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2015~2016学年第1学期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开课单位经济管理学院适用专业2014级旅游管理授课班级经管B1451班授课教师吴儒练职称讲师二○一五年九月旅游政策与法规教案标题:法的基本知识教学目标:了解法的概念、特征,理解法的本质,熟悉法的渊源教学重点及难点:法的渊源(重点);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难点)教学内容(教学时数:2)第一章旅游法概述第一节法的基本知识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备注:(重点)思考题:法的渊源有哪些?它们之间的效力等级是怎样的?教学内容(教学时数:2)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三、法的实施1.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3)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3)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标题:旅游法概述教学目标:了解旅游法的产生,理解旅游法的概念,掌握我国旅游法建设的基本现状教学重点及难点:我国旅游法建设现状及问题(重点);旅游法的概念(难点)。教学内容(教学时数:2)第二节旅游法概述一、旅游法概念广义上的旅游法,通常认为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狭义的旅游法仅指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旅游基本法或是单行法。1.旅游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带有旅游特点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既包括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关系,也包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行社之间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还包括旅游者与各旅游服务行业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等等。2.旅游法是一个由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有机的法律体系。它既包括一个国家的旅游基本法,也包括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调整旅游活动的规范和条文。例如,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偷盗、抢劫事件由《刑法》的相关规范来调整,而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旅游者与各服务行业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事件就由《民法》、《合同法》来调整。如果牵涉到涉外因素,还可能要求助于相关的国际公约或条约来解决其法律纠纷。3.我国现行旅游法主要由法规构成。法规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而现行调整和规范旅游行为的主要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并且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据此类推,旅游法规则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所制定的调整旅游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这些法规包括《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二、旅游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规章三、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状况1.我国旅游业现有的立法(1)旅游行业立法现状。我国目前针对旅行社、导游人员以及出境旅游市场相继做了立法规定。(2)旅游资源管理立法状况。此外,国家旅游局、公安部、交通部、财政部、民航总局、质量监督局等部门在旅游饭店管理、旅游交通管理、旅游安全管理、旅游价格管理、旅游外汇管理、旅游财税管理、旅游经营管理、旅游纠纷管理等方面也颁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使旅游法制建设覆盖范围日益扩大,旅游法规、规章初具规模,旅游行业管理由行政化向法制化转化。备注:教学内容(教学时数:2)2.旅游立法缺陷我国旅游业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远远落后于旅游产业的迅猛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落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旅游业是综合性强、跨部门多、协调性突出的产业,既需要宏观调控法律进行规制,也需要市场法律进行调整。目前我国虽然已有三项行政法规颁布实行,但其只覆盖旅游业部分种类,对于旅游饭店、景区、旅游交通等却鞭长莫及,对于世界遗产等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更是爱莫能助,致使旅游业发展出现行业管理法律真空,难以适应发展需要。(2)落后于入世后国际旅游交流新形势的发展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旅游业对外开放门户全面敞开,出国出境游人数从2001年的1212万人次猛增到2004年的2880万人次,中国游客在欧美、日韩、东南亚等世界各国的消费、购物之高令外国人刮目相看,但随之而产生的涉外旅游投诉问题也日益增加。旅行社业、旅游饭店业市场准入的门槛降低,使美国运通、法国雅高、日本交通公社等世界旅游大亨蜂拥而入,但我国的旅游法制不完善,使外国投资经营者在遇到法律缺失问题时往往因困惑而却步。3.加快旅游业法制建设的主要对策(1)认清新世纪旅游产业发展的大趋势,增强旅游立法的紧迫感,适应旅游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进入新世纪,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更为迅猛。世界旅游业发展形势对我国有利。未来5年世界旅游业发展的总趋势是:欧美发达国家在全球出入境旅游市场中仍将保持传统优势,但增速放缓;以中国为代表的东亚太平洋国家和地区则将保持较快增长趋势。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和第四大客源市场。(2)树立正确的旅游立法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服务发展,服务开放,服务社会,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旅游法是旅游经济衡权法,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平衡协调原则。旅游法要求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经济的调控的协调行为必须置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利益中来加以评判,政府对旅游经济的调控和协调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最高准则,但又要防止其他以社会利益为名造成对社会个体利益和权利、对旅游市场经济的过分干预,弱化以致虚化社会个体乃至整体利益。(3)加快步伐,整合旅游法规、规章,拓展旅游法源基础,建立覆盖全面、关系明晰、体系完备的旅游产业基本法――《旅游法》。除了宪法可作为我国旅游立法最根本的法律基础外,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刑法》、《出入境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合同法》、《民用航空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是我国旅游法立法法律类的重要法源基础。另外,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旅游管理条例》为我国旅游法立法提供了较为丰富的法规类法源基础。思考题:当前我国旅游立法存在哪些问题?标题:旅游法律关系教学目标:了解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掌握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学重点及难点: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重点难点)。教学内容(教学时数:2)第三节旅游法律关系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旅游法律关系是指受旅游法律所调整的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它体现为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平等的合同关系、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行社之间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旅游者与各服务行业之间的平等的合同关系等。但并非人们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社会关系都是旅游法律关系,只有那些受旅游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方能列入其中。例如,在旅游过程中,人们之间相互结成的友谊关系或异性之间产生的爱情关系等都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的范畴。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旅游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及内容三要素构成。旅游关系的当事人,通过享受一定的旅游权利和承担一定的旅游义务,相互结合在一起时就构成现实的旅游法律关系。其中,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4类: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旅游组织以及旅游者;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包括各主体相互之间的各种权利及义务。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对旅游、旅游经营及旅游事业的发展实行宏观调控的相关行政机构,是旅游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我国主要包括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2)旅游企业。旅游企业也是旅游活动和旅游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它包括各类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运输部门、旅游商店和旅游景区(点)等。(3)旅游者。旅游者又称为旅游消费者,是指离开自己的居住国到另一个国家访问超过24小时的人(4)旅游组织。旅游组织是根据发展旅游业的某一方面的目标而设立的、由一定成员组成的社会团体。2.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物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