的认证,输出功率低于250W且时速低于25公里的电动车较易通过,而马力较大的电动车则需通过完整的CMVR法规规范的测试流程,非常费时且成本较高,因此也让印度电动车辆的市场迟迟未能上轨道。七、新西兰:电机输出功率小于300W的车辆被归类为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与自行车相同的规范。八、香港:由于香港是实施“一国两制”,所以香港有独立的交通法规,电动自行车在香港被视为摩托车,跟汽车一样必须通过交通运输署审核通过才能进口。目前香港的电动自行车上无任何一辆通过审核,所以在香港的电动自行车都是不合法的。即使电动自行车通过审核,驾驶者还是必须持有机车驾照才能上路。此外,香港并没有所谓的轻型机车moped,moped也被认定为机车。九、台湾:依照台湾现行法令规定,分为“电动辅助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两种:1、电动辅助自行车:以人力为主、电力为辅,最大行驶速度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且车重在40公斤以下的二轮车辆,电动辅助自行车的车辆外观,在符合台湾的CNS14126电动辅助自行车构造的规范。2、电动自行车:以电力为主,最大行驶速度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且车重(不含电池)在40公斤以下的二轮车辆。简单来说,两者的区别就是:助动车必须脚踩动之后,才会供电力协助前进,脚停止踩踏板则不供电;而电动自行车则像普通机车一样,转动握把即可凭电力前进,助动车的设计,简单来说就是在一般自行车上加装了电动助动装置,让驾驶者在骑乘过程中能够节省力气,面对爬坡也游刃有余。和自行车不同的是,助动车有法令规范,并须经过审验合格,才能合法上路。台湾助动车的检测及审验,目前是由台湾交通部委托办理电动辅助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型式安全审验相关事宜的国内外机构——财团法人自行车暨健康科技工业研究发展中心(CHC)进行审验。车辆规格规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台湾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1、车辆尺寸限制:(1)全长: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2.5米(2)全宽: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1米,车把立管禁止使用折叠或伸缩调整型。(3)全高: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2米,座垫最低位置距地高不得低于60公分。2、重量限制:(1)电动辅助自行车:车辆空重(含电池)应在40公斤以下的二轮车辆。(2)电动自行车:车辆空重(不含电池)应在40公斤以下的二轮车辆。3、轮胎尺寸:电动自行车的轮胎直径应在300毫米以上,420毫米以下,轮胎宽度应在75毫米以上,120毫米以下。4、车身各部设备:(1)电动辅助自行车的车头灯应能作用正常。(2)电动辅助自行车的反光片(脚蹬反光片、后反光片)装置位置应适当且应作用正常。电子控制装置:自2008年4月15日起,台湾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的电子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输出速度: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电子控制装置负载80公斤的最大行驶速度在25km/h以下。2、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电子控制装置测试应符合以下规定:(1)电池电压:电池标称电压小于48V(量测值允许比标称电压提升20%)。(2)电机功率:A、电动辅助自行车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小于400瓦。B、电动自行车电机最大输出功率小于100瓦。(3)动力输出:电动辅助自行车的电机应于脚踏停止踩踏三秒内停止动力输出,倒踩脚踏电机应无驱动。(4)超速断电:行驶速度超过25km/h,电动辅助自行车之电机电源应能于3秒内自动停止供电。(5)刹车断电:刹车动作产生后,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的电机电源须于3秒内自动断电。(6)故障断电:控制系统的刹车讯号输入线短路或断路,三秒内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的电机电源应能自动断电,控制系统的超速记号输入线短路或断路3秒内电动辅助自行车的电机电源自动断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