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全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的监督工作可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进行。2第五条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组织全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按照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现场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第六条安监、公安、消防、质监、卫生、环保、城管、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时,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3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不替代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检查工作。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拆除工程备案手续时,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表JD-1)等资料。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确定负责该工程的安全监督人员。第九条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前,安全监督人员应组织参建各方相关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会,按照《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表JD-2)的内容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工作交底,参建各方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并在《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上签字。在交底会上,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加盖公章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3)。人员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在人员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变更后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第十条安全监督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显著位置按附件1的内容,设置“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见附件1)。4第十一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告知安全监督机构,并报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对该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结果进行检查。第十二条安全监督机构采取巡回监督抽查的方式,对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施工安全行为进行重点抽查:(一)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及毗邻建(构)筑物等资料情况。(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资格情况。(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五)起重机械的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检测检查情况,群塔作业施工方案的审批情况。(六)拆除工程的备案情况。5第十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现场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情况进行重点抽查:(一)深基坑的边坡位移、沉降监测情况。(二)高大脚手架剪刀撑搭设情况、与建筑物拉接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剪刀撑搭设情况、自由端高度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三)临时用电的配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实行多级配电、逐级保护等。(四)“三宝”、“四口”以及“临边”安全防护情况。第十五条除上述重点抽查项目以外,安全监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它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方面的安全事故隐患,也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第十六条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6(五)依法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第十七条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及管理检查记录》(表JD-4),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整改后,应向安全监督机构上报责任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加盖项目部公章的整改报告,对于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还应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前后的照片。第三章安全监督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第十九条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表JD-1)。(二)《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表JD-2)。(三)《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3)。(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五)《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及管理检查记录》(表JD-4)及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7(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确认单、使用登记标志等资料。(七)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处理、处罚文书。(八)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照片、音像及其它资料。(九)安全监督机构确定存档的其它资料。第二十条监督档案应装订整齐,纸张规格统一采用A4幅尺寸,大于A4幅尺寸的文件,应按图纸折叠方法折叠成A4幅尺寸。用复印件作为存档资料时,均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第二十一条监督档案应由安全监督机构统一保管,保存期为工程竣工后1年。需要借出时,应办理相应手续。到期需要销毁的,应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制度,安全监督人员应及时将监督信息和执法信息录入相关的工作平台,确保数据输入的及时、准确。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应通过“短信息平台”等方法及时将警示信息及有关信息传递到在施工程项目负责人。第四章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的管理8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督人员的培训。安全监督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有关规定等。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督人员应做到仪容整齐,语言和举止文明,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市、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制度,对其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事故控制情况、监督档案的管理情况、监督执法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京建施〔2006〕651号)同时废止。附件:1.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用表9附件1: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工程名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安全监督机构联系电话城管投诉电话96310施工单位信访电话注:高1.0米、宽0.8米;颜色:白底蓝字。10附件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用表表JD-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如涉及请在括号里打√(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吊篮脚手架工程。()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5.预应力工程。()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一)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11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6.其他情况请在此书面说明。()在上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