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协议书甲方(供货方):乙方(购货方):为保证食品在流通领域中的质量,防止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食用安全,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自建立购销业务之日起,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1、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年报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出库单实样、印模、增值税发票样式复印件、质量体系调查表、开户许可证、开票资料并加盖公章。3、销售员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及身份证复印件;4、甲方向乙方首次供应的品种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产品质量标准、包装、说明书、第三方检验报告,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5、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符合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乙方应严格审核甲方提供的资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二、甲方提供的食品应满足以下要求:1、食品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标准的相关事项和规定;2、整件食品附产品合格证;3、食品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货物运输要求;4、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进的食品生产时间需在六个月以内,从经营企业调进的食品生产时间在九个月内。效期在二年以下的食品距失效期不得低于一年半,效期在一年以下的食品距失效期不得低于九个月。每个品种一次供货量三十件以内的一般只能为同一个批号。三、双方在提、送货时,应当面清点件数。乙方在收货后发现内装货物短少、破损等情况时,可持有效证明要求甲方补货、换货。四、乙方在正常验收、保管养护、销售情况下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乙方保管养护不当及其它原因造成的食品质量问题,损失由乙方负担。五、因不良反应等问题引起的纠纷,甲方应负责解释、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税票上应列明与销售出库单相吻合的详细内容,如不能全部列明上述详细内容,应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甲方因各种原因需退票时,需在当月把发票退回,超过当月的如属甲方责任的乙方不承担退票责任,如需再开票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税款七、如果甲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账号、税号及销售人员等发生变化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如因此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八、甲乙双方有义务及时向对方反馈所经营食品的质量及服务质量,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十一、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至年月日。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委托代表:委托代表: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